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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上海企业所得税最新优惠政策2022)


针对不同的应税所得最新项目,应纳税额计算分别为: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一)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扣除项目中需关注】


1.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个人家庭上海市费用。难以分清的,40%视为生产经营费用准予扣除


2.人工费:


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2022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3500元/月,即42000元/年


3.保险费


五险一金: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从业人员的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业主本人的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基数。


业主为本人或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研发费用,以及研发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实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可直接扣除。


【不得扣除项目】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上海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其它(与经营无关的、总局规定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有两种计算办法优惠政策:查账征税、核定征税


第一种:查账征税


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注意事项】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35优惠政策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企业在生产经营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5.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9.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


(1)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企业的经营所得)


(4)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第二种:核定征收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包括承包人个人工资,但不包括上缴的承包费。


四、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注意】①定额或定率扣除;②次的规定;③税率20%,但有加成征收


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劳务收入-800)20%


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劳务收入(1-20%)20%


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税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五、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注意】①定额或定率扣除;②次的规定;③税率20%,但有税额减征30%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每2017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


八、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注意】①定额或定率扣除;②次的规定;③出租房产特殊扣除项目;④上海市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住房,减按10%税率征收。


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


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1-20%)


九、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企业所得税20%


财产原值,是指:


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纳税义务人为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合理费用,卖出财产时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十、境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这类纳税人可能是居民纳税人,也可能是非居民纳税人,这要取决于在中国的居住时间,对其工资薪金征税时首先要加以区分。


十一、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的款项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最新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2017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十二、2017劳务税费怎么算?


劳务费,即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那么,2上海017劳务税费怎么算,下面来看看劳务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017劳务税费怎么算?


1、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税率为20%。


2、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税率为20%。单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万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3、我国税法对于取得劳务报酬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这里所指取得劳务报酬畸高是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情况。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不超过5万元的,加成至税率30%:应纳税所得额30%-2000。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的,税率加成至4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40%-7000。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2022征收。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劳务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如下:1、不超过20000元的税率20%,2、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3、超过50000元的部分40%。


附:


内蒙古:以后补发工资不能再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涉税风险提醒:


2017年9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年第4号),其中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全文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当中,第35条内容,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2014年4月2日施行)做了全文失效或废止。这就意味着,从2017年9月8日以后,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任何单位或纳税人在补发工资的时候,都不能再按照这个文件对补发工资予以分摊,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大家再分摊计算个税,就是重大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


最新文件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2017年第4号


按照《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法发〔2017〕25号)要求,我局对2016年12月31日以前制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共计清理出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86件、全文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2件。经审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继续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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