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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局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工商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全国))

近日,有网友爆料,广西玉林容县某超市举办抽奖活动,一名2岁半的男童幸运抽中一辆宝马。



商家已经承认车的所有权已归中奖者,但因参与抽奖奖品金额已超过5万,涉嫌违法,当地工商部门介入调查,公司可能面临罚款。



超市宣传的奖品信息


商业步行街、百货商场、旅游景区......


我们经常会被设置在其中热闹的抽奖活动现场吸引驻足, 特别是在节假日期间,抽奖活动又往往会成为商家的必选动作。


人人都想成为抽奖活动中的那条锦鲤!


你以为抽的是奖?


最终入的却是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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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提前设定好抽奖规则,消费者中奖后在兑换奖品的过程中,又以不满足各种提前未注明的条件为由出尔反尔,你有没有遇见过?


挑战成功后被告知没有参赛资格


2018年10月27日,四川成都某珠宝店开展周年庆活动,该店其中一项“按到10秒送金条”活动吸引不少人挑战,活动规定:挑战者自行按下红色秒表,显示屏显示时间恰为10秒整(10:00:00)时,即算挑战成功。


当天,和父母前往商场逛店的10岁男孩挑战成功,但珠宝店并没有兑现诺言,“刚刚开始都承认我们中奖,之后店方又改口,说我们不是会员,不具备抽奖资格。”男孩的父亲傅先生有些气愤,挑战海报上并没有写出挑战门槛。


最终傅先生和该珠宝店协商达成一致,珠宝店处理此事的相关负责人道歉,并兑现诺言赠送金条。


本人要亲自上台领奖


2018年2月,殷女士参加安徽太湖县十二大建材品牌举办的“2018开年大促”装修大联盟大型促销活动,活动中设置了抽奖环节,抽奖规则为:活动期间,集齐十二家商户的所有印章,并于规定的时间内到活动现场签到,前100名领取精美礼品一份,数量有限,先到先得,领完为止。


按照活动规则,殷女士集齐了印章,并且抽中了一台55寸的电视机。但是举办活动的商户为什么一直不给殷女士兑现奖品呢?原来,商户解释称,自己设置的活动规则要求中奖者本人要在现场签到并亲自抽取奖品,而他们在现场并未见到殷女士本人,因此认为殷女士违反活动规则,不给其兑现奖品。殷女士这边却称自己当时在现场,只是抽奖时让其姐姐去了台上,但活动规则里只说要求本人在现场没有规定本人亲自去抽奖。


购买的商品金额不够不能领奖


2015年2月,云南玉溪市民戴女士在中心城区秀山路万商汇内参加商家做的活动,商家表示交1000元订金即可参加抽奖,戴女士交定金后参加了抽奖中一台洗衣机,可当她去领奖时,却被告知因其购买的商品金额不够,不能兑换奖品。


戴女士认为被商家欺骗了,遂诉至消协。消协受理后,及时联系商家,商家答复表示,他们的抽奖活动是附有条件的,要求消费满一定金额才能得到奖品。但戴女士表示在交订金时并没有被明确告知抽奖的附加条件。消协工作人员认真给商家宣传法律法规,最后,经过给商家做工作,商家终于同意把抽到的奖品兑现给戴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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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提到的是热衷于反悔的商家,还有一些“诚信”商铺,他们的主张是,兑奖没有问题,只是需要你额外支付一些“合理工商”的费用。最后到手的还极有可能是一些低劣产品。


奖券必须分次使用


2018年6月,陈女士在福全国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一店铺消费后被告知可凭单据到某珠宝店抽奖,陈女士抽中两千元抵用券后想用该券购买一只手镯时,店家表示只能抵一千元或购买两件商品才可使用两千元的券,而抽奖时并无说明需要该限制条件。


只能兑换指定产品还要自补差价


2017年7月,江苏工商省连云港市的一家商场里,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购物抽奖活动。一位女士花费29元买了一件儿童服装,之后被告知可以参加抽奖。女士幸运地中了一等奖,获200元抵用券。但同时被告知只能在一家玉器店内购买玉吊坠,吊坠标价279元,女士使用抵用券后,又自掏腰包支付了79元。


拿走奖品留下鉴定费


家住湖南的李女士在百度贴吧中的留言中提到,最近和家人在商场买东西抽到了一等奖的金镶和田玉挂件,店员说这个挂件价值7000多,既然抽到了就肯定是要送的,只是需要李女士承担百分之十八的鉴定费,就可以安心带走它了,还附带“鉴定证书”。就这工商行局样,李女士免费领奖过程中额外花费了1000多元。


分次领奖还要持续另消费


王先生也在百度贴吧的留言中提到,前几天自己在家附近,某通讯公司举办的活动中抽到全国了1200元的话费卡,可打电话给客服,得到的回复是,需要他自己每月消费80元才送1200元话费。而且,1200元话费会分月发放,每月只送25元。


这些“刻骨铭心”的遭遇提醒我们一定要谨慎参与这些抽奖活动,同时,也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关于商家的有奖销售行为,法律又做出了哪下相关规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工商行局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 国家工商行管局也发布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规定, 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公示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系统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企业信息商品。


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系统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第六条规定, 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国家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国家、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公示、方式。


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


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五百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经营者应当随时向购买者明示。





专家提醒


有的消费者中奖后,商家以各种理由拒绝兑换;


有的商家承诺兑奖,但中奖商品大多质量低劣,甚至充斥假冒伪劣产品;


有的消费者兑奖时,还要花钱再购买其他商品才可以“如愿”拿奖;


有的商家设置“假”抽奖活动,暗箱操作奖项、概率,消费者根本没有机会中大奖;


还有的商家有奖销售超过法律规定限额,以吸引消费者眼球……


面对种类繁多的抽奖活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消费者应理性消费,提高警惕,正所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企业信息因贪小便宜吃了大亏;选择正规商家购物,参与中奖后,依法兑奖;若有关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对于商家而言,刘俊海表示,守法经营是企业应时刻坚守的底线,“套路”抽奖不仅会误导消费者,也会打压排挤其他竞争对手,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倡导经营者合法经营,以诚信为本,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依法依规举办各类抽奖促销活动,而不是走捷径,搞机会主义。




部分资料自河南都市频道百家号、投资管理百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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