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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让所得无偿获得房产(房屋无偿转让与有偿转让)


#普法行动#


一、基本案情


2004年2月16日,A某与B某登记结婚。


2019年5月3日A某与C某补签借条一份,确认A某向C某借款700000元。


2019年7月15日,A某与B某登记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约定如下:福州市xx区店面(建筑面积61.24平方米)、福州市xx区融x城(xxxx)x#楼xx店面(建筑面积50.88平方米)、黑龙江省黑河[建筑面积130.86平方米,产权证号黑(2016)黑河市不动产第0××4号]、黑龙江省黑河市xx区(建筑面积30.65平方米)、黑龙江省黑河市xx区(建筑面积30.65平方米),以上五处不动产均归B某所有,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分割。另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纠纷,今后若有发现,谁经手谁负责。


2020年5月9日,C某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某、B某偿还欠款及利息。


2020年6月29日,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1102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A某向C某借款为个人债务,判决由A某给付C某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401000元。该案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但未执行到财产。


2020年6月,C某调取到A某与B某的离婚协议书,认为A某存在无偿转移财产的行为,对A某、B某提起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民事诉讼。


二、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


(一)一审


原告:C某


被告:A某、B某


原告C某一审诉求:


1.请求法院判令撤销A某、B某于2019年7月15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位于福州市xx区店面(建筑面积61.24平方米)不动产归B某所有”的分割协议;


2.请求法院判令撤销A某、B某于2019年7月15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位于福州市xx区融x城(xxxx)x#楼xx店面(建筑面积50.88平方米)不动产归B某所有”的分割协议;


3.请求法院判令撤销A某、B某于2019年7月15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位于黑龙江省黑河(建筑面积130.86平方米),产权证号黑(2016)黑河市不动产第0××4号,不动产归B某所有”的分割协议;


4.请求法院判令撤销A某、B某于2019年7月15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位于黑龙江省黑河市xx区(建筑面积30.65平方米)不动产归B某所有”的分割协议;


5.请求法院判令撤销A某、B某于2019年7月15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位于黑龙江省黑河市xx区(建筑面积30.65平方米)不动产归B某所有的分割协议;


6.要求A某、B某承担本案律师费5000元;


7.要求A某、B某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


一、撤销A某与C某2019年7月15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项关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部分,即撤销关于福州市xx区店面(建筑面积61.24平方米)、福州市xx区融x城(xxxx)x#楼xx店面(建筑面积50.88平方米)、黑龙江省黑x城x号楼x室[建筑面积130.86平方米,产权证号黑(2016)黑河市不动产第0××4号]、黑龙江省黑河市xx区(建筑面积30.65平方米)、黑龙江省黑河市xx区(建筑面积30.65平方米)均归B某所有的协议内容;


二、驳回C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A某与B某登记离婚,其备案的离婚协议中显示,A某同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B某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案中,C某与A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案涉房屋属于A某与B某夫妻共同财产,A某与B某在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所有房产均归B某所有,此约定属A某对其与B某共有财产中应得份额的放弃。A某欠C某的债务数额较大,A某无偿放弃应分得共同财产份额的行为,对C某的债权造成了实质性损害现A某的债权无法实现,A某既无法证实其名下还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也不能证明其可以确保足额清偿债务。且C某于2020年6月份知晓A某与B某的离婚协议,其起诉未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因此,C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应予支持。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此费用并无约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A某、B某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因C某提出的待鉴定事项,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故本院不予准许。


(二)二审


B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二审上诉。C某、A某未提起二审上诉


上诉人:B某


被上诉人:C某


一审被告:A某


B某的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C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与本案相关上诉费用由C某、A某承担。


二审庭审情况:(略)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对于债务人处分作为债务履行资力的现有财产,或者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或者放弃其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民事行为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这一权利,请求法院对该民事行为予以撤销,使已经处分了的财产回复原状,以保护债权人债权实现的物质基础。本案中,A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C某借款700,000元,并于2019年5月3日补签了一份借条,A某明知该笔借款存在,却在2019年7月15日与B某登记离婚时约定五处夫妻共有房产全部归B某所有,A某变相放弃了共同财产中其应享有的份额,该行为损害了C某的合法债权,现A某既未提供其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亦不能保证足额清偿债务,债权人C某有权撤销A某、B某离婚协议书中对五处夫妻共有房产归B某所有的分割。另因房产未经权威机构评估作价,无法确认其价值,且B某亦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佐证C某请求行使撤销权所涉房产价值超过其主张的债权及利息金额,故对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的负担,一审法院系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判决由败诉方A某、B某负担,并无不当。


三、简要分析


1.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借款,如尚未还清款即协议离婚,且在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有房产等大额财产无偿归另一方所有的,如果该夫妻一方最终无法偿还借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夫妻一方的做法可能构成“无偿转让财产”及“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此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债权人的该放弃财产的行为——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关于放弃财产的部分。


2.从债权人角度,在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诉讼前,其“债权”应当获得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即,债权人不能仅仅凭个人之间的“借条”等证据,直接对债务人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诉讼,而是要先起诉债务人,获得人民法院的胜诉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再凭该胜诉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提起撤销权纠纷的诉讼。


3.撤销权纠纷诉讼,受“1年除斥期间”的时间限制。


如果债权人是经过调取债务人的离婚协议,发现债务人存在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的,应当在知悉该离婚协议之日起1年内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诉讼,否则有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参考案例: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11民终xxx号。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仲裁及诉讼均存在法律风险,读者请勿模仿。


作者简介: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专业方向民商事纠纷(股权纠纷、公司法纠纷、房产纠纷)、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如有咨询或建议,请直接在评论区留言或私信留言,我们会尽快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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