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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可以免税吗(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吗)

A 公司通过法院判决正规取得土地(有在建附着物),准备和 B 公司联手开发。合作过程中发现在领导层决策或利润分配的各种不便利,经协商 A 将整个土地和附着物转让给 B 公司,转让价格有增值,A 和 B 均为房地产公司。请教,转让价款在核算土地增值税时,成本能否按照 20%加计扣除?增值率小于 20%能否享受免交增值税?




回复:
亲爱的学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 号)第六条,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 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综上所述,你们购进土地后没有进行实质性投资开发即对外转让,既不享受加计扣除20%政策,也不符合增值率小于 20%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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