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3刑终111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柳本伙,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汉族,在职大学本科文化,上栗县县委原常委、县委政法委原书记,住上栗县上栗镇。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莲花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瑞前,江西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肖礼光,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柳本伙犯受贿罪一案,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2018)赣0321刑初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柳本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剑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柳本伙及其辩护人李瑞前、肖礼光到庭参加诉讼。二审期间,萍乡市人民检察院阅卷一个月,建议补充侦查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柳本伙利用其先后担任上栗县上栗镇镇长和党委书记、萍乡市杨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上栗县副县长、上栗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老板和开发商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招标、工程款结算、工作经费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杨某某、凌某某、章某某、李某、戴某、陈某某及索取上栗县地税局局长尹某某的贿赂人民币共计308.5万元和10万元孽龙洞水上乐园干股。
一、2003年5月28日,上栗县上栗镇人民政府(甲方)与萍乡市某甲有限公司(乙方)签合同,双方约定以土地置换的模式由乙方为甲方建造新办公大楼,乙方在置换的土地上建造小南京商贸城。被告人柳本伙利用其担任上栗县上栗镇镇长和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萍乡市某甲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某在上栗镇政府置换项目、上栗县小南京商贸城工程开发等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为其谋利益,先后11次非法收受杨某某贿赂现金人民币13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1、2003年上半年收受20万元;2、2004年1月份(2003年农历年底)的一天收受40万元;3、农历2004年年底收受30万元;4、农历2005年年底收受10万元;5、农历2009年年底收受10万元;6、2011年春节期间收受20万元;7、2003年中秋节前收受0.2万元;8、2004年端午节收受0.2万元;9、2005年端午节前收受0.2万元;10、2014年12月收受0.2万元;11、2004年中秋节前收受0.2万元。
二、2010年至2012年,萍乡市某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责人凌某某承揽上栗县上栗镇吴楚路绿化工程,2013年1月16日凌某某在余干县某丁房地产综合某丙有限公司承揽了萍乡市杨岐山风景名胜区孽龙洞洞内改造工程。被告人柳本伙利用其担任上栗县上栗镇党委书记、萍乡市杨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上栗县副县长、上栗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凌某某在项目工程建设中提供帮助和关照,为其谋取利益。柳本伙先后29次非法收受凌某某贿赂现金人民币11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至2012年,凌某某在上栗镇实施吴楚路绿化、亮化改造工程中,为感谢被告人柳本伙对其关照,分5次共送给柳本伙7.5万元。其中:2010年中秋节送了2万元,2011年春节前送了3万元,2011年端午节和中秋节各送1万元,2012年春节前送了0.5万元。
2、2012年下半年开始,凌某某在章某某手上承揽到了杨岐山游客服务中心孽龙洞洞内改造工程,柳本伙在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给予了凌某某帮助。为感谢柳本伙在该工程中对其的帮助,凌某某先后24次送给柳本伙现金人民币107.5万元。其中:2012年9月送了10万,2013年1月份送了15万元,2012年农历年底送了2万元,2013年上半年送了2万元,2013年上半年凌某某和柳本伙打麻将时送了1万元,2013年端午节前送了2万元,2013年9月份凌某某和柳本伙打麻将时送了1万元,2013年中秋节前送了2万元,2013年农历年底送了3万元,2014年上半年送了6万元,2014年端午节前送了2万元,2014年中秋节前送了2万元,2014年12月份送了1万元,2014年农历年底送了0.5万元,2015年农历正月送了5万元,2015年端午节前送了2万元,2015年9月份送了10万元,2015年中秋节前送了2万元,2015年农历年底送了3万元,2016年端午节前送了2万元,2016年上半年送了10万元,2016年9月份送了20万元,2016年中秋节前送了2万元,2016年农历年底送了2万元。
三、2012年7月、2013年8月余干县某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萍乡市杨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签订(BT)模式合作协议书,开发杨岐山游客中心建设项目(含孽龙洞内改造)、清溪生态绿道和关下副游客中心系列建设项目。被告人柳本伙利用其担任萍乡市杨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余干县某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章某某在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及工程施工等方面提供关照和帮助,为其谋取利益,先后11次非法收受章某某贿赂现金人民币20万元。其中:2012年下半年收受10万元,2013年7、8月份收受5万元,2013年年底收受1万元,另外在2012年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前、2013年端午节前、2013年中秋节前、2014年春节前、2014年端午节、2014年中秋节前及2015年春节前这八个节日每次都收受了0.5万元,共4万元。
四、2008年初至2016年8月,被告人柳本伙利用其担任上栗县上栗镇党委书记、萍乡市杨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上栗县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为江西孽龙洞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某在上栗县九玖烟花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扩建、孽龙洞水上乐园项目建设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为其谋取利益,先后11次非法收受陈某某贿赂现金人民币19万元和10万元孽龙洞水上乐园干股。其中:农历2008年年初收受1万元,农历2009年年初收受2万元,农历2010年年初收受2万元,农历2011年年收受2万元,农历2012年年初收受2万元,农历2013年年初收受2万元,农历2014年年初收受2万元,2014年12月收受2万元,农历2015年年初收受2万元,农历2016年年初收受2万元,以及2016年8月份收受孽龙洞水上乐园干股10万元。
五、2014年初至2017年初,被告人柳本伙利用其担任萍乡市杨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上栗县副县长、上栗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江西省某戊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在栗景山河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以及为其公司在上栗县做工程时给予关照帮助,为其谋取利益,先后11次非法收受李某贿赂现金人民币12万元。其中:2016年5月初收受5万元,2014年春节前收受1万元,2014年端午节前收受0.5万元,2014年中秋节前收受0.5万元,2015年春节前收受1万元、2015年端午节前收受0.5万元,2015年中秋节前收受0.5万元,2016年春节前收受1万元,2016年端午节前收受0.5万元,2016年中秋节前收受0.5万元,2017年春节前收受1万元。
六、2009年底至2014年端午节,被告人柳本伙利用其担任上栗县上栗镇党委书记、萍乡市杨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上栗县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为上栗县兴盛大道改造工程承包人戴某提供帮助和关照,为其谋取利益,柳本伙先后14次非法收受戴某贿赂现金人民币6.5万元。其中:2009年农历年底收受0.5万元,2010年端午节前收受0.5万元,2010年中秋节前收受0.5万元,2010年农历年底收受1万元,2011年端午节前收受0.5万元,2011年中秋节前收受0.5万元,2011年农历年底收受1万元,2012年端午节前收受0.5万元,2012年中秋节前收受0.5万元,2012年农历年底收受0.2万元,2013年端午节前收受0.2万元,2013年中秋节前收受0.2万元,2013年农历年底收受0.2万元,2014年端午节前收受0.2万元。
七、2009年3月份,被告人柳本伙利用其担任上栗县上栗镇党委书记可以为县地税局返还工作经费的职务便利,以工作经费的名义向时任上栗县地税局局长尹某某索要5万元人民币,事前及事后均未提供任何开支票据。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另查明,1、2017年7月31日上午11时许,上栗县委办公室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柳本伙到县委书记办公室来。当时柳本伙不知道萍乡市纪委找他。柳本伙回到上栗县委后被市纪委带走接受审查。审查期间,柳本伙主动交代了其违纪违法问题,其中收受工程承包商杨某某、凌某某、陈某某等人贿赂现金200余万元是市纪委之前未掌握的。审查期间,柳本伙向市纪委退缴违法违纪款367.45万元。2、在市纪委审查期间,柳本伙还检举揭发了上栗县杨岐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党委原副书记、国营鸡冠山垦殖场党委原副书记高某受贿数十万元。该线索已经交由上栗县纪委查证属实并移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将高某向上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事实有归案情况说明、起诉书、证明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柳本伙利用其担任上栗县上栗镇镇长和镇党委书记、萍乡市杨岐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党委书记、上栗县副县长、上栗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项目工程开发商杨某某、凌某某、章某某、陈某某、李某、戴某、上栗县地税局尹某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08.5万元和10万元孽龙洞水上乐园干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柳本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本伙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柳本伙已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本伙向上栗县地税局局长尹某某索要5万元,系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柳本伙经上栗县委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来到上栗县委书记办公室,其并不知晓是萍乡市纪委在找他、并对他进行党纪审查,因而不是主动投案。审查期间,被告人柳本伙交代了其本人大量同种类没有被市纪委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不是自首。据此,原审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柳本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柳本伙违法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追缴)。
