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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忘填工会经费支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工会经费怎么填)

原创:小何会计的 税言税语


许多企业负责人、财务人还有这样的观念,花出去的每一分钱必须要取得税务局的发票,这样才能做为成本、费用扣除,否则就要交25%企业所得税。应该说,有纳税意识是好事,但是“发票是唯一税前扣除凭证”绝对是理解误区。


企业在日常支出中,确实有许多实际发生确又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情形,比如食堂去菜场买菜,企业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吗?怎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7月1日制定出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对各项支出应取得什么的税前扣除凭证做了清晰、明确、合理的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前,小何再带大家学习一下。


一、税前扣除凭证的基本原则。


税前扣除凭证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自然就不涉及税前扣除的问题。合法性和关联性是核心,只有当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与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时,才能作为企业支出在税前扣除的证明资料。


小何认为理解税前扣除凭证的基本原则非常关键,这次《办法》也是围绕这个基本原则而制定的。支出只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形式上可以多种多样,并不局限于发票。反之,如果支出不具备这三性,即使你去代开的增值税发票,那么也不允许列支。总而言之,实质更重于形式。


二、税前扣除凭证主要种类:


1、内部凭证:工资表等。


2、外部凭证:


(1)、增值税发票;


(2)、收款凭证;


(3)、完税凭证;


(4)、财政票据;


(5)、分割单;


(6)、其他


三、适用范围


一项支出,首先判断是否是内部支出,内部支出就用内部支付凭证


外部凭证如何适用:


1、如果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收款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必须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如果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收款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支出可以是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比如单位从政府机关、团体收购废旧物资,由于收款方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可以用代开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如果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该个人应税交易额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起征点的,必须用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比如单位找了位大汉卸货的支出600元,超过增值税的起征点标准,那么还要请大汉到税务局代开一张增值税发票,企业凭发票及付款凭证进行列支。


4、如果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该个人应税交易额未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起征点的,即收款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可以用代开发票或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比如单位找了位大汉卸货的支出400元,由于不足增值税的起征点500元,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那么可以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也可以不去开票,由付款单位制作收款凭证就可以列支,注意收款凭证一定要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5、企业在境内发生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如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税金、土地出让金、社会保险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公益事业捐赠支出、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用等,按以下规定处理:


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如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进行列支。


对方为个人,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进行列支。比如菜场买菜。


6、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7、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8、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注意事项


企业在经营活动、经济往来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在某些情形下,则为支出依据,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违约金而出具的裁判文书。以上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企业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


比如最近有朋友咨询,通过公证支付给个人的工伤赔付款能否列支,我认为,1、企业制作内部凭证,注明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2、现金支付有收款人签名或银行付款有资金打卡记录;3、留存《公证书》,应该能证明支出具有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四、文件意义


该办法的规定体现了该放的放开,《办法》在非增值税登记纳税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个人小额零星交易、企业费用分摊等方面,明确收款证明、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既可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又可以减轻基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工作负担。也体现了该严的就严。《办法》规定,交易对方为增值税登记纳税人必须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未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应该纳税开票的绝不含糊。


明天小何将就未按期取得外部扣除凭证如何处理进行学习。不同意见,一起探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6月6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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