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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增值税实验报告(增值税实训实验报告结果及分析)


天道诚财务智库


药品实验服务的收入确认


2020年7月17日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为其进行某新药的药理药效实验。合同约定,甲公司按照乙公司预先确定的实验测试的材料、方式和次数进行实验并记录实验结果,且需向乙公司实时汇报和提交实验过程中所获取的数据资料,实验完成后应向乙公司提交一份药理药效实验报告,用于乙公司后续的临床医药实验。


假定该合同仅包含一项履约义务。该项实验工作的流程和所使用的技术相对标准化,如果甲公司中途被更换,乙公司聘请另一家实验类企业(以下简称“新聘企业”)可以在甲公司已完成的工作基础上继续进行药理药效实验并提交实验报告,新聘企业在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时将不会享有甲公司目前已控制的、且在将剩余履约义务转移给该企业后仍然控制的任何资产的利益。


本例中,甲公司在判断其他企业是否实质上无需重新执行甲公司累计至今已经完成的工作时,应当基于下列两个前提:


一是不考虑可能会使甲公司无法将剩余履约义务转移给其他企业的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二是假设新聘企业将不享有甲公司目前已控制的、且在将剩余履约义务转移给该新聘企业后仍然控制的任何资产的利益。


由于甲公司实验过程中的资料和数据已实时提交给乙公司,且如果在甲公司履约的过程中更换其他企业继续进行药理药效实验,其他企业可以在甲公司已完成的工作基础上继续进行药理药效实验并提交实验报告,实质上无需重复执行甲公司累计已经完成的工作,因此,乙公司在甲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甲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甲公司提供的实验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 2018》第 33-34 页等相关内容。



  • 2020年7月17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第二批三个收入准则应用案例:收入准则应用案例——保荐服务的收入确认收入准则应用案例——药品实验服务的收入确认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定制软件开发服务的收入确认
  • 2018年12月11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第一批五个收入准则应用案例:收入准则应用案例——亏损合同案例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合同负债(涉及不同增值税率的储值卡)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合同负债(电商平台预售购物卡)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合同履约成本(酒店等服务行业的合同成本)收入准则应用案例——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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