上诉人柳本伙上诉提出:一是原判认定其受贿308.5万元和10万元干股的受贿数额有误,其受贿金额只有20余万元。二是原判对其投案自首这一法定量刑情节未认定,对部分酌定量刑情节也未考虑,从而导致对其量刑过重。为此,恳请二审撤销原判,对上诉人减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
上诉人柳本伙的辩护人李瑞前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柳本伙的部分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柳本伙的受贿金额顶多只能认定为291.2万元。2、上诉人柳本伙的行为属于自首行为,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3、上诉人柳本伙在纪委被双规的时间应折抵刑期,但一审法院没有折抵。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柳本伙减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
上诉人柳本伙的辩护人肖礼光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柳本伙的受贿金额为308.5万元和10万元干股,系事实认定错误,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本案中至少有117.1万元和10万元干股不能认定。2、上诉人在纪委和检察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及讯问笔录,是办案人员采取刑讯逼供或诱供的方式取得,上诉人在笔录中所作的关于受贿金额的供述,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3、上诉人在市纪委立案审查期间即在本案刑事立案前,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还供述了纪检部门大量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完全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行为不认定为自首不当。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上诉人予以重新量刑。
检察员出庭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柳本伙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受贿金额有误的意见,均与事实不符,不应采纳。对上诉人柳本伙受贿孽龙洞水上乐园干股10万元,可认定为犯罪未遂,鉴于原判已对上诉人柳本伙减轻处罚,故受贿10万元干股虽是未遂,但不影响对上诉人柳本伙的定罪量刑。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7年期间,上诉人柳本伙利用其先后担任上栗县上栗镇镇长和党委书记、萍乡市杨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上栗县副县长、上栗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老板和开发商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招标、工程款结算、工作经费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杨某某、凌某某、章某某、李某、戴某、陈某某及索取上栗县地税局局长尹某某的贿赂人民币共计308.5万元和孽龙洞水上乐园干股10万元(未遂)。具体如下:
一、2003年5月28日,上栗县上栗镇人民政府(甲方)与萍乡市某甲有限公司(乙方)签合同,双方约定以土地置换的模式由乙方为甲方建造新办公大楼,乙方在置换的土地上建造小南京商贸城。上诉人柳本伙利用其担任上栗县上栗镇镇长和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萍乡市某甲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某在上栗镇政府置换项目、上栗县小南京商贸城工程开发等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为其谋利益,先后11次非法收受杨某某贿赂现金人民币13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
1)兴建上栗镇政府新办公楼合同书。
2)上栗镇政府办公楼施工合同。
3)萍乡市某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息。
4)小南京商贸城不动产登记档案。
以上书证,证实小南京商贸城和上栗镇新政府大楼均是由萍乡某甲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某开发承建的。
5)上栗县上栗镇2003年7-8月第1号记账凭证及附件复印件10张,证实杨某某支付330万元保证金,应当缴纳430万元,差欠100万元保证金。
6)莲检反贪协查[2017]83号(中国银行楚萍支行)
7)莲检反贪协查[2017]78号(中国建设银行萍乡市分行)
以上书证,证实杨某某行贿给柳本伙有关钱款来源。
8)上栗县上栗镇关于贸易广场征地的财务记账凭证及附件复印件12张,证实柳本伙任上栗镇政府党委书记时,才开始征地有关工作。
9)杨某某在信用社贷款的有关材料,证实上栗镇政府以政府财务人员聂某的存单为抵押帮助杨某某从信用社贷款100万元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03年至2014年期间,我分多次送给柳本伙人民币共计131万元。我和他及他家人之间没有亲戚关系,之间也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我送给柳本伙这131万元就是为了得到和感谢他的关照和帮助。
(1)2003年上半年我承揽了上栗镇新政府大楼的建筑工程,为了感谢柳本伙对我的照顾,我承诺了要给他100万元。后我分四次一共送了100万元现金给柳本伙。其中2003年上半年的一天,我在柳本伙办公室送了20万。在我送给柳本伙20万元现金后不久,柳本伙代表上栗镇政府和我代表的某甲公司签订了置换合同。2004年春节前几天,我叫公司出纳谢姣备好40万元现金,用黑色袋子包好,我送到了柳本伙在上栗县工商银行的办公室,放在他的柜子里,柳本伙收下后留我吃午饭,我说有事就走了。2005年春节前几天,我想着之前对柳本伙的承诺还是要继续兑现,我就交代公司出纳魏某某帮我准备好30万元。第二天上午,我在自己车上把钱整理了一下,用黑色颜料袋包成3包,10万元1包,放进我的挎包里面。下午我赶到上栗镇政府新办公大楼3楼柳本伙的办公室,将装有30万元现金的黑色袋子放入柳本伙办公桌下面的柜子里,柳本伙客气了几句,还是收下了。2005年下半年,我一直在募集10万元现金,因为之前的承诺只相差10万元了,虽然我听说柳本伙要调走了,但是我也不想欠这个账。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将存放在家中保险柜的10万元现金拿出来,送到了柳本伙办公室,放进他办公桌的抽屉里面。他收下了。
(2)我在上栗县开发小南京商贸城,柳本伙帮我协调处理了征地等事情,我为了感谢柳本伙分两次送了30万元给他。其中:2009年年底,柳本伙帮我协调征地补交款由每亩3万元降至每亩1万元,我感谢他,把10万元送到他办公室的柜子里;2011年春节期间,为了再次感谢柳本伙在征地方面给我的关照,我用黑布袋子包好20万元送到柳本伙在上栗县滨河南路的新房子家里。
(3)为了和柳本伙保持一个良好的关系,在过年过节和柳本伙在上海治病的时候,我还分五次送了红包给柳本伙,具体为2003年中秋节前送了2000元;2004年端午节前送了2000元;2004年中秋节前送了2000元;2005年中秋节前送了2000元;2014年12月,柳本伙在上海一家医院做心脏手术后,我到医院去看望他,送给他现金2000元。以上共计1万元。
送这些钱给柳本伙是为了感谢他在上栗镇政府置换项目以及置换给我的30亩土地征地方面给予我的关照。柳本伙给我的关照,一是2003年上半年,我找柳本伙帮忙承接上栗镇政府置换项目,并提出说收购镇政府的价格400万元以下,新镇政府大楼建设工程按江西定额结算不下浮,并且全力支持我开发这个项目,就送给他100万元作为感谢。之后,在柳本伙的帮助下,我顺利承揽了上栗镇政府置换项目。二是在上栗镇老政府大楼拆迁,小南京商贸城开发建设过程中,发生了镇文化站原职工不搬家、不配合和拆迁过程中与居民发生纠纷,造成阻工等矛盾。柳本伙全力帮我协调解决了。三是我与上栗镇政府置换合同签订之后,按照合同要求,我在当日就要将430万元交齐,我只陆续缴纳了330万元,在柳本伙的关照下,我没交齐保证金,他就同意了我先进行开发。四是柳本伙帮我协调从信用社贷款100万元用于启动小南京商贸城项目。五是2009年,柳本伙帮我将置换给我的上栗兴盛大道附近30亩地及时顺利地征下来了,交给了我开发。
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2003年左右,杨某某承接了新建上栗镇政府大楼工程,之后时任上栗镇镇长柳本伙出面介绍杨某某到我们上栗县农村信用社借过100万元款。我考虑到柳本伙是当时上栗镇镇长,有些事也需要柳本伙衔接,所以当时贷了100万元给杨某某。
3)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2003年左右,上栗镇政府计划通过置换方式在兴盛大道边上新建办公楼,具体置换方式就是将老办公楼的土地以及现在上栗派出所旁边小南京商贸城的那块地给承包商搞开发,承包商负责帮政府将新办公楼建好,当时承接下来的老板是叫杨某某的人,具体谈判政府这边是时任上栗镇政府镇长柳本伙。柳本伙从赤山镇回上栗镇任党委书记后得2009年还是2010年征的小南京商贸城那块地,直到柳本伙调回上栗镇任党委书记才着手帮杨某某解决好征地的事。
4)证人欧阳某某的证言证实:2003年左右,上栗镇政府计划通过置换土地的方式在兴盛大道边上新建办公楼,当时承接这个置换项目的老板是一个叫杨某某的人,杨某某帮我们政府新建一栋办公楼,政府置换土地等给杨某某搞开发。新办公楼是2004年10月份搬进来,之前我们租赁了上栗县工商银行的办公楼办公,镇长、书记也在那里办公。
5)证人梁某甲的证言证实:我2011年借了100万元给杨某某,2014年1月左右,杨某某归还了100万元给我;2015年,我妹妹梁某乙借了100万元给杨某某,迄今还没有归还;另外我和柳本伙还在杨某某这里买了一套小产权房,花了12万余元。
3、上诉人柳本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收受杨某某131万元贿赂款这一事实。
1)2003年上半年(具体哪天不记得了),杨某某到我在上栗镇老政府的办公室送给我现金20万元。2002年12月,当时我是上栗镇常务副镇长,负责上栗镇政府办公大楼置换项目,杨某某到镇里了解该项目,我们因此认识了。2003年1月,我担任上栗镇镇长,继续负责该项目。2003年初的时候,班子会决定,老的政府大楼作价430万出售。有一次杨某某单独找到我跟我提出说收购上栗镇老政府大楼的价格如果能控制在400万元以下,新镇政府大楼建设工程按当时江西省的定额结算,到时候他一定会感谢我。我说,这个事情不是我一个人说了算,要镇里的班子会定,不过你放心,只要你搞了这个项目,以后我肯定会全力支持。大概过了1周,杨某某打电话给我,问我是否在办公室,有事找我。我就让他过来。不一会,杨某某提着一个黑色的手提包进到我办公室,杨某某跟我说希望我在上栗镇政府大楼置换这个项目上多多关照。我同意了。随后,杨某某从手提包里面拿出一个黑色袋子放到我办公桌的抽屉里面。我吓了一跳,说:“杨总,你这是干什么。”杨某某说:“认识这么久了,也没送个什么给你,这是小小的心意,项目的事还请多帮忙。”聊了几句后,杨某某就告辞离开了。他走之后,我赶紧起身打开抽屉,把他放在里面的塑料袋打开一看,里面用袋子装着很多现金,我数了一下,共20扎,每扎1万元,共20万元。我当时心里很纠结,退也不是,拿也不是,后来又想着现在风气就这样,谁不收钱,谁不收礼,我为什么不收。于是,我就把这20万元钱收下了。下班后,我把这个塑料袋放到自己包里带回了我在兴盛大道的家里,放在家里的衣柜里面。
2)2004年1月份(农历2003年底)的一天,杨某某到我的办公室(租用在上栗县工商银行大楼)送给我现金40万元。在我的帮助下,杨某某顺利承接到上栗镇政府置换项目。按照置换合同约定,杨某某要一次性将这430万元保证金全部交到上栗镇政府。杨某某当时只缴交了330万元,当时杨某某到我办公室(租在工商银行办公大楼)找到我说,他没有钱了,请我通融一下。我同意了。之后,我又出面帮杨某某在上栗县信用社贷了100万元,让他可以尽快启动项目。另外,在项目刚启动的时候,出现了很多矛盾纠纷,我都及时帮杨某某处理了。2004年1月份的一个上午,杨某某打电话给我说有事找我汇报,说他在我办公室楼下,我让他到我办公室来(当时镇政府暂时租用上栗县工商银行的房子办公,我的办公室在三楼)。杨某某进了我办公室后,我看到他手里提了一个黑色布袋子,进办公室他就把门关上了,走到墙角文件柜前打开底层的柜子,把手中的布袋子放在柜子里面然后关上柜门,并对我说:“一点过年礼,也是表示对你建房子的一点心意。”我推辞了几句就收下了。杨某某坐了一会就告辞离开了。他走之后,我打开袋子数了一下,发现里面有40万元现金,一万元一扎,面额都是一百的,一共40扎。下班后,我将钱带回家中藏在衣柜里,上面用旧衣服盖好。这段时间,我在上栗县兴盛大道的房子才刚开始建,我把这40万元大部分陆陆续续用于支付购买钢筋以及外墙和拆改、水电、仿瓷、地砖等室内装修的费用了。
