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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属于哪个行业类别企业(企业行业类别是什么)

1.用工模式


建筑企业的用工模式大的来讲,可以行业分成两种,一是直接用工,一是间接用工。这种分类是根据用工主体与工人之间的关系来区分的。


所谓直接用工就是工人与用工主体形成了劳动关哪个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即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工人的劳动构成用工主体的业务组成部分,且工人在干活过程中需要遵守用工主体的规章制度,这种情况下,用工主体与工人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这种模式通常是劳务公司直接雇佣工人的模式,那么劳务公司通常以工人工资表入账,按照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工人的个人所得税,为工人在项目地购买工伤保险企业。


实务中,有些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也存在类别直接用工的现象,即不通过劳务公司,自行招聘工人,直接支付工资,这种模式下,也需要按照直接用工进行财税处理。


实际上,间接用工是总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最主要的用工模式,它们直接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是什么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向其提供服务,劳务公司负责直接管理工人。这种模式下,总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不直接与劳动者发生关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凭劳务公司的发票,个人所得税由劳务公司扣缴,工伤保险和其他用工主体责任均由劳务公司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2020年以来,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间接用工模式下的总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需要通过专用账户代其劳务分包商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2.农民工个人所得税的特殊性


农民工个人所得税的特殊性有两个,一是纳税地点,二是征收方法。


建筑企业一大行业特点是异地施工,北京的企业到上海施工,上海的企业去沈阳施工,这是常事儿。在施工地从事生产经营,总是需要人员亲临现场。现在有个问题来了,北京的公司派了10个管理人员到上海工地干活,干了3年,这3年间,这10个管理人员每个月从北京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所得2万元,对应的个人所得税交在哪儿呢?


我们直观的感到,这10个人家在北京,社保在北京缴纳,工资也是北京的银行打到卡里,那么他们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是不是也应该交在北京呢?实际上不是这样的,根据2015年52号公告,这10个人在上海工作的3年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需要公司交在上海,文件原文是这样说的: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建筑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既然纳税地点是在项目地,实务中,大多数建筑企业不清楚这个规定,通常还是在机构地发工资时,一并申报缴纳在机构地,影响了项目地的税源。很多项目地的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发〔1996〕127号(注意,这个文件属于规章,级次较高)第六条,对外来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建筑个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的方法,通常是根据当期开票或收款金额的0.15%-2.2%,预征率全国都不一样。


因此,我们在稽查的时候需要关注建筑企业个税的特性,一是异地施工交在异地,二是征收方法有两种,核定征收了就不用全员申报了,全员申报了就不能核定征收了。


新税法2019年实施以后,个人所得税领域里核定改查账也是大势所趋,上海(2015年)、大连(2016年)北京(2020年)、天津(2021年)、广东(2021年),海南(2021年),江苏(2021年),都纷纷变核定征收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目前核定征收个税的地方很少了。


3.虚假工资表的问题


对于直接用工的劳务公司而言,我们要关注或者说要有思想准备的是,部分不规范企业的虚假工资表问题,这个事儿很好查,你只要看到他的工资表,老税法时期是3480(小于等于3500),目前是4980(小于等于5000),就要引起我们的注意了。


这些事儿其实主要是包工头行业干的,劳务公司实际上是被迫接受这种所谓行业惯例。我们在检查的时候,可以援引国税函〔2009年〕3号,看看企业是否对工资表上的人员的个税履行了全员全额扣缴义务,如果扣属于缴了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我们就得认;如果没有扣缴,可以认定它的这笔支出不属于合理的支出。


如果我们在税收检查中,发现劳务公司的人工成本不是工资表,而是由包工头班组长等人代开的发票构成,这种情况下应如何进行处理呢?我们回想下前面讲的增值税差额扣除问题就知道了,只要业务是真实的,税务部门根据税法(而不是建筑类别法)进行处理。


4.农民工工资代付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这个代发制度包含了几层意思,一是总包单位要在项目地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这个专户专门用来从业主接受人工费资金,向工人账户支付工资;二是分包做工资表给总包,总包确认审核以后,从专户里向工人支付;三是通过专户支付的工资,实际上也是劳务公司完成的工程量的一部分。


农民工工人代发制度实际上是一项管理制度,它的目的是根治工程建设领域的欠薪问题,但它也带来了一些财税问题,当前争议最大的就是工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如何确定的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哪个为扣缴义务人,据此,劳务公司认为,既然我的工人的工资是你总包账户支付的,那个税扣缴义务人就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又叫苦不迭,说人是你的人我只是代付,代付其属于实不能叫支付。


实际上,根据国税函发〔1企业996〕602号)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该文第三条规定,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据此,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劳务公司是负责制作工人工资表的单位,因此是什么,即便工资是由总包单位代付的,扣缴义务人仍为劳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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