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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办公楼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企业购进的办公楼,能否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a公司于2018年10月、2019年3月购置a和b两层办公楼,并于2019年1月取得a层办公楼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取得b层办公楼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已于2019年2月抵扣a层办公楼增值税专用发票60%进项税额。


问:a公司如何申报a层办公楼剩余40%进项税额?若于2019年4月之后取得b层办公楼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抵扣销项税额?


答: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文规定:“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企业纳税人2019年4月后取得的b层办公楼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可一次性进项抵扣,即a层办公楼剩余40%进项税额和b层办公楼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在申报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及以后月份增值税申报表时,《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税额”列填写待抵扣进项税额,同时按照表中所列计算公式计入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规定:“2019年4月1日后一次性转入的待抵扣部分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当期形成留抵税额的,可用于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因此,若a公司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在2019年4月后申报时不应计入《附列资料(二)》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中。


2、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月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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