3)农历2004年年底,杨某某到我在上栗镇新政府办公室送给我现金30万元。2004年10月,上栗镇新镇政府就投入使用了,我也搬进了新政府大楼办公。杨某某因为项目税收的事情来找我,我出面帮杨某某享受到了招商引资的税收减免政策。农历2004年腊月二十几(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杨某某到我办公室找我。当时临近过年,有好多人来找我,我就让他先等一下。我接待完其他人之后,他就进来了。杨某某进来的时候顺手就把办公室的门关上了,我看到他手里提着一个挎包。杨某某对我说:“房子建得怎么样,领导还满意吧?”我回答他说:“房子确实建的不错,市、县领导的评价很高。”聊了几句后,他走到我办公桌前,从挎包里面拿出1个塑料袋放进我办公桌下面的柜子里面说:“感谢你的关照,听说你的房子在搞装修,拿点钱给你买家具,还是要武装一下。”我客气了两句就收下了。杨某某走了之后,我关好办公室门,回到办公桌旁从柜子里面拿出塑料袋打开数了一下,里面有30万元现金,1万元一扎,面额都是一百的,一共30扎。当天下班后,我把这30万元带回家(当时租了一套房子)了。我当时正好在兴盛大道盖房子、搞装修,这30万元我陆陆续续用到房子上去了。
4)农历2005年年底,杨某某到我在上栗镇新政府办公室送给我现金10万元。2005年年底,我已经确定要调到上栗县赤山镇任党委书记。在2006年春节前几天(农历2005年腊月二十几),杨某某打电话给我问我在哪里,想过来找我汇报个事情。我就让他到我办公室来。不一会,杨某某就过来了,手里还提了个包。我们在办公室坐着聊天,他说:“听外面讲,你要去赤山镇当书记呀,那要提前祝贺一下,但是听说赤山镇现在搞得很苦,条件又差,离家更远。不管怎么样,在上栗镇几年来感谢你对我的关照。”说完,杨某某从提包里面拿出一个塑料袋放到我办公桌的抽屉里面说:“这是一点小心意,表示我对你的祝贺和感谢,也可以用于到赤山镇的一点活动经费。”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杨某某就告辞离开了。他离开后,我拿出塑料袋打开一看,里面有10万元现金,1万一扎,都是面额100元的,一共10扎。于是我就把塑料袋放进自己的包里提前下班带回家了,回家后我把这10万元存放在家里书房的老板桌抽屉里。
5)农历2009年年底,杨某某到我在上栗镇新政府办公室送给我现金10万元。2008年3月,我从赤山镇调回上栗镇任党委书记,杨某某得知我调回了上栗镇,打过几次电话给我,请我帮他解决镇政府办公大楼置换项目时置换给他的30亩地的征地拆迁的矛盾问题。自我2006年调离上栗镇后,该问题一直都没有解决。2008年3月,我回上栗镇担任党委书记,我召开班子会重新讨论此事。当时县里的政策是每亩地要补3万元的差价。杨某某跟我说,地价上涨不是他的原因,这个钱不该由他出。我觉得他说的有道理,就安慰他说:“你也不要急,事情总会得到解决,等下次再议一下,看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后来在我的大力推动下,杨某某每亩地只补了1万元,征地工作也顺利的开展了。2009年底的一天,杨某某打电话过来问我在不在办公室,过来坐会。不一会,杨某某就过来了。刚坐下没说几句话,他从随身的挎包里面拿出一个黑色塑料袋走到我办公桌旁打开抽屉,然后把黑色塑料袋放到抽屉里说:“感谢领导帮我处理好了土地的事情,听说你在沿河路(滨河路)建房子,给点沙子、水泥钱给你。”我说:“你太客气了,每次都让你破费,实在不好意思。”他说:“朋友之间不要有什么顾忌,你一定要收下,算是你建房子我出一份力,也感谢你帮我解决土地上的问题。”我也没推辞就接受了。随后,杨某某就告辞离开了。他走之后,我打开抽屉看下塑料袋里面有10万元现金,都是百元面额的人民币现钞,一扎1万元,一共10扎。下班之后,我将这10万元装进自己包里带回了家,放在家里书桌的抽屉里面锁起来了。
6)2011年春节期间,杨某某到我在上栗镇滨河南路的家中送给我现金20万元。2010年,杨某某30亩土地的遗留问题彻底帮他解决了,未征收到位的土地也都征下来交给他了。2011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傍晚,当时我在上栗沿河南路的房子竣工装修完,我刚搬进去不久。杨某某打电话给我问我在不在家,想来家里坐一下,参观下新房子。我说在家,欢迎他过来坐。不一会,杨某某再次打电话过来,说到了沿河南路,但是不知道是哪一栋,我就出门去接他。当时杨某某开着自己的车停在路边,看到我后就下车了,手中提了一个黑色的袋子。到我家客厅后,他将袋子放在我家客厅茶几下。进门后,我就跟杨某某说:“来就来,还提什么东西”杨某某说:“领导,我带了点小心意,恭喜你盖了新房子。你房子的装修搞得不错,楼中楼,很漂亮”,聊了一会儿之后,他就告辞离开了。他走之后,我打开袋子看了下里面有20万元现金。我随即就把这20万元现金放到家里三楼的客房的保险柜里面。因为当时房屋的装修款还没有付,我就将这20万元陆陆续续支付装修工钱、材料等费用了。
7)杨某某在逢年过节还会送点钱给我,共计1万元,具体是:2003年中秋节前,杨某某在上栗镇老政府大楼办公室送了2000元给我;2004年端午节前几天,杨某某在我上栗镇的办公室(租工商银行的办公楼)送了2000元给我:2004年中秋节前几天,杨某某在我上栗镇的办公室(租工商银行的办公楼)送了2000元给我;2005年端午节前几天,杨某某在上栗镇新政府大楼办公室送了2000元给我;2014年12月,我在上海中山医院做心脏手术,之后转院到解放军八五医院康复治疗,期间,杨某某到八五医院去看望我,并送给我现金2000元。
综上,我一共收受杨某某所送的现金有131万元,他送我这131万元的原因,一是2003年上半年,杨某某找我帮忙让他承接上栗镇政府置换项目。之后,在我的大力推动下,杨某某顺利承揽了上栗镇政府置换项目。二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了镇文化站原职工不搬家、不配合和拆迁过程中与居民发生纠纷,造成阻工等矛盾,我及时派出工作组协调解决了。三是按照合同约定,签完合同后杨某某要一次性将这430万元全部交到镇政府。杨某某当时没有那么多钱,只缴交了330万元,杨某某找到我请我通融一下,说确实没钱了,能不能先开始拆迁,我最终同意了。之后,我又出面协调找上栗县信用社主任肖某某打招呼帮他贷款了100万元用于拆除老镇政府和启动小南京商贸城的开发。四是在我的关照下,杨某某当初置换的30亩土地征地补交的差价由每亩3万元下降到每亩1万元,我帮杨某某把土地征收工作全部完成了,也帮他节约了一点费用。
他送给我的这131万元不是人情往来,他是为了感谢我对他的关照和帮助,我和杨某某或其家人也不是什么亲戚,我后来也没有将这131万元退还给杨某某或者萍乡市某甲有限公司。杨某某送给我的这131万元,一是用于支付我在上栗县兴盛大道自建房的原材料、人工、装修、家具家电;二是用于支付我在上栗县沿河南路自建房的购买原材料等费用;三是2006年我儿子患白血病在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另外,有一小部分用于个人和家庭日常开支了。
二、2010年至2012年,萍乡市某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责人凌某某承揽上栗县上栗镇吴楚路绿化工程,2013年1月16日凌某某在余干县某丁房地产综合某丙有限公司承揽了萍乡市杨岐山风景名胜区孽龙洞洞内改造工程。上诉人柳本伙利用其担任上栗县上栗镇党委书记、萍乡市杨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上栗县副县长、上栗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凌某某在项目工程建设中提供帮助和关照,为其谋取利益。柳本伙先后29次非法收受凌某某贿赂现金人民币11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
1)吴楚路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相关文件。
2)孽龙洞洞内改造施工合同。
以上1)-2)证据证实凌某某承揽了吴楚路绿化工程,另外,在章某某手上承揽了孽龙洞洞内改造工程。
3)凌某某领取工程款的领条,证实孽龙洞洞内改造工程付款给凌某某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凌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至2017年期间,我在上票县做吴楚路绿化工程和孽龙洞洞内改造工程时,我分多次送给柳本伙共计人民币115万元,另外,逢年过节我还会送些水果、粽子、月饼等礼品给柳本伙。
(1)我在上栗镇吴楚路绿化工程中,我前后分五次共送了7.5万元给柳本伙。送7.5万元给柳本伙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在吴楚路绿化工程项目中,柳本伙帮我协调了偷盗树木的事情;二是柳本伙在吴楚路绿化工程结算的时候也帮了我的忙,让我顺利结算到了工程款;三是因为柳本伙是上栗镇的党委书记,之后又提拔了副县级干部,我又在上栗镇范围内做工程,希望与他保持良好关系,获取他对我的支持与关照。
上栗镇吴楚路的路面绿化工程,该工程是我通过朋友介绍分包来的,工程量大约100余万元,我上交18%的管理费,最终获取利润大概30-40万元。
12010年,我在上栗县上栗镇的吴楚路做绿化工程,当时
柳本伙是上栗镇党委书记。为了和柳本伙搞好关系,在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我开车带了自己买的一盒月饼和三箱水果去柳本伙家拜访,去之前我把2万元现金用黄色信封装好放在水果箱里面,到柳本伙家后,我就坐下跟柳本伙聊了一下天,因为当时跟柳本伙也不是很熟,所以随便寒暄了几句,我就走了。临走前我跟柳本伙说:“领导,水果箱里面还有点心意”,柳本伙嗯了一下就把门关上了。看到柳本伙收下了我的钱和礼物,我就离开了。
②2010年农历年底的一天晚上,我开车带了点酒和水果去柳本伙家拜年,到柳本伙家楼下后,我从包里拿出3万元现金放在水果箱里,然后将水果箱和酒搬到柳本伙在上栗县滨河南路的家里。到了柳本伙家之后,我对柳本伙说:“领导,过年了,拿了几箱水果给你过年,不要嫌少”,柳本伙对我说:“不要这么客气”,我就对他说:“领导,有个事想请领导帮忙,吴楚路的工程款你们付完款给南昌人后,我怕他们不拿工程款给我,到时候如果他们没有付款,请领导帮我主持公道”。柳本伙对我说:“应该不会,如果他们真的没付给你,我会过问的,放心。”我就向柳本伙说:“谢谢领导,我就先走了,水果箱里面有点心意,请你收下。”柳本伙没说什么,我就关门离开了,钱和礼物柳本伙都收下了。
③2011年端午节前,我买了点水果和礼品粽子,并将1万元现金放进水果箱子里,开车到柳本伙家中,将礼品和1万元现金送给柳本伙,柳本伙收下了我送的礼品和1万元现金。
④2011年中秋节前,我买了三件水果和一盒礼品月饼,并将1万元现金放进水果箱子里,开车到柳本伙家中,将礼品和1万元现金送给柳本伙,柳本伙收下了我送的礼品和1万元现金。
⑤2011年农历年底,我买了几箱水果和两瓶白酒送到柳本伙家里,在聊天的时候,我从包里拿出一个装了0.5万元现金的红包,以给小孩压岁钱的名义送给柳本伙,柳本伙收下了我送的礼品和0.5万元现金。
(2)柳本伙出面帮我成功承揽了孽龙洞洞内改造工程。在工程施工期间柳本伙又多次帮我协调处理矛盾纠纷以及在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柳本伙出面给予很多便利。为了对柳本伙表示感谢,我分24次一共送了107.5万元(不含纪念册价值,纪念册后来也拿回了)给柳本伙。其中2012年9月送了10万元;2013年1月份送了15万元;2012年农历年底(2013年2月份左右)送了2万元;2013年上半年送了2万元现金;2013年上半年我以和柳本伙打麻将的名义,送了1万元;2013年端午节前,送了2万元;2013年9月份,我又以打麻将的名义送了1万元给柳本伙;2013年中秋节前,送了2万元;2013年农历年底,送了3万元;2014年上半年送了6万元;2014年端午节前送了2万元;2014年中秋节前送了2万元;2014年12月份送了1万元;2014年农历年底送了0.5万元;2015年农历正月,送了5万元;2015年端午节前送了2万元现金;2015年下半年送了10万元现金;2015年中秋前送了2万元现金;2015年农历年底送了3万元现金;2016年端午节前送了2万元;2016年上半年送了10万元;2016年9月份送了20万元现金;2016年中秋节前送了2万元;2016年农历年底送了2万元现金。
①第一次是2012年9月份的一天,我听说杨岐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游客中心和孽龙洞要扩建,会投资几个亿。我想了想,要想从孽龙洞游客中心项目中争取点项目来做,还是得柳本伙才能帮我。当天晚上,我在家从卧室的柜子里,拿了10万元现金,用皮筋包扎好,用一个黑色袋子装好放进包里,然后开车来到柳本伙位于上栗县滨河路的自建房家中。我就把装有10万元钱的黑色袋子放在客厅的茶几下,并对柳本伙说:“领导,这是我的一点心意,孽龙洞工程的事情还请领导帮忙。”柳本伙就说:“先不用,做好事了再说。”我就说:“领导,你尽力就好,一点心意,请收下。”柳本伙就没说什么就收下了,我就告辞离开了。之后章某某也跟我联系了,我们就商量了由我来做孽龙洞洞内改造工程的具体事宜。
②在柳本伙的介绍和帮助下,章某某答应将孽龙洞的洞内工程给我做。但他们要收25%的管理费,但我觉得还是太高了,于是我想到请柳本伙帮忙说一下,看看能不能再低一点。在柳本伙的帮助下,管理费率降到了23%。签完合同之后,我心里想,按照合同上写的,整个孽龙洞洞内工程大概1000多万,管理费从25%降到23%,我可以多赚两个点,也就是可以多赚20余万元,这两个点主要是柳本伙帮我说了话才降了下来,所以想一定要感谢下他。2013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我来到柳本伙的家里,从包里拿出装有15万现金的袋子放在茶几上,对柳本伙说:“领导,孽龙洞这个项目多亏了你,你辛苦了,一点心意,请收下。”然后我就离开了,柳本伙也收下了15万元现金。
③2012年农历年底的一天,我买了几件水果,并在其中一箱水果里放了2万元现金。到了晚上我开车来到柳本伙家,我把水果等礼品搬进他家地上。然后柳本伙叫我进来坐,并泡了一杯茶给我,我和他聊了一会儿,之后看了一下时间不早了,我就跟柳本伙说:“领导,我先走了,有时间来项目部指导一下工作,还是要靠你多多照顾。”柳本伙就起身把我送到门外,我就对柳本伙说:“领导,箱子里还有点心意”。柳本伙就“嗯”了一句,然后把门关了,我就开车返回萍乡。
