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证券法》在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今天我们就来简单温习下新《证券法》重点内容。
/1/ 证券发行全面推行注册制
要理解注册制,首先要了解核准制。
核准制是指公司申请上市前,需要提交详细材料,交给证监会对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实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禁止上市。
而在注册制下,证监会只负责对公司提交资料是否符合信息披露等要求进行形式审查,至于公司质量如何,是否值得投资,则由投资人自己去做判断。
新证券法推行注册制,大大提升了发行效率,信息更加透明,减少了人为干预。
这就需要投资者更加专业,对被投资公司要做深入分析研究,不可盲目投资。把对公司的判断交给市场来完成,也符合市场的规律。
以前啊,
一家企业想要上市,必须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这一直是硬性要求。
然而一些需要大量投入的高科技企业和特殊行业,前期往往达不到盈利要求,导致无法上市。
在注册制下,发行人是否具备盈利能力不再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指标,新证券法将此要求更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这样,一些具有市场价值但是盈利能力尚欠缺的企业也有机会登陆资本市场。
但是上市门槛是降低了,
投资者就更需要擦亮眼睛。
/2/ 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新证券法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
原先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为上市公司,
新证券法改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责任主体。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都算是信息披露义务人。
新证券法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强调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必要信息,以便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3/ 完善证券交易制度
新证券法优化了有关上市条件和退市情形的规定。
原来退市制度是这样的:
而新证券法取消了暂停上市环节,
对于触发退市条件的公司,退市风险警示后就直接退市。
新证券法完善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规定。
新证券法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或者诱使他人从事交易活动。
/4/ 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
以往,有些公司在利益驱动下,不惜编造虚假财务报告等方式骗取上市资格或者骗取发行债券,这属于欺诈发行。
对于此类欺诈行为,原来最高只处募集资金5%的罚款。
而新证券法对于欺诈发行行为,最高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1倍。
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原来最高只处60万元罚款,
新证券法将最高罚款提高至1000万元。
/5/ 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根据财产状况、投资经验、知识、专业能力等方面,新证券法将投资者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相较于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在金融资产、投资经验上更丰富。
对投资者进行区分,
可以为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投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相对不足的普通投资者提供更加充分和有针对性的保护。
新证券法建立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
在征集制度下,
征集人征集投票,帮中小股东代为出席股东大会,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征集制度可以使众多中小股东低成本、有效地行使权利,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6/ 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
这里的中介不是指房产中介,
这里的中介机构是为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比如证券公司、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证券服务机构。
注册制下,监管对于企业披露的文件不做实质性审查,那么就要求中介机构能够切实承担起“看门人”的责任。
新证券法对于中介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提高了违法处罚幅度。
如果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这在以前,
现在提升到最高10倍的罚款,
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小于50万元的,则处以50~1000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7/ 落实放管服要求
所谓“放管服”,就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简称。
比如以往,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需要监管层层审批才行。
现在取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直接备案就可以。
/8/ 扩大证券法使用范围
在以前,
我们所说的证券主要是指股票和债券,
新证券法将资管产品、CDR(存托凭证)和ABS(资产支持证券)都纳入证券的定义。
新证券法根据证券领域跨境监管的现实需要,明确在我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我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证券法追究法律责任。
新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就扩展到境外,对于境外违法同样需要受到处罚。
好了,
关于新《证券法》今天就聊到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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