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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家税务局涉税查询平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1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3CCPX×××)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1〕396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19年2月20日至2021年5月19日对你单位2016年7月10日至2016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6年7至10月增值税正常申报,2016年11月不再申报,2017年2月企业状态为“非正常”户。拨打法定代表人电话无人接听,2019年2月18日到你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寻找,发现你单位注册地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综合上述调查情况表明,你单位无生产经营场地,已走逃。


你单位从开业起共取得进项发票4份,金额合计384630.77元,税额合计65387.23元。2016年7月至9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普通发票25份,2016年7月至11月对青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新商贸有限公司开具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3330691-0330705、03293709-03293723,金额合计268974.42元,税额合计45725.58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票号04554260-04554266共7份作废,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票号04554260-04554274共15份被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认定为失控票,2018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无金额限制版)06472308-06472308共25份被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认定为失控票。


经查询税务登记中企业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帐号,未发现有收入和购进货物交易明细。


你单位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资金账户存在异常,购销不按规定申报,该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检查组认定,该单位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属典型恶意虚开。


你单位上述行为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认定你单位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对你单位2016年取得进项发票4份,金额合计384630.77元,税额合计 65387.23元,2016年7月至11月对青岛科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聚泰兴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建良罗新商贸有限公司开具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68974.42元,税额合计45725.58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该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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