④2013年上半年,当时孽龙洞洞内工程刚刚启动,为了使得后续的工作能够更加顺利,有一天,我从项目部准备好一个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然后到柳本伙办公室,当时办公室没有其他人,我就将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塞给柳本伙,并说:“领导,工程已经启动了,以后还是要领导多多关照”,柳本伙推辞了一下并说不要这样搞,就收下了。
⑤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我和柳本伙、杨岐山管委会的吴主任,还有一个姓张的朋友,在长沙一家宾馆打麻将。柳本伙当时正好坐在我边上,我就悄悄拿了1万元现金给他,他接下了。
⑥2013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我在萍乡市区买了几件水果及一盒礼品棕子,并在其中一个水果箱里放了2万元现金。之后在晚上天黑不久,我开着车带着水果来到上栗柳本伙家。离开的时候,我就跟柳本伙说:“水果箱里有一点心意”。之后柳本伙把门关了,我就开着车回萍乡了。
⑦2013年9月份的时候,有一天是星期六下午,我和柳本伙、吴主任、赖总在萍乡医院北院附近,赖总的家里打麻将。看到柳本伙输了在欠钱,我就悄悄拿了1万元钱给他,他接下了这1万元。下午5点左右,大家都有事,陆续走了,晚饭也没有吃,最后柳本伙大概赢了1万多元,赖总赢了1万多元,我输了1万多元,老吴也输了。
⑧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开车到卖水果的店里买几件水果及一盒礼品月饼。到了晚上,我就把装了2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其中一件水果箱里。之后我就开车到上栗柳本伙家里,到他家后,我敲了几下门,柳本伙问是谁,我说是老凌。柳本伙就开门,我就将水果一件件搬到他家过道空地上。柳本伙说以后别这么客气,我就说:“领导,一点小心意,不要嫌弃,还是要您多关照”。聊了几句,我就找个借口先走了,柳本伙就送我到门外,我就对他说:“箱子里有点心意”。柳本伙“嗯”了一下,然后把门关了。我就回萍乡了。
⑨2013年农历年底的一天,我到水果市场买了点水果和酒。回家后,我就在水果箱里放了3万元现金。到了晚上我开车前往柳本伙家。到他家门口后,我就敲了几下门,柳本伙开门之后,我就将水果一件件搬进他家空地上。我跟柳本伙说:“章总(章某某)那边还请领导要多说一下话”。柳本伙答应了。之后,我就说还有事要办,然后柳本伙就送我到他家门外,临走时我就对柳本伙说:“箱子里有点心意,有时间来萍乡玩。”之后我就开着车回萍乡了。
⑩2014年4月份左右,当时孽龙洞洞内改造工程正在建设,我听别人说柳本伙身体不好,我就到柳本伙办公室拜访并问了一下他的身体情况,柳本伙对我说他心脏有问题,在预约专家准备去做手术,我就安慰柳本伙说:“领导不要想太多,身体要紧,其他什么都不重要”。之后又坐了几分钟,我就告辞离开了。第二天我到萍乡南昌百货商场一楼的礼品柜买了一本人民币纪念册,价格约0.4万元。回家后,我将6万元现金放在纪念册的包装袋里面,然后开车到杨岐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到柳本伙的办公室拜访他,当时柳本伙准备午休了。我跟他说,要他注意身体,去找专家看一看,后来在他办公室坐下后聊了几句后,我将装有6万元现金和人民币纪念册的包装袋拿给柳本伙说:“领导这是一点小礼物,有收藏价值,里面有点心意,不要嫌弃。到时候领导你到哪里做手术就告诉一下我”。柳本伙客气几句就收下了,之后我就告辞离开。2017年7月中旬的一天,柳本伙约我在萍乡七星大酒店门口见面,说纪委在调查杨歧山的事,很烦心,要我不要乱说,并把我上次送他的一本人民币纪念册还给了我。
⑪2014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我到萍乡一水果市场买了三件水果及粽子礼品,晚上我就开车带着三件水果及粽子礼品到柳本伙家,我把车停在离柳本伙家不远的地方,我把水果及礼品都从车上拿下来,我就从包里拿了2万元现金放在水果箱里。之后我就来到柳本伙家,并敲他家的门,柳本伙就问是谁,我回答说:“领导,是小凌”。柳本伙就打开了门,我就把水果一件一件搬进他家空地上,他家里也没看到其他人。我说:“领导,过节了,也没买什么,不要嫌弃,箱子里有点心意,洞子里的工程款请多帮忙,还要多费点心,请多跟章总说说好话”。柳本伙就把我送到门外,我就回萍乡了。
⑫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在萍乡买了几盒月饼和几件水果,并在水果箱里放了2万元现金,下午我就赶到柳本伙家里。敲门后,我等了一会儿,柳本伙才来开门,我就跟他说:领导,买了几盒月饼给你过节,不要嫌弃。我就把水果及礼盒全部搬到他家空地上。柳本伙请我进客厅坐,我和他就随便聊了几句,我跟柳本伙说:“领导,请你一定要老章多来看看,工程款还是要按时支付,我一到过节就有好多农民工工资要付。”柳本伙说:“我知道,你放心。”随后,我就起身离开,并跟柳本伙说:“箱子里有点心意,请收下。”柳本伙要我多和章总联系,他也会过问,之后我就离开了他家,自己开车回萍乡了。
⑬2014年12月份的时候,我听说柳本伙在上海做了手术。我就打电话给柳本伙的秘书易勇,通过易勇我知道了柳本伙所在医院的地址,我在萍乡的昌盛大药房买了一盒价值0.8万元的冬虫夏草。然后,我就坐高铁到上海去了。易勇到火车站接我,然后我就跟易勇一起到医院去了。到了医院之后,我问候了一下柳本伙,然后闲聊了几句,我就离开了。在离开的时候我把冬虫夏草放在病床旁边的柜子上,还塞了一个装了1万元现金的信封给了柳本伙。柳本伙收下后我就离开了。我印象中我是带着我老婆一起来上海的,我们还在上海住了宾馆。
⑭2014农历年底的办公室一天,因为工程快完了,需要解决农民工工资,急需要钱,于是我就到水果市场买了三件水果,还买了一盒礼品酒准备送给柳本伙。之后在快黑的时候,我就开车到了上栗,在河边找一个车位停车。我就到柳本伙家,我把水果及礼品酒搬到柳本伙家过道边空地上,柳本伙要我里面坐,我和他在客厅坐了会儿,柳本伙问我:“工程款付的怎么样”。我说:“工程款还没付,以后要请多帮忙”。柳本伙说:“我会尽力,请放心,只要能做的什么时候都是一句话”。我就说:“谢谢领导”。之后我从身上搜出一个0.5万元的红包放在茶几上,我说给小孩的。之后他就送我到门外,我就离开回萍乡了。
⑮2014年底,我因为工程款支付的事情与章某某、李某发生了矛盾,我知道我自己在上栗没有什么人脉,只有靠着柳本伙出面去帮我协调才有用。而我在2015年春节前,因为各方面资金压力比较大,到柳本伙家只送了0.5万元现金给他。我担心他会对我有意见,所以等到正月我手头上钱稍微松一点的时候,我决定再去拜访一下柳本伙,希望他能够给予关照。2015年正月的一天晚上,我开车去柳本伙家拜年,去之前我事先准备好的5万元钱现金用黑袋子装好,到柳本伙家后,我和他在客厅坐了一会儿,然后从包里拿出装有5万元现金的黑色袋子放在沙发边上,说:“领导,洞内的工程也完工了,你费了不少心,这是我的一点小心意,请你收下。”柳本伙说:“不要客气,该说的我会帮你说。”我说:“小小心意,工程也差不多完工了,还要你帮忙哦,他们付进度款总是拖,烦死了,现在工程完工了,一定要请你帮忙,跟章总讲讲。”柳本伙说:“只要质量没问题,我会以单位的名义跟章总说的,叫他按照合同把工程款付给你。”我说:“多谢领导,有时间到萍乡来玩。”之后我就告辞离开了。
⑯2015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我开车到城南买了三件精品水果及一盒礼品,我放了2万元现金在其中一件水果箱里。到下午天刚黑的时候,我就开车到了柳本伙家。之后我就敲柳本伙家的门,柳本伙开门后叫我进去,我就把水果搬进他家空地上。之后在他家客厅喝茶聊天,他问我现在还在做什么,我说:“我现在在硖石做事,还是要请领导帮忙想办法把孽龙洞工程款拿回来”,柳本伙说:“会尽力,一定会想办法帮我收回来”。我就说:“谢谢,一定请多帮帮忙。”然后我就离开了,临走时我对柳本伙说:“箱子里有点心意。”
⑰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工商银行的账户上到了一笔150万元的工程款,这笔钱是孽龙洞洞内项目的工程进度款。钱到账后过了几天,我就想感谢一下柳本伙,所以我用一个黑色袋子装了10万元现金放进包里,然后开车到柳本伙家里,我记得是晚上到的柳本伙家,到了之后,柳本伙就请我到客厅里面坐一下,我就将装有10万元现金的袋子放在沙发边上,对柳本伙说:“领导,刚到了一笔工程款,这是我一点心意,请你收下,剩余的工程款还请领导多关注一下”。之后我就告辞离开了。
⑱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到萍乡水果市场买了三件水果及一盒月饼。在下午5点多的时候,我就开车前往上栗,到柳本伙家门口,我在停车位停好车,在水果箱里放了2万元现金,然后把水果及礼盒拿下车来。然后敲了柳本伙家的门,敲了几次,柳本伙开门后,我就把水果及礼品月饼搬到他家空地上。柳本伙就把电视打开,给我倒了一杯水,我就跟柳本伙说:“领导,今年怎么才来一笔款,还要请领导多帮忙”。柳本伙说也可能是资金出了问题,他一定会帮我的。我说:“谢谢,章总这边还有几百万没付给我,这件事还要麻烦你”。之后我看了一下时间不早了,我就跟柳本伙说:“时间不早了,有时间来萍乡,箱子里有点心意”。柳本伙嗯了一声,之后把我送到门外,我就离开了他家,自己开车回萍乡了。
⑲2015年农历年底,我到水果市场买了几箱水果。在下午7点左右,我就开车来到了柳本伙家,我从包里拿了3万元现金放进水果箱里。到他家门口后,我就敲了几下门,柳本伙开了门,他正在搞卫生,我就把水果搬进他家,柳本伙就停下来没搞卫生了。我就说:“工程款年前来了一笔,如果这样下去怎么办,农民工的工资要付啊”。柳本伙说:“没关系,我一定尽力”。我说:“请您多费点神,这么晚了,我也先走了,箱子里有点心意”。我也就离开了他家,自己开车回萍乡了。
⑳2016年端午节前的时候,我开着车在市场上转,心里想着又过节了,不可能空着手去看领导。于是我又来到水果市场买了三件精致一点的水果。之后到下午6点了我开车从萍乡到了上栗柳本伙家附近,我找了一个停车位停好车,然后从包里拿了2万元现金装到水果箱里。之后我来到柳本伙家敲门,柳本伙开门后,我把水果搬进他家。然后我就他在客厅坐,柳本伙问我现在在做什么,我说:“在浏阳做天然气管道工程,孽龙洞的工程款到现在还没有全部付给我。”柳本伙说:“你放心,我会帮你协调一下这件事”我就说:“好,请你继续支持,我回萍乡了,箱子里有点心意,请收下”。柳本伙送我到门外,我就开车回萍乡了。
2016年上半年(具体日期我记不清),当时孽龙洞洞内改造工程的一笔100多万元的工程款支付到位。到账后不久的一天晚上,我开车到柳本伙家,敲开他家的门,柳本伙让我进去坐,我到柳本伙家里后聊了几句,我就对柳本伙说:“领导不坐了,打扰你不好意思,有空上来萍乡坐”,然后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10万元现金的黑色袋子从包里拿出来放在茶几上,并对柳本伙说:“领导这是我的一点心意,不要嫌弃,领导还是要帮我多说说话”,柳本伙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我就告辞离开了。
2016年9月,当时我的工商银行卡上进了一笔200万元的孽龙洞洞内改造工程工程款,当时柳本伙已经离开杨岐山管委会,到上栗县当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为了感谢他之前在孽龙洞洞内改造工程上的关照,2016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事先准备好20万元现金,用一个黑色的袋子装好放进包里,然后开车到柳本伙家,进去后,我对柳本伙说:“领导,孽龙洞的工程款已经付了大部分,感谢领导。”然后我就从包里拿出装有20万元现金的黑色袋子,放在客厅的茶几上,并说:“这是一点心意,请领导收下。”柳本伙就推辞说:“不要这么客气。”我就说:“领导,应该的,我就不打扰你休息了,有时间来萍乡玩。”柳本伙嗯了一下。我就告辞离开了,20万元柳本伙收下了。
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想到中秋节快到了,孽龙洞工程结束两年了,还有好多工程款没有结清,我心想还是要找柳本伙帮忙。我就开着车到外面买了三件水果及礼盒月饼,并在水果箱里放了2万元现金。傍晚的时候,我开着车来到上栗柳本伙家附近,我把车停好,然后来到柳本伙家,并把水果及礼品月饼搬进柳本伙家放在空地上。柳本伙说:“不要这么客气。”我说:“领导,大部分工程款已经付给我了,过节了,一点心意,不要嫌弃。”柳本伙要我进屋坐,我说:“不坐了,下次来坐,你这边还要请继续过问,箱子里有点意思,请收下”。之后我就离开了他家,自己开车回了萍乡。
2016年农历年底,孽龙洞的工程款还有最后一笔,于是我又买了三件水果及礼盒白酒,并在水果箱里放了2万元现金。之后我开车来到上栗,在柳本伙家附近停好车,我就带着水果及礼盒白酒来到柳本伙家门口,我敲了几下门,柳本伙开了门,我就对柳本伙说:“过节了,送点水果给你过节。”柳本伙说:“太客气了,里面喝茶”。之后我和他在客厅聊了一下,柳本伙说:“近来在做什么”。我说:“在筹备一个农庄,不知道能不能做的成,孽龙洞工程款请领导费点心,水果箱里有点心意”。之后我就离开了柳本伙家回萍乡了。
2)证人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下半年(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柳本伙约我到七星酒店吃饭,我到七星酒店以后,柳本伙就将凌某某介绍过我认识,之后柳本伙就跟我说让我弄点工程给凌某某做,当时我没有同意。之后柳本伙多次打电话跟我说这个事情,而且凌某某也多次找我,我没有办法就将孽龙洞的洞内改造工程给了凌某某,当时约定好,凌某某承办孽龙洞洞内改造工程,但是凌某某要交总工程量25%的管理费给我,后来在柳本伙的协调下我和凌某某约定好,我只收23%的管理费。在孽龙洞洞内改造施工和工程结算方面我和凌某某还多次闹了矛盾,后来也是由柳本伙出面协调的,柳本伙多次打招呼要我尽快结算工程款给凌某某。柳本伙还多次打过电话给我要我多付点工程款给凌某某,本来我和凌某某签了合同,凌某某做了30%的工程量,我付20%的工程款给凌某某,柳本伙就多次出面,要我多付一点钱给凌某某,我没办法,出门在外做生意,只有按照柳本伙的意思办。
