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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办法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未销售房产、征收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个人所得税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暂行办法上一次股权办法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核定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个人所得税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代扣代缴转让收入核定。


(征收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暂行办法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代扣代缴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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