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观点】
【案件简介】
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没有告):合肥波图斯酒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惠州市契贝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上海智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波图斯公司。
2.注册号:5308198。
3.注册日期:2011年9月27日。
4.专用期限至:2029年4月13日。
5.核商标名定使名字用商品(第33类):酒(饮料);葡萄酒;果酒(含酒精);烧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注册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查;黄酒;米酒;青稞酒;清酒
二、诉争使用证据提交情怎么况
行政阶段,有没有波图斯公司提交的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声明书;
2.加工定做合同、收据、银行电子回单、微信截图;
3.“荷花池瓶子”购销合同书、润玉陶瓷发货清单、收据、转账信息截图;
4.检验报告;
5.酒香网(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酒香网云商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怎么7年8月16日、2018年1月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书》、商品清单及发票;
6.产品图片;
7.产品打包装车视频。
原审诉讼阶段,波图斯公司补充提交的证据(证据编号续前):
8.公证商标书;
9.福建龙峰纺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证明、发票、照片;
10.旌德县罗成烟酒商行证明、照片;
11.骆侨阳证明、补货单、微信记录、银行电子查回单怎样、照片;
12.门店采购补货配货荷花池2018年段“我答答ERP销售系统”网络查询屏幕截图;
13.波图斯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公司息网截图;
14.酒香网(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截图;
15.2018年5月至10月“酒香网”法定代表人孟庆宝微信朋友圈宣传“荷花池”公司白酒截图、部分客户微信订货聊天名字截图。
原审诉讼阶段,惠州市契贝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有被以有下证据:
1.波图斯公司、被许可人酒香网云商股份有限公司、酒香网(上海)电子商注册务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
2.第62580915号发票的查验结果以及销货清单;
3.第04868827号发票的查验结果以及销货清单;
4.第04868828号发票的查验结果以及销货清单;
5.旌德县罗成烟酒商行企业信息。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20]第191526号《关于第5308198号“荷花池HEHUACH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没有2020年7月16日。
被诉决定认定: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6年4月2日至2019年4月1日(以下简称指定期间)内,诉争商标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3类“酒(饮料)”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波图斯公司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酒香网(上海)有没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酒香网云商股份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从波图斯公司处取得了诉争商标的使用许可,尚需实际使用证据方能证明诉争商标的使用;证据2、3、4为产品加工定做合同、“酒瓶”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等,均不能证明标有诉争商标的商品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证据5的产品购销合同等,或未显示诉争商标,或未显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能证明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6、7为波图斯公司自制证据,部分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明力较弱。并且根据查明事实二可知,波图斯公司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另注册有第26747472号“荷花池”商标,故波图斯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并非唯一指向诉争商标,不能直接证明系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综上,波图斯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酒(饮料)”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诉争有被商标应予撤销。
波图斯名下公商标名司不服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其他查明的事实
波图斯公司名下另有第26747472号“荷花池”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果酒(含酒精);开胃酒;鸡尾酒;清名下酒(日本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白酒;黄酒;威士忌”。
❸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观点:
波图斯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波图斯公司的诉有讼请求。
❹波图斯公司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怎样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波图斯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的商业使用,故应当予以维持诉争商标的注册。
❺二审法院观点:
❻二审法院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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