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下半年的时候,我和章某某去柳本伙的办公室。我们到的时候,柳本伙的办公室还有一个人,柳本伙就介绍说这个人叫凌某某,是做绿化景观工程的老板。然后柳本伙说如果我们孽龙洞改造工程项目中有什么合适的项目可以交给凌某某做一点,并且互相留了电话。之后凌某某多次找我和章某某,希望我们分包孽龙洞的工程给他来做,但是我和章某某都没有答应。后来柳本伙多次找到我和章某某协调,希望我们分包一点工程给凌某某,最后我和章某某就答应将孽龙洞洞内改造工程交给凌某某做。柳本伙还多次出面帮凌某某协调工程款的事情,在杨岐山风景名胜区游客中心(含孽龙洞改造)项目施工后期,由于资金比较紧张,我和章某某因为支付工程款一事和凌某某多次发生过矛盾,柳本伙也多次出面,打电话给我和章某某,希望我们尽快支付工程款给凌某某,我们接到柳本伙的电话,如果账上有钱,就会想办法优先支付一部分工程款给凌某某。
4)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杨岐山管委会成立之后,就和上栗县旅游局合署办公,当时旅游局只有我一个人,柳本伙实际上是我的领导。凌某某是承包孽龙洞洞内改造工程的老板,我还和凌某某一起打过二次麻将。一次是在2013年上半年的时候,当时孽龙洞洞内改造工程正在施工位,有一天下午,柳本伙跟我说下班了去长沙吃晚饭,吃完饭打几圈麻将,让我打电话把老凌(凌某某)也叫上。我就打电话给凌某某,凌某某答应了。当天晚上6点多的样子我们就到了长沙,吃完饭大概不到8点钟,我们就在宾馆房间里开始打麻将,打了3-4个小时我们就各自回房间睡觉了。另一次是在2013年9月份的一天,柳本伙告诉我说明天周末,赖某某请客吃饭,让我打电话叫凌某某也一起过来玩。我就打电话给凌某某,凌某某说他和赖某某不熟,不怎么想去。我就告诉凌某某说柳书记(柳本伙)说了要他过来。凌某某就答应了。第二天上午11点左右,人差不多都来齐了,大家吃完饭就一起在赖某某家里打麻将。打了没多久,就各自回家去了。
5)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份左右,赖某某请我们杨岐山管委会的班子成员去他家里吃饭,吃完饭之后,柳本伙、凌某某他们和我几个人还在赖某某家里打了麻将。
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我姐夫章邦青承包了杨岐山风景名胜区孽龙洞改造工程,其中孽龙洞的洞内改造工程是凌某某做的,工程款是由我们某丁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给凌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凌某某的,凌某某的工程款结清了,最后一笔工程款是2017年1、2月份支付给凌某某的。一共大概支付了1200余万元工程款给凌某某。
3、上诉人柳本伙的供述与辩解,2010年至2017年,我先后多次收受萍乡市某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老板凌某某送给我的115万元现金。
1)2010年至2012年,凌某某在上栗镇实施吴楚路绿化和亮化工程,我在工程款的结算和实施上关照了凌某某,凌某某为了对我表示感谢分5次一共送了7.5万元给我。其中2010年中秋节送了2万元给我;2011年春节期间送了3万元给我;2011年端午节前送了1万元给我;2011年中秋节前送了1万元给我;2012年春节期间送了0.5万元给我。
(1)2010年,上栗县上栗镇的吴楚路被一个姓周的南昌人承包了(具体名字不记得了),凌某某在这个南昌人这里承揽了吴楚路的绿化和亮化工程,我当时是上栗镇党委书记。在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凌某某到我上栗县滨河南路的家里找我,凌某某还带了几箱水果和一盒月饼,凌某某跟我说:“领导,过节了,这是我的一点心意,工程款的事情你要多多关照”,我跟凌某某说:“不要那么客气”。我跟凌某某聊了几句后,凌某某就起身离开了。临走前凌某某跟我说,领导,水果箱里面有点心意。凌某某走了之后,我打开水果箱看了一下,水果箱里有一个黄色信封,黄色信封里面装了2万元现金,全部是面值100元的人民币。
(2)2010年农历年底的一天晚上,凌某某到我滨河南路的家里找我,当时凌某某还提了两瓶酒和两箱水果过来。在客厅里凌某某对我说:“领导,过年了,拿了几箱水果给你过年,感谢关照”,我说:“不要搞得这么客气”。聊了一会儿凌某某就起身离开,临走的时候凌某某说:“水果箱里面有点心意,请你收下”,我点头示意知道了,之后凌某某就走了。凌某某走后我打开其中一个水果箱,发现里面有一个黄色的信封,装了3万元现金,都是面值100元的。……凌某某之所以送3万元给我,是希望在吴楚路绿化工程的工程款结算方面我能帮忙,让他顺利结算工程款。事后,我也帮他向上栗镇的财务人员打过招呼,如果老周(吴楚路承揽人)来结账,要通知一下老凌(凌某某)。
(3)2011年端午节前,凌某某到我家里送了几箱水果和一盒礼品粽子给我,我收下了,其中一箱水果里放了一个黄色的信封,里面有1万元现金。
(4)2011年中秋节前,凌某某到我家里送了一盒礼品月饼和几箱水果给我,我收下了,其中一箱水果里放了一个黄色的信封,里面有1万元现金。
(5)2011年农历年底,凌某某到我家里送了几箱水果和两瓶白酒给我,在聊天的时候,凌某某从包里拿出了0.5万元现金说这是给我小儿子的压岁钱,我收下了。
凌某某逢年过节共送2.5万元给我,一方面是感谢我帮忙,一方面也是为了和我保持良好的关系,希望以后我能帮他的忙。
在上栗镇吴楚路绿化工程中,凌某某分五次,一共送了7.5万元给我。我认为有三个原因:一是在吴楚路绿化工程项目中,我帮他协调了偷盗树木的事情;二是在吴楚路绿化工程结算的时候我也帮了他的忙,让他顺利结算到了工程款;三是凌某某希望和我保持良好关系,在遇到困难时我可以帮他解决。
2)2012年下半年开始,凌某某在章某某手上承揽到了杨岐山游客中心工程中的孽龙洞洞内改造工程,在整个工程的实施过程以及后续的工程款结算上,我多次出面帮助凌某某解决问题,凌某某为了对我表示感谢,分24次一共送了107.5万元给我。具体情况为:
(1)2012年上半年,上栗县委、县政府启动杨岐山游客中心项目(包括孽龙洞洞内改造、游客服务中心、生态景观停车场、亮化绿化、水景等),当时我是上栗县杨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整个项目。2012年9月份的一天,凌某某听说了该项目在实施,就打电话给我询问此事。第二天凌某某就到杨岐山管委会,来到了我的办公室跟我说:“领导,搞这么大的动作,有我做的事情吗”,我说:“工程承包老板是章某某,具体负责的是李某,他们是上饶人,到时候我会介绍你们认识,你们自己去谈”,凌某某就说:“谢谢,请你多帮忙”,后来闲聊几句后凌某某就走了。过了几天,凌某某打电话给我,问我是否在家里(上栗县滨河路),他有事找我。我说我在家里,让他过来。不一会,凌某某提着一个黑色的袋子进到我家,我们在客厅里面聊了几句。凌某某就把一个黑色袋子放在客厅的大理石茶几下面,并对我说:“领导,这是我的一点心意,孽龙洞的工程的事情还请领导帮忙,老章(章某某)那里还是要您帮忙说一下”,我就说:“你这是干啥,事情办完了再说”,凌某某就说:“领导,你尽力就好,一点心意,请收下”。我实在推辞不过就收下了。随后,凌某某就告辞离开了。他走后,我打开袋子一看里面有10万元现金,1万元1扎,共10扎。我把钱收起来放在家中的保险柜了。凌某某为了工程的事情多次找我之后。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凌某某在七星酒店订好了包厢,请我和章某某等人吃饭。我就约了章某某,吃饭期间,我就介绍章某某和李某给凌某某认识,并说凌某某有实力,以前做的事也比较好,让人放心,是否有什么事可以让凌某某来做,之后他们互相也留了电话。具体的合同是章某某和凌某某两个人谈的,我不知道他们两个人是怎么谈的,反正最后章某某答应从孽龙洞游客中心工程项目里的孽龙洞洞内改造工程分包给凌某某做了。
(2)2012年9月份,凌某某送给我10万元现金之后,我多次跟章某某打招呼,让他分点工程给凌某某做。章某某最终答应将孽龙洞的洞内工程给凌某某做。凌某某在跟章某某的协商过程中,双方就收取管理费的比例一事不能达成一致。章某某要求凌某某交25%的管理费,凌某某不满意,于是打电话跟我讲了此事,我说你自己再跟章某某谈谈。但是一直没有谈好。有一天,凌某某来到我的办公室,跟我说:“领导,谈了很久,章总还是没有同意,这么高的管理费,我都赚不到钱的,你能不能帮我再跟章总说一下。”我就说:“这个事情我也没有把握,章某某在这里承包工程,资金都是他们垫付,政府没有拿出一分钱来,有些话我也不好总去说。”凌某某就说:“请领导一定多费心”。当天下午,我打了个电话给章某某,说:“章总,凌某某是我的朋友,你管理费收这么多人家不敢做,你要关照他一下,给人家点余地”,章某某就说:“领导既然这样讲,我再考虑一下”。之后,凌某某就和章某某达成了一致,管理费降为23%,并签订了施工合同。2013年1月的一天晚上,凌某某打电话给我,问我是否在家里(上栗县滨河南路自建房家),有事找我。我就让他过来。不一会,凌某某提着手提袋来到我家,我们在客厅里面聊了几句,凌某某就降低管理费这个事情向我表示了感谢。凌某某就从手提袋中拿出一个黑色袋子放在客厅的茶几上,并对我说:“领导,这是我的一点心意,孽龙洞的工程的事情多亏你帮忙”,我就说:“没什么,还要靠你自己”,凌某某就说:“领导,请收下,今后免不了还要找你帮忙”。我推辞不过就收下了,凌某某就告辞离开了。他走后,我打开袋子一看里面有15万元现金,1万元1扎,共15扎。我就将钱存放在家中的保险柜里面。2013年初,我在萍乡上海人家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这15万元与之前放到保险柜里面的钱一起用于购买房子以及装修费用支出了。
(3)2012年农历年底的一天晚上,凌某某到我家里拜访我,当时他还带了几箱水果。我把凌某某迎进来,并泡了一杯茶给他,凌某某坐了一会儿就说“领导,我先走了,有时间来项目部指导。”我就起身把他送到门外,临走的时候凌某某说“领导,箱子里还有点心意”,我“嗯”了一声示意我知道了,凌某某便走了。凌走后,我拆开水果箱,发现里面有一个黄色的信封,里面有2万元现金,都是面值100元的。
(4)2013年上半年的一个周末,我、凌某某、吴某乙等五人在长沙玩,晚上吃完饭我们就在宾馆里打麻将,打的是上栗麻将,每一注300,刚开始我的手气不好,不到一个小时就欠钱了。打麻将途中,我起身去洗手间,凌某某也跟着我一起起身,凌某某在洗手间拿了1万元给我,凌某某说领导,你手气不好,先拿着这点钱去玩。最后,除去凌某某拿给我的1万元外,我还赢了几千元。
(5)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我印象中当时凌某某施工时孽龙洞里面好像有矛盾,当地老百姓在跟施工方扯皮。凌某某为了这件事到我在杨岐山管委会的办公室找我,当时办公室没有其他人,凌某某将一个黄色的信封塞到我手中,并说:“领导,工程已经启动了,洞子里(孽龙洞)的事情请领导帮忙处理一下,以后还是要领导多多关照”,我推迟了一下便收下了,凌某某走后,我打开信封,发现里面有2万元现金,全是面值100元的人民币。
(6)2013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晚上,凌某某到我上栗滨河南路家中找我,进门后凌某某就从车上搬了几箱水果和一盒粽子进来。我和凌某某就在客厅里聊了几分钟,我嘱咐他工程一定要先抓好安全,再抓进度、质量,凌某某向我保证说一定会注意安全。之后凌某某就起身离开,我送他走的时候凌某某说:“水果箱里有一点小心意”,我点头示意知道了,凌某某走后我打开水果箱,发现其中一个水果箱里有一个黄色的信封里面有2万元现金,全是面值100元的人民币。
(7)2013年9月份的一个周末,我朋友赖某某想在孽龙洞附近开一家山庄,所以赖某某就请我们管委会的班子成员去他家里(市医院旁边的一个巷子里)吃饭、打麻将,我就叫了凌某某过来。我们打的上栗麻将,300元一注的,刚开始我赢了,不过之后我就开始输,看到我输了钱,凌某某就悄悄拿了1万元钱给我,说是给我扳本,我收下了。之后打了不久,大家都有事,就陆续走了,最后我大概赢了1万多元。
(8)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凌某某开车到我上栗的家中,进门后,凌某某就将水果一件件搬到我家过道空地上。并对我说:“领导,一点小心意,不要嫌弃,感谢你的支持”。坐了一会儿,凌某某就起身离开。我把他送到门外,凌某某临走时说:“领导,水果箱里有点小意思”,我“嗯”了一下,凌某某走后我打开水果箱,发现其中一个水果箱里有一个黄色的信封里面有2万元现金,全是面值100元的人民币。
(9)2013年农历年底的一天晚上,凌某某到我上栗的家中找我。我记得当时凌某某等了一会儿,我才开的门。开门后,凌某某就开玩笑说:“领导,睡了呀。”我说:“没有,刚上厕所了”。之后凌某某就将水果一件件搬进我家空地上。我问凌某某:“喝茶吗”。凌某某说:“不喝了,下次要专门请领导喝茶”。说着,凌某某就往外走并说:“箱子里有点心意,有时间来萍乡玩。”凌某某走后,我打开水果箱,发现里面有一个黄色的信封,里面装有3万元现金,面值全是100元的人民币。
(10)我2008年的时候就检查出了先天性心脏主动脉瓣发育畸形、关闭不全,经常会出现心绞痛、心慌气短等症状。2014年,心绞痛这些症状突然变得非常严重,我就决定要找合适的医院和专家来做手术。2014年4月份的一天,凌某某到我办公室来找我,当时我一个人在办公室办公,就请他进来,我们在办公室聊天。凌某某跟我说:“领导,听说你身体出了点状况,怎么样,要紧吗?”我说:“心脏出了点问题,现在在找专家做手术。”凌某某跟我说:“身体要紧,还是要抓紧治病,其它的不要想太多。”随后,我们又聊了一会,凌某某就告辞离开了。第二天,凌某某再次到我办公室来,当时他手里拿着一个包装袋。我叫他坐下喝茶。他将包装袋放到我办公桌上跟我说:“领导这是一点小礼物,有收藏价值,里面有点心意,不要嫌弃,早点去找专家看一看,身体要紧。”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随后,凌某某就告辞离开了。他走之后,我打开包装袋发现里面是1本人民币的纪念册,纪念册里面还放了一些现金。我数了一下一共有6万元。当时在办公室我也没有多敢看这本纪念册,就将现金和纪念册装好放到办公桌的抽屉里面。下班之后,我一起带回了家,现金存放在家中保险柜里面,人民币纪念册就放在书房的柜子里面。凌某某送钱给我是为了感谢我在他承揽孽龙洞洞内改造工程中对他的关照和支持,也是听说我身体不好要做手术,送6万元也是表示一下心意。我给他的关照一是我多次跟章某某和李某打招呼,最终让凌某某顺利承揽了孽龙洞洞内改造工程。二是章某某因为资金原因,对凌某某的工程款有所拖欠,他们还发生过矛盾,我多次出面帮凌某某打招呼,使得凌某某顺利获得了工程款。
