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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协议劳务报酬个税税率(劳务费个税的计税基数)

最近有媒体报道一则消息,说是一名实习生月收入2800元,却要缴纳个人所得税400元。此消息一出,引来一片哗然,很多人对税务机关征税是否正确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其中不外乎有两种观点:一是绝大多数人认为,实习生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而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是每月3500元,因此,该实习生不应缴纳个税;另有少部分人则认为,实习生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税,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是800元,税率是20%,因此,2800元的收入,缴纳400元个税是正确的。


那么,实习生取得的收入,到底是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税?


劳务报酬所得,一般来说,还应具备以下特征:(1)受雇者不固定或不长期在受雇单位从事工作;(2)受雇者从事的工作不是受雇单位员工日常工作范围,而是一项特殊工作;(3)受雇者承揽的业务是临时性的,业务完成受雇者就离开受雇单位。


工资、薪金所得,一般来说,受雇者是要长期或固定为受雇单位提供服务,受雇者属于受雇单位必需的日常劳动者。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实习生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在企业所得税上处理。笔者认为,这是有前提的,即实习生所从事的工作应当是实习单位员工所从事的工作,实习生应和员工一起从事某一项工作,而不是特殊工作。比如,某一个实习生是学习市场营销的,到某商场去实习,如果实习生到卖场里跟员工一起去卖货,那么,实习生在实习阶段取得的收入,就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倘若,商场认为该实习生很有市场营销理论水平,让他跟着员工去卖货很可惜,于是就临时开一个培训班,让该实习生轮流给商场员工讲授市场营销方面的知识。那么,该实习生在实习阶段取得的收入,就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税。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规定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支付的所得,如果按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应当是受雇个人从事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是由用工单位指定或安排并接受统一管理,从事用工单位经营范围内业务工作的这种情形。如果不属于这种情形的,受雇人员取得的收入就应当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税。因此,实务中,具体问题应当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生搬硬套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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