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资质代办 >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和法律后果

(1)留置权实现的条件


留置权,是指债务法律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和的担保物权。其是具有二次效力的权利。


①留置权的第一次效力是,在债务到期后,再设定一定的期限,要求债务人清偿。根据《民法典》第453规定,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②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是,债务人在前述期限届满后仍然没有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456条的规定,即使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也可以优先受偿。



(2)留置权实现的方法


①折价是指通过当事人协商或者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以合理的价格将留置物的所有权转归债权人所有的方式。


②拍卖是指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的方式来出卖留置物。


③变卖是指当的事人或者人民法院以合理的价格将留置物出卖给第三人。


为了保障债务人的利益,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留置权行到期债务,债权人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其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等特点。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具体包括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3)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


①债务的清偿期届满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不履行到期债后果务,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瑕疵履行等各种形态。


②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③债权人合法占有动产。我国法律一直都不承认留置的对象包括不动产,所以,留置的客体限于动产。留置权的成立,要求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有。否则,实际上会鼓励人们通过非法占有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②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根据《民成立法典》第499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的,不得留置。


③动产的留置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不产生留置权。动产的留置也不条件能违反公序良俗。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