(11)2014年端午节前的一天,凌某某到我家找我,凌某某敲门之后,我就开门让他进来。我打开门之后,凌某某就把水果一件一件搬进我家里。凌某某边搬东西边对我说:“领导,过节了,也没买什么,不要嫌弃,箱子里有点心意,洞子里的工程款请多帮忙,还要请您多跟章总说说好话”。凌某某说完就走了。凌某某走后,我打开水果箱后,看见水果箱里有一个黄色信封,信封里装了2万元钱。我就把这2万元收起来放进我家的保险柜了。
(12)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凌某某到我家找我,一进门,凌某某就说:领导,买了几盒月饼给你过节。然后,我和凌某某就在门口随便聊了几句,聊天的过程中凌某某就跟我说:“领导,工程已完成了百分之九十多,请你一定要老章多来看看,过节了,好多农民工的工钱要付。”随后,凌某某就起身离开,临走时,凌某某跟我说:“箱子里有点心意,请收下。”然后,凌某某就开车走了。凌某某走后,我打开箱子清点了一下,箱子里的信封里装了2万元现金。
(13)我是2014年12月1日在上海中山医院做了手术,住了两个星期之后,我就到解放军八五医院康复疗养。我在中山医院住院期间,凌某某到医院看望我,当时凌某某就拿了1万元现金给我,我当时精神状态不是很好,所以我没和凌某某说什么话。凌某某之所以送钱给我,是因为孽龙洞的事情,他还要我帮忙。
(14)2014农历年底的一天,凌某某带着几箱水果和几瓶酒到我家找我。凌某某到了我家之后,我就邀请他进来客厅里坐一下。我问了一下凌某某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凌某某说工程款现在已经在付了,还是要领导多帮忙。凌某某还跟我说让我有时间到萍乡去玩。之后凌某某从身上拿出一个0.5万元的红包放在茶几上,说这是给小孩过年的压岁钱。然后我就送凌某某离开了。
(15)2015年正月的一天晚上,凌某某到我家里找我,凌某某到了我家后,我和他在客厅边喝茶边聊天,聊了一会儿之后,凌某某从随身带的包里拿出一个黑色袋子放在沙发边上跟我说:“领导,工程款的事你费了不少心,这是我的一点小心意,请你收下。余款的事情还是要领导继续帮帮忙”。我答应了。然后凌某某就告辞离开了。凌某某走后,我打开袋子一看发现里面有5万元现金,1万元1扎,共5扎。
(16)2015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晚上,凌某某打电话给我,问我在不在家,我说在家,让他过来。当天晚上,凌某某就开车过来了,凌某某在外面敲了敲门,我便起身开门并叫他进来坐。凌某某就从车上搬了几箱水果进来。之后我和凌某某就在客厅里喝茶聊天,我问凌某某现在在做什么生意,凌某某说:“做了些小生意,主要是要请领导帮忙想办法把孽龙洞剩余的工程款拿回来”,我对凌某某说:“我会尽力,一定会想办法帮你把工程款收回来”。凌某某就说:“谢谢,一定请多帮帮忙。”我说:“都是朋友了,别客气。”凌某某还说:“我也会和章总联系,不成的话再联系你,今天不陪你了,时间不早了,我先回去了。”之后我就送凌某某到门口,凌某某说:“箱子里有点心意。”凌某某离开后,我打开水果箱发现里面有个黄色信封,里面装了2万元现金。
(17)2015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凌某某打电话给我问我是否在家,想来拜访我,我叫他过来。不久之后,凌某某开车到了我家,进来我家后,我和他在客厅边喝茶边聊天,期间他提到章某某前段时间付了一笔工程款给他,希望我能继续帮他说话。然后他从包里拿出一个黑色袋子放在沙发边上,说:“领导,你费心了,这是我的一点小心意,请你收下。”我说:“不要客气。”凌某某说:“小小心意,工程款的事还要你继续帮忙。”我说:“我会尽力。”之后,凌某某就告辞离开了。他走后,我打开袋子一看发现里面有10万元现金,1万元1扎,共10扎。随后,我将钱存放在家中保险柜里面,因为凌某某送给我的钱我大部分都放在家中保险柜里混在一起使用,家里买房、装修、购私家车以及2015年底,我在杨某某这里放了100万元赚取利息,都从保险柜中拿过钱出来,具体哪一笔钱用于哪一项开支确实难以区分了。
(18)2015年中秋前凌某某送了2万元现金给我;2015年农历年底凌某某送了3万元现金给我;2016年端午节前凌某某送了2万元给我;以上三笔共计7万元。每次都是在我滨河南路的家里,都是将钱放在水果箱里。凌某某都是在临走时跟我说一句:“领导,箱子里有点小心意”。这么久了,我也知道凌某某喜欢把钱放在水果箱里。
(19)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凌某某打电话给我问我是否在家想来拜访我,我叫他过来。凌某某开车到我家,进来我家后,我和他在客厅的沙发上喝茶边聊天,期间他说老章近期付了一笔工程款给他,大部分工程款已经结清了,感谢我帮了他的忙。然后他从包里拿出一个黑色袋子放在茶几上,说:“领导,你费心了,这是我的一点小心意,请你收下。”我说:“你太客气了。”凌某某说:“应该的,以后还要你继续帮忙。”我说:“能关照我会关照的。”我实在推辞不了就收下了。之后,凌某某就告辞离开了。他走后,我打开袋子一看发现里面有10万元现金,1万元1扎,共10扎。我将钱存放在家中保险柜里面,2016年6月,我购买私家车的时候就从保险柜里将这10万元拿出来用掉了。
(20)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凌某某打电话给我问我是否在家想来拜访我,我叫他过来。凌某某开车到我家,进来我家后,我和他在客厅的沙发上喝茶边聊天,期间他一是提到章某某已经付了大部分工程款给他,感谢我帮了他的忙,二是恭喜我提拔重用(由副县长重用为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然后他从包里拿出一个黑色袋子放在茶几上,说:“领导,你费心了,这是我的一点小心意,请你收下。”我说:“你太客气了。”凌某某说:“应该的,工程款的事多谢你帮忙说话。”我说:“这都是些小事,主要是你工程做得好。”凌某某说:“听说领导进了常委,恭喜,以后我在上栗还要领导你关照”,我说:“都是朋友,不要讲这些”,凌某某说:“领导不打扰了我先走,有时间一起出来搞搞活动。”之后,凌某某就告辞离开了。他走后,我打开袋子一看发现里面有20万元现金,1万元1扎,共20扎。我将这20万元存放在家中保险柜里面。
(21)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凌某某到我家里找我,凌某某进来后就把水果及礼品月饼搬进来。我2016年7月已经免去了杨岐山管委会书记的职务了,我就跟凌某某说:“不要这么客气。”凌某某说:“领导,过节了,箱子里有点小心意,不要嫌弃”。我邀请凌某某进来家里坐一下,凌某某说他下次再来,说完这句话凌某某就走了。凌某某走后,我打开水果箱,看到里面放了一个黄色的信封,信封里面装了2万元现金。2016年农历年底,凌某某到我家来找我,还带着几箱水果及几瓶白酒,我打开门后,凌某某就笑着对我说:“领导,过节了,送点水果给你过节。”之后我和凌某某在客厅聊了一下,聊天的过程中,凌某某就提到孽龙洞还有一笔尾款没有付,让我多关注一下这件事。我答应了。临走的时候,凌某某说:“水果箱里有点心意”。凌某某走后,我打开水果箱,发现里面有一个装了2万元的信封。
2017年6月中旬的一天,我跟凌某某说,章某某已经被省纪委抓起来了,如果有纪委的人找他,到时候他不要乱说话。凌某某说好。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我又打电话给凌某某,我们约在萍乡七星大酒店门口见面,在车上,我把凌某某送给我的人民币纪念册拿回给他了。我问凌某某纪委的人是否找了他。凌某某说没有。所以我就想找到凌某某,跟他通一下气,让凌某某到时候不要把送钱给我的事情说出去。
凌某某送钱给我是因为我在吴楚路绿化、亮化工程和孽龙洞洞内改造工程都帮了凌某某的忙。在吴楚路工程上,我帮助凌某某顺利拿到了工程款,而且在日常的施工过程中,我对他也比较关照,凌某某遇到什么困难,我都会及时帮他解决;在孽龙洞洞内改造工程上,如果没有我出面,凌某某就无法承揽到这个工程。凌某某日常施工的过程中,遇到问题我都是及时帮助他解决。而且,凌某某和章某某因为工程款的事情多次闹矛盾,都是我从中调解,凌某某才能及时结算工程款。凌某某送给我的115万元,小额的我都是放在自己身上,用于个人日常开支了。大额的我都存放在家中保险柜里面,主要用于我家的一些大额开支上了。如我2013年在上海人家买了一套房子,也搞了装修;我买了两部家用的小轿车,2015年的时候,我买了一部别克英朗(涡轮增压)的小轿车,落地价17万多。2016年,我买了一部大众迈腾小轿车,落地价20万余元。我与凌某某之间没有借贷、投资等经济往来。
三、2012年7月、2013年8月余干县某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萍乡市杨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签订(BT)模式合作协议书,开发杨岐山游客中心建设项目(含孽龙洞内改造)、清溪生态绿道和关下副游客中心系列建设项目。上诉人柳本伙利用其担任萍乡市杨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余干县某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章某某在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及工程施工等方面提供关照和帮助,为其谋取利益,先后11次非法收受章某某贿赂现金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
1)杨岐山游客中心建设(含孽龙洞洞内改造)项目(BT)模式合作协议书。
2)清溪生态绿道和关下副游客中心系列建设项目(BT)模式合作协议书
以上证据证实章某某承揽了杨岐山游客中心和清溪生态绿道两个项目。
3)上栗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卷宗壹册,证实章某某是在柳本伙的帮助下违法中标并承揽杨岐山游客中心和清溪生态绿道两个项目。
2、证人证言
1)证人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份,我到上栗县杨岐山风景名胜区考察孽龙洞改造工程项目时与柳本伙认识的,当时柳本伙是管委会的党委书记。我为了感谢柳本伙对我公司承揽项目的关照,先后共计送给他现金20万元。其中2012年下半年我在柳本伙的办公室送了10万元给柳本伙;2013年7、8月份的时候,我到柳本伙办公室送给柳本伙5万元;2013年底,我请柳本伙等几个管委会领导吃饭间隙,送给柳本伙1万元;还有4万元是逢年过节送给柳本伙的。具体送钱经过情况:
(1)2012年下半年的时候,我公司中标上栗县杨岐山风景名胜区考察孽龙洞改造工程项目后不久,我到柳本伙办公室汇报工作,汇报完之后,我就将装有10万元现金的袋子放到柳本伙办公室的茶几下,并说,不知道买什么东西好,一点意思请收下。当时柳本伙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柳本伙收下后我也就离开了。这10万元是为了感谢他对我公司中标项目的关照。在上栗县孽龙洞改造工程项目招投标的事宜都是柳本伙负责安排的,我没有管任何事情,由他一手安排让我公司中标。
(2)2013年8月份的时候,当时我公司中标上栗县清溪河副游客中心项目工程后不久,我到柳本伙办公室汇报工作,汇报完之后,就将装有5万元现金的大信封放到柳本伙办公室桌上,并说,感谢领导的关照,让我顺利中标了清溪河副游客中心项目工程。当时柳本伙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随后我就离开了。
(3)2013年年底,当时我请柳本伙等几个杨岐山风景区管委会的领导吃饭,在吃完饭后,我以给柳本伙小孩红包的名义送给柳本伙1万元,也是为了感谢柳本伙平时对我工程项目的关照。我在上栗做工程项目期间,柳本伙多次帮我协调解决工农矛盾等各方面困难。
(4)2012年中秋节至2015年春节,我共计送给柳本伙4万元,每次我都给了钱叫王某去送,王某是我老婆**的弟弟,他一直在我公司里做事。在2012年中秋节前、2012年农历年底、2013年端午节前、2013年中秋节前、2013年农历年底、2014年端午节前、2014年中秋节前和2014年农历年底,这八次我每次都安排王某送给了柳本伙0.5万元。
2)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杨岐山游客中心工程项目的中标公司是某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就是上饶余干的章某某。在招投标之前,其实已经定好了由某丁公司中标,招投标程序只是走一个过场。另外,章某某还做了清溪生态绿道(含关下副游客中心、杨岐寺旅游公路改造)工程,不过这个也是提前就定好了由章某某来做这个工程,招投标程序只是走一个过场。这两次招标经过情况为:
2012年5月,章某某和李某到上栗县考察杨岐山游客中心(含孽龙洞洞内改造)项目,经过班子会讨论和请示县领导,我们决定让章某某承揽孽龙洞改造工程项目。随后,柳本伙就安排我负责招投标的准备工作,包括与招投标代理公司和县公共政务局资源交易中心衔接。我当时就联系了萍乡市信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来具体操作这件事,后来,章某某的某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顺利中标了。
章某某做的清溪生态绿道(含关下副游客中心、杨岐寺旅游公路改造)工程,当时管委会的班子会上定了由章某某来承揽清溪生态绿道,经过县领导同意之后,柳本伙就吩咐我负责招投标程序,因为之前和萍乡市信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经合作过了,所以这一次我还是叫他们负责这次清溪生态绿道工程的招投标,最后,章某某顺利中标了清溪生态绿道工程。
证人高某证实柳本伙安排其处理招投标事宜,走形式招标,确保章某某中标该有关工程的事实。
