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会计科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税收)


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科目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然,一人有限责任亦是公司的一种组织形式,自然人股东仍然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公司法第63条还同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当自然人股东无法完成上述举证时,法院会判决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公司还责任。


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每年度会计进行审计,诉讼时将审计报告做为证据,能否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呢?答案是不行的!比如: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3767号、(2019)最高法民终1093号裁判文书,最高院裁判认为:审计报告系公司单方委托作出,有限责任仅能证明公司财务的真实情况,并不能证税收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换句话说,审计公司税报告证明的是“账”的真实性,不能反映“物”的独立性,最终认为虽然有提交审计报告,但仍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独立性公司税,股东会计科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后,在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科目”的情况下,及时税收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二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免除原股东的连带责任呢?答案也是公司不行的!同类判决裁判观点认为:股东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经营期间发生的债务,在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情况下,有限责任不因股权的转让而免除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比如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一人高法知民终490号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354会计号裁定书等。但是,如果将一一人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二人(及以上)有限责任公司后会计科所产生的债务,原股东是不需承担连带责任的。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