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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发票查询(河南国家税务发票查询)

尊敬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国家税局甘肃省税务局2020年度全省A级纳税人名单已经公布了,为了方便您更好地掌握纳税信用评价政策,取得良好的纳税信用,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等相关制度规定,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产生后,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的真实状况,可以选择以下补救措施:


  一、申请纳税信用补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规定,纳税人因《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查询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一)纳税人应优先选择网上申请方式


  网上纳税信用补评申请操作:纳税人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gansu.chinatax.gov.cn/,进行网上申请,具体操作指引如下:


  1.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补评申请”。




  2.如果纳税人存在尚未办结的违法行为信息或者稽查案件,则不允许进行纳税信用补评申请。



  3.如果纳税人不满足补评申请资格,则系统也不允许进行补评申请。



  4.如果纳税人符合补评申请资格,甘肃省则填写相关信息,选择申请原因后保存提交。



  (二)不具备网上申请条件的纳税人,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见下表:


  纳税信用查询补评申请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主管税务机关








  经办人


  经办人联系电话






  申请补评的年度








  申请原因


  □1.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已结案


  □2.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依法处理并办结


  □3.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已结案


  □4.对未予纳税信用评价的原因有疑问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纳税人公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章)


  备税务局注:1.税务机关将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信用补评,届时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信用评价信息。


  2.本表一发票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两份,返纳税人一份。


  3.主管税务机关(章)指办税服务厅业务专用章。


  二、申请纳税信用复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税务局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国家5年第46号)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国家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一)纳税人应优先选择网上申请方式


  网上发票纳税信用补评申请操作:纳税人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gansu.chinatax.gov.cn/,进行网上申请,具体操作指引如下:


  1.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复评申请”。




  2.如果纳税人存在尚未办结的违法行为信息或者稽查案件,则不允许进行纳税信用复评申请。



  3.如果纳税人不满足复评申请资格,则系统也不允许进行复评申请。



  4.如果纳税人符合复评申请资格,则填写相关信息,选择申请原因后保存提交。



  (二)不具备网上申请条件的纳税人,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见下表:


  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主管税务机关








  经办人

国家税

  经办人联系电话






  申请复评的年度


  年度评价结果






  申请原因


  □1.对纳税信用评价得分计算有疑问


  □2.对直接判为D级有疑问


  □3.对涉税申报信息评价指标扣分有疑问


  □4.对税(费)缴纳信息评价指标扣分有疑问


  □5.对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评价指标扣分有疑问


  □6.对登记与账簿信息评价指标扣分有疑问


  □7.对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评价指标扣分有疑问


  □8.对税务稽查信息评价指标扣分有疑问


  □9.对外部评价信息电子指标扣分有疑问


  □10.其它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纳税人公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章)


  备注:1.税务机关将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信用复评,届时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信用复评信息。


  2.本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两份,返纳税人一份。


  3.主管税务机关(章)指办税服务厅业务专用章。


  三、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税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可以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三种情形


  情形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情形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情形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二)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见下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甘肃省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名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评价年度


 河南 评价结果






  具体原因


  □1.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


  其中,涉及以下指标的,请填写纠正日期及说明:


  □010304.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


  □01河南0502.使用计算机记账,未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


  □010503.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电子间的业务往来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信息而未提供的


  □010504.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涉税资料的


  □020302.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


  纠正日期:


  纠正情况说明: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已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天内足额补缴


  □3.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状态


  □4.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谨承诺:


  1.对申请修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无异议,且已对失信行为进行纠正;


  2.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


  3.违背承诺自愿接受惩税务戒,并承担相应责任。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纳税人公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章)


  2.本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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