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逢年过节我都按照我姐夫章某某的吩咐会送红包给柳本伙,一共送了4万元。钱是由我先垫付,事后我姐夫章某某会把钱拿回给我。这是我姐夫章某某安排的,具体送钱原因我不清楚。在2012年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前、2013年端午节前、2013年中秋节前、2014年春节前、2014年端午节前、2014年中秋节前及2015年春节前,在这几个节日,我到柳本伙办公室每次送给了他5000元钱,每次都是用一个红包装着面额100元的人民币送给他的。
3、上诉人柳本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收受章某某送的20万元贿赂款。其中,2012年中秋节至2015年春节章某某安排他的小舅子王某分多次送给我现金4万元;2012年下半年,章某某送给我现金10万元;2013年下半年,章某某分两次送给我现金6万元。具体经过情况:
1)2012年,上栗县决定启动杨岐山游客中心项目(含洞内改造),计划做BT模式,施工方全额垫资,用土地置换工程款。2012年5月,章某某和李某到上栗县考察杨岐山游客中心工程项目,当时我是杨岐山管委会党委书记具体负责该工程,在洽谈合作过程中我就结识了章某某和李某。当时还有另外两个人也想承揽这个项目,但是经过综合考虑,我们决定让章某某承揽孽龙洞改造工程项目。随后,我就安排管委会副主任高某负责招投标的准备工作,包括联系招投标代理公司和县公共政务局资源交易中心衔接。我交代了高某,一定要让章某某中标,具体如何操作的我就没有详细过问了。2012年6月27号,章某某借用一家某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顺利中了标,中标价格约8000万。中标后,章某某交了3000万元保证金。7月份,工程正式动工,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一些矛盾,好多当地人想来做点工程,多次出现阻工现象,我先后多次出面协调,使得工程比较顺利地完成了。整个项目投入约1.4亿元。2014年2月,整个项目建设完毕,进入了验收审计结算阶段。
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章某某的公司中标上栗县杨岐山游客中心项目后不久,他到我办公室拜访我。在聊天的过程中,章某某说感谢我能让他顺利中标,就从他的提包里面拿出一个黑色袋子放在我的办公室的茶几下面,并说这是他的一点心意。我当时不想收这笔钱,因为我也听说章某某是有点背景的人,但是章某某放下钱就走了。章某某走后,我打开袋子一看发现里面有现金10万元。下班后,我将这10万元连同袋子一起带回家了,存放在家中保险柜里。这10万元,我后来陆陆续续用于家庭日常开支了。
2)2013年5月,当时杨岐山游客中心正在建设,为将杨岐寺和孽龙洞纳入一个完成的景区,上栗县委、县政府计划启动关下副游客中心、杨岐旅游公路改造、清溪生态自行车绿道,项目名称定为清溪河生态绿道工程,计划投资7500万元,采取土地置换的模式,以赤山镇丰泉地块作为置换土地。随后,章某某找到我,说他想承包清溪河生态绿道工程。我心想他已经做了一个项目,多做一个也好,就答应了他。并让他与管委会副主任高某具体衔接招投标的有关事宜。之后,高某按照之前杨岐山游客中心项目招投标的同样模式,由招投标代理公司具体运作,找了另外两家公司陪标,章某某借用某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顺利中标。后来章某某由于资金紧张,当地村民阻工,工程迟迟推动不了,加上置换的丰泉地块由于规划调整交不了地,章某某只做了4000余万元的工程量就没有做了。
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当时在我的帮助下,章某某顺利中标清溪河生态绿道工程,他到我办公室拜访我,在聊天的过程中,章某某说感谢我对他的关照和支持,让其顺利中标清溪河生态绿道工程。然后章某某就从他的提包里面拿出一个黄色大信封放在我的办公桌上面,并说这是他的一点心意。我当时推辞不了就收下了。章某某走后,我打开信封一看发现里面有5万元现金。下班后我将这5万元带回了家存放在家中保险柜里,这5万元我后来陆陆续续用于家庭日常开支了。
3)2013年年底的一天,章某某邀请我和管委会的其他几位同志在上栗县的一家农家菜馆(名字忘记了)吃饭,在吃饭的间隙中,章某某将1万元现金偷偷塞进我的口袋里,并对我讲,这是一点心意给小孩买点东西。我当时收下了。饭后,我们也各自离开了。这1万元我就放在自己身上,用于我个人日常开支了。
4)章某某没有经常在上栗县,只有工地上碰到问题才会过来,因此逢年过节送礼都是章某某安排王某来送的,2012年中秋节至2015年春节8个节共计送给我现金4万元。
①2012年中秋节前几天,王某到我杨岐山管委会办公室拜访我,并送给我现金0.5万元;
②2013年春节期间,王某到我杨岐山管委会办公室拜访我,并送给我现金0.5万元;
③2013年端午节几天,王某到我杨岐山管委会办公室拜访我,并送给我现金0.5万元;
④2013年中秋节前几天,王某到我杨岐山管委会办公室拜访我,并送给我现金0.5万元;
⑤2014年春节前几天,王某到我杨岐山管委会办公室拜访我,并送给我现金0.5万元;
⑥2014年端午节前几天,王某到我杨岐山管委会办公室拜访我,并送给我现金0.5万元;
⑦2014年中秋节前几天,王某到杨岐山管委会我办公室拜访我,并送给我现金0.5万元;
⑧2015年春节前几天,王某到我杨岐山管委会办公室拜访我,并送给我现金0.5万元。
章某某自己送了16万给我,章某某通过王某送了4万元给我,共计20万元。章某某开发的杨岐山游客中心项目是杨岐山管委会负责,我是杨岐山管委会党委书记,他送钱给我是为了感谢在孽龙洞游客中心项目和清溪河生态绿道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对他的关照,而且章某某在施工期间,很多地方都要找我帮忙,他送钱给我,也是为了和我保持一个良好的关系。
四、2008年初至2016年8月,上诉人柳本伙利用其担任上栗县上栗镇党委书记、萍乡市杨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上栗县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为江西孽龙洞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某在上栗县九玖烟花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扩建、孽龙洞水上乐园项目建设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为其谋取利益,先后10次非法收受陈某某贿赂现金人民币19万元。2016年8月孽龙洞水上乐园开业后,上诉人柳本伙收受陈某某孽龙洞水上乐园干股10万元(未遂)。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
1)江西孽龙洞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档案。
2)廖某出具的关于处理水上乐园矛盾纠纷的说明。
以上证据证实孽龙洞水上乐园项目是陈某某开发的,孽龙洞水上乐园开发阶段发生了矛盾纠纷。
3)江西孽龙洞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证实孽龙洞水上乐园从开业至今并没有进行过分红。
4)上栗县九玖烟花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档案。
5)上栗镇保护村支部书记薛海出具的关于处理九玖军工硝厂矛盾纠纷的说明。
以上证据证实九玖军工硝厂工商档案登记陈某某为经理,该厂确实发生过矛盾纠纷,并且由上栗镇主要领导柳本伙安排镇政府干部与保护村村干部进行处理。
2、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左右,柳本伙在上栗镇任常务副镇长时,我是上栗县人大代表,因为有时要到上栗镇开会等工作,这样就和柳本伙认识了。至今,我们一直都有往来联系。从2008年春节至现在,我一共送给了柳本伙现金19万元和孽龙洞水上乐园10万元股份。因为柳本伙他是政府领导,主要是感谢他在很多事情上帮助了我,以及以后能够得到柳本伙的帮助,所以才送钱和送股份给柳本伙。2008年,我参股九玖军工硝厂扩建时,与当地百姓就迁坟问题产生了矛盾,我请求上栗镇政府帮忙协调,后在上栗镇时任党委书记柳本伙的大力协调下,最终我赔了点钱给当地老百姓了事。2015年,我搞孽龙洞水上乐园时,当时我拿到地后,土地上还有些老百姓没有搬走,房子没有拆。我找了时任杨岐景区管委会书记柳本伙讲了这个事,并要柳本伙帮忙尽快把这些房子拆掉。没过多久,在杨岐景区管委会的组织下,这块土地上的房子就拆掉了,我们也顺利启动了孽龙洞水上乐园项目建设。后在我经营期间,和当地居民因水源问题发生了纠纷,柳本伙又出面帮我解决了这个纠纷。另外我和柳本伙之间不存在借贷和亲戚关系,我送给他的这些钱也没有退还给我。我送钱给他具体经过情况为:
(1)农历2008年年初,我到柳本伙办公室送给了柳本伙1万元现金,这1万元现金我是用信封装起来送给他的。
(2)农历2009年年初,我到柳本伙丈母娘家里送给了柳本伙2万元现金,这2万元现金我是用信封装起来送给他的。
(3)农历2010年年初,我到柳本伙丈母娘家里送给了柳本伙2万元现金,这2万元现金我是用信封装起来送给他的。
(4)农历2011年年初,我到柳本伙家里送给了柳本伙2万元现金,这2万元现金我是用信封装起来送给他的。
(5)农历2012年年初,我到柳本伙家里送给了柳本伙2万元现金,这2万元现金我是用信封装起来送给他的。
(6)农历2013年年初,我到柳本伙家里送给了柳本伙2万元现金,这2万元现金我是用信封装起来送给他的。
(7)农历2014年年初,我到柳本伙家里送给了柳本伙2万元现金,这2万元现金我是用信封装起来送给他的。
(8)2014年12月份,柳本伙在上海中山医院做心脏手术,我到上海中山医院柳本伙病房里送给了柳本伙2万元现金,这2万元现金我是直接拿给他的,没有用什么东西装起来。
(9)农历2015年年初,我到柳本伙家里送给了柳本伙2万元现金,这2万元现金我是用信封装起来送给他的。
(10)农历2016年年初,我到柳本伙家里送给了柳本伙2万元现金,这2万元现金我是用信封装起来送给他的。
(11)2016年8月份,孽龙洞水上乐园项目开业后,柳本伙到水上乐园来消费,我和柳本伙在一起聊天时,我问柳本伙要不要来点股份。柳本伙说现在手上没钱,要是有钱来四五十万元股份都不是问题。我说,没钱的话,我就给你10万元股份,挂在我的名下,柳本伙答应了。(我和他是口头协议,没有进行股权登记,孽龙洞水上乐园项目从开业至今顾客都比较少,一直没有盈利,也就没有分红,我既然承诺了给柳本伙算10万元股份,如果有分红就一定会给柳本伙分红。)
2)证人邬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或2010年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九玖军工硝厂建厂过程中,与当地老百姓因迁坟发生纠纷,时任上栗镇党委书记的柳本伙考虑我是上栗镇武装部部长,分管应急分队,怕在出现不好掌控局面的情况下,我可以协调应急分队,所以就安排我协调处理了这个纠纷。上栗孽龙洞水上乐园项目是2016年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这个项目需要征地拆房屋以及用水,在征地拆屋上就遗留了一些补偿安置方面的问题没有处理,同时福田镇跃星村的村民提出水上乐园影响了他们的灌溉,所以双方就扯皮,产生了矛盾。当时柳本伙任杨岐山风景区管委会书记,我是杨岐乡的乡长,他就要我帮忙协调处理一下这两个问题,我就安排人帮着协调解决了。当时我们杨岐乡人民政府是受上栗县人民政府和杨岐山风景区管委会的双重管理,我们杨岐乡的党委书记兼任了杨岐山风景区管委会的副书记,所以柳本伙也是我的直接领导。
3、上诉人柳本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收受陈某某送的贿赂款19万元现金和10万元孽龙洞水上乐园干股的具体情况。
2002年左右,当时我在上栗镇任常务副镇长时,陈某某是上栗县人大常委、人大代表,因为工作关系认识并逐渐熟悉起来的。陈某某送给我现金19万元。
1)农历2008年年初,他到我的办公室送给我现金1万元。
2)农历2009年年初,他到我家中送给我现金2万元。
3)农历2010年年初,他到我家中送给我现金2万元。
4)农历2011年年初,他到我家中送给我现金2万元。
5)农历2012年年初,他到我家中送给我现金2万元。
6)农历2013年年初,他到我家中送给我现金2万元。
7)农历2014年年初,他到我家中送给我现金2万元。
8)2014年12月,我在上海中山医院做了主动脉瓣置换手术,他到上海中山医院看望我,送给了我现金2万元。
9)农历2015年年初,他到我家中送给我现金2万元。
10)农历2016年年初,他到我家中送给我现金2万元。
2008年那次是在我办公室送给我的;我在上海住院那次,陈某某是在病房里拿给我的;2009年至2010年是在杨岐乡新坝村的家里(我老婆梁某甲的娘家),2011年之后都是在沿河路我家里拿给我的。
2016年8月,孽龙洞水上乐园项目开业后,我当时是这个项目的挂点领导。有一天,我带儿子到水上乐园去玩,在那里我和陈某某一起聊天时,他问我要不要来点股份。我说现在手上没钱,要是有钱来四五十万元股份都不是问题。他说,没钱的话,就给我10万元股份,挂在他名下。我同意了。
陈某某送钱和送孽龙洞水上乐园股份给我是为了感谢我在他经营上栗花炮厂以及孽龙洞水上乐园期间给予他的关照和帮助,也是为了与我保持良好关系。我给陈某某关照,一是2008年,他在搞九玖军工硝厂扩建时,与当地百姓就迁坟问题产生了矛盾,他请求上栗镇政府帮忙协调,在我的大力协调下,最终陈某某赔了点钱给当地老百姓解决了此事。二是2015年,陈某某搞孽龙洞水上乐园时,建设土地上还有个房子没有拆。陈某某找了我讲了这个事,并请我帮忙尽快把这些房子拆掉。因为我们关系比较好,我对他的事比较上心,没过多久,我就安排杨岐景区管委会将这块土地上的房子拆掉了,陈某某也顺利启动了孽龙洞水上乐园项目建设。三是陈某某经营孽龙洞水上乐园时,与所在地的居民因为水源的事情发生纠纷,我当时挂点这个项目,在陈某某的请求下,我出面帮助协调解决了此事。
陈某某送给我的19万元钱都用于我个人和家庭日常开支了,我也没有将陈某某送给我的19万元钱退还给他。
五、2014年初至2017年初,上诉人柳本伙利用其担任萍乡市杨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上栗县副县长、上栗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江西省某戊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在栗景山河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以及为其公司在上栗县做工程时给予关照帮助,为其谋取利益,先后11次非法收受李某贿赂现金人民币1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
1)江西省某戊投资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2)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栗环费[2016]016号)及缴费凭证。已缴纳金额为201444.35元。
3)环保规费计算单。
以上证据证实某戊投资有限公司(李某之前为法人代表)在开发栗景山河房地产项目时,缴纳了一笔环保规费。
4)6222081512001294008银行查询明细。证实李某行贿给柳本伙的资金来源(2016年4月30日李某在银行取了4.3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我和章某某到上栗县考察杨岐山风景名胜区游客中心(含孽龙洞改造)项目,因为该工程项目是由上栗县杨岐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进行发包,柳本伙是管委会的党委书记,在考察期间我就和柳本伙认识了。后来章某某的余干县某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章某某让我负责该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管委会作为业主单位,我和柳本伙的来往就更多了。
我一共送了12万元给柳本伙。其中在2016年5月初我送了5万元现金,请他帮我办事;还有在逢年过节送了7万元送给柳本伙。具体情况如下:
我送5万元给柳本伙这事,大概是在2016年4月份,我公司启动的栗景山河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上栗县环保局办理些手续才能开工,我们公司的经理打电话给我说上栗县环保局提出要收取环保规费,大概要20多万元。当时柳本伙是上栗县副县长并分管环保方面的工作,我就想通过他打招呼减免环保规费。我记得我是开车去上栗县县政府柳本伙的办公室找他,当时只有他一个人在办公室,我向他说明了来意后,柳本伙就当场打了一个电话给上栗县环保局的文局长说了我公司的事情并让其关照一下。挂掉电话后,柳本伙就说他已经和环保局的文局长打了招呼,到时候让我直接去找文局长就可以了。柳本伙还问了我栗景山河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情况,我就和柳本伙介绍了一下。临走之前我从手提袋里拿出装有5万元现金的一个纸袋放在他办公桌上,柳本伙推辞一下,还是收下了。没过多久我就安排了我公司的部门经理去了环保局找文局长,顺利地办好了相关手续。
另外我在逢年过节还送过10次钱给柳本伙,共计7万元,送这些钱给柳本伙是因为他是上栗县的领导,我是个外地人,我在上栗县开公司,在企业发展方面需要他帮忙关照,我为了和他保持良好的关系,也为了感谢他对我的关照。我在上栗做工程项目期间,柳本伙多次帮我协调解决征地拆迁、工农矛盾等各方面困难,即使没有帮成,柳本伙也帮我打了招呼。2015年在开发栗景山河项目期间,有些当地人来阻工,强揽工程,为了不拖延工期解决此事,我打过电话给他说过此事,他当时是政法委书记,他要我先报警,他会给当地派出所打招呼。我报警后,派出所很快就出面解决了此事。过年过节送钱的情况是:2013年农历年底,我在柳本伙办公室送给柳本伙现金1万元;2014年端午节前,我在柳本伙办公室送给柳本伙现金0.5万元;2014年中秋节前,我在柳本伙办公室送给柳本伙现金0.5万元;2014年农历年底,我在柳本伙办公室送给柳本伙现金1万元;2015年端午节前,我在柳本伙办公室送给柳本伙现金0.5万元;2015年中秋节前,我在柳本伙办公室送给柳本伙现金0.5万元;2015年农历年底,我在柳本伙办公室送给柳本伙现金1万元;2016年端午节前,我在柳本伙办公室送给柳本伙现金0.5万元;2016年中秋节前,我在柳本伙办公室送给柳本伙现金0.5万元;2016年农历年底,我在柳本伙办公室送给柳本伙现金1万元。
2)证人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我和李某合伙成立了余干县某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我在萍乡成立了一家江西省某戊投资有限公司,2013年年底转给了李某。另外在考察上栗县孽龙洞改造工程,是李某和我一起去的,该工程施工我也委托给李某负责管理。孽龙洞改造工程完工后,上栗县政府还拿一块地抵押了工程款,这块地我也卖给了李某,李某用这块地开发了栗景山河房地产开发项目。
3)证人文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栗景山河房地产项目所属公司江西省某戊投资有限公司向县环保局缴纳了噪音超标排污费201444元。但在2016年上半年的时候,上栗县原政法委书记柳本伙和我打电话说要想点办法减免该项目的噪音超标排污费用,我在电话中告诉柳本伙,省、市两级经常会来检查,这个费用不能减免。
3、上诉人柳本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收受李某送的12万元贿赂款的事实。2016上半年,他因为上栗县栗景山河房地产开发项目上的事情找我帮忙,送给我现金5万元;2014年至2017年期间,逢年过节的时候李某都给我送过钱,共计送给我现金7万元。具体经过如下:
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到上栗县政府我的办公室拜访我,当时他进来之后,他跟我谈了谈房地产开发的情况,感谢我对他的关照和支持,并提到他公司启动的栗景山河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上栗县环保局办理工程建设手续,但是上栗县环保局要收取环保规费20多万元。当时我是上栗县副县长分管环保,他希望我在环保规费的事情上帮他的项目打招呼减免该规费,我当时答应了帮他的忙,并当场打了电话给时任上栗县环保局局长的文某某,让其帮忙处理此事。之后,李某从他的提包里拿出了一个黄色纸袋放在我的办公桌上面,并说这是他的一点心意,然后就离开了。他走后,我打开纸袋一看发现里面有5万元现金。
1)2014年春节期间,李某在我杨岐山管委会的办公室送给我现金1万元,我收下了。
2)2014年端午节前,李某在我杨岐山管委会的办公室送给我现金0.5万元,我收下了。
3)2014年中秋节前,李某在我杨岐山管委会的的办公室送给我现金0.5万元,我收下了。
4)2015年春节期间,李某在我上栗县政府的办公室送给我现金1万元,我收下了。
5)2015年端午节前,李某在我上栗县政府的办公室送给我现金0.5万元,我收下了。
6)2015年中秋节前,李某在我上栗县政府的办公室送给我现金0.5万元,我收下了。
7)2016年春节期间,李某在我上栗县政府的办公室送给我现金1万元,我收下了。
8)2016年端午节前,李某在我上栗县政府的办公室送给我现金0.5万元,我收下了。
9)2016年中秋节前,李某在我上栗县政府的办公室送给我现金0.5万元,我收下了。
10)2017年春节期间,李某在我上栗县政府的办公室送给我现金1万元,以上10笔,共计7万元。
李某送给我的12万元,我没有归还给他。
六、2009年底至2014年端午节,上诉人柳本伙利用其担任上栗县上栗镇党委书记、萍乡市杨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上栗县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为上栗县兴盛大道改造工程承包人戴某提供帮助和关照,为其谋取利益,柳本伙先后14次非法收受戴某贿赂现金人民币6.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
1)上栗县政府关于江西亿阳工程有限公司付款情况的明细账(兴盛大道改造工程)。
2)上栗镇政府2012年1月31日第57号记账凭证及附件复印件14张(兴盛大道改造工程付款、验收、审计)。
以上证据证实兴盛大道改造工程付款、验收、审计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戴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8月份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听说上栗县上栗镇有两个工程在招标,一个是兴盛大道,一个是吴楚路。由于我以前在市政府工作时与柳本伙有过工作关系认识他,我就找柳本伙咨询这两个工程有关事项,柳本伙跟我说,首先我要有钱垫资如果没有钱垫资就不要谈这件事,其次还要走招标程序。当月我从我弟弟戴强处借了800万元,并借用江西亿阳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通过招投标程序最终中标上栗兴盛大道改造工程。该工程于2009年11月开工,2010年9月完工。这个工程当时由于我经验不足管理不善,加上建筑材料、绿化被偷盗,但最终估计赚了约100余万元。
2010年至2014年,我逢年过节分14次钱送给柳本伙现金共计6.5万元。我送钱给他是为了感谢柳本伙对我的帮助,兴盛大道是上栗镇主要街道,当时两边已经建了一些私宅,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些矛盾阻碍施工影响工程进度,我请柳本伙出面帮我协调解决了这些矛盾。另外,在2011年柳本伙调离上栗镇党委书记一职后,柳本伙虽然没有担任上栗镇党委书记了,但是他是提拔了,在上栗镇也依旧有影响力,我想与他保持良好关系,以方便以后有需要的时候可以请他继续关照我。具体送钱经过情况如下:
(1)2009年农历年底(具体日子我记不清了),我用黄色信封装了0.5万元钱到上栗镇政府柳本伙办公室,跟柳本伙说过节了拿点小礼给你,柳本伙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2)2010年端午节前几天,我到上栗镇政府柳本伙办公室送给柳本伙0.5万元钱。
(3)2010年中秋节前几天,我到上栗镇政府柳本伙办公室送给柳本伙0.5万元钱。
(4)2010年农历年底,我到上栗镇政府柳本伙办公室送给柳本伙1万元钱。
(5)2011年端午节前几天,我到上栗镇政府柳本伙办公室送给柳本伙0.5万元钱。
(6)2011年中秋节前几天,我到上栗县人大柳本伙办公室送给柳本伙0.5万元钱。
(7)2011年农历年底,我到杨岐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柳本伙办公室送给柳本伙1万元钱。
(8)2012年端午节前几天,我到杨岐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柳本伙办公室送给柳本伙0.5万元钱。
(9)2012年中秋节前几天,我到杨岐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柳本伙办公室送给柳本伙0.5万元钱。
(10)2012年农历年底,我到杨岐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柳本伙办公室送给柳本伙0.2万元钱。
(11)2013年端午节前几天,我到杨岐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柳本伙办公室送给柳本伙0.2万元钱。
(12)2013年中秋节前几天,我到杨岐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柳本伙办公室送给柳本伙0.2万元钱。
(13)2013年农历年底,我到杨岐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柳本伙办公室送给柳本伙0.2万元钱。
(14)2014年端午节前几天,我到杨岐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柳本伙办公室送给柳本伙0.2万元钱。
2)证人吴某甲的证言(56岁,上栗镇原人大主席),证实:上栗兴盛大道改造工程是2009年下半年开始的,一直到2010年年底才结束,我当时是上栗镇人大主席,当时经党政班子会讨论由我牵头总负责,主要包括协调矛盾纠纷、监督工程进度等。我记得当时因为电线杆搬迁的事情跟好几个部门都协调不下来,我就跟书记柳本伙汇报了,柳本伙再跟贺副县长汇报。之后贺副县长就召集上栗镇镇政府、供电、移动等部门开协调会,要这些部门配合好上栗兴盛大道改造工程工作,尽快搬迁路边上的电线杆、拆除广告牌等,使兴盛大道改造工程能顺利进行。上栗兴盛大道改造工程是一个叫戴某的老板,戴某是以南昌的一家公司的资质中的标。兴盛大道改造工程的造价是大概是2000多万元。
3、上诉人柳本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收受戴某6.5万元贿赂款的事实。
1)农历2010年年初,戴某送了5000元给我。
2)2010年端午节前几天,戴某送了5000元给我。
3)2010年中秋节前几天,戴某送了5000元给我。
4)农历2011年初,戴某送了10000元给我。
5)2011年端午节前几天,戴某送了5000元给我。
6)2011年中秋节前几天,戴某送了5000元给我。
7)农历2012年初,戴某送了10000元给我。
8)2012年端午节前几天,戴某送了5000元给我。
9)2012年中秋节前几天,戴某送了5000元给我。
10)农历2013年前,戴某送了2000元给我。
11)2013年端午节前几天,戴某送了2000元给我。
12)2013年中秋节前几天,戴某送了2000元给我。
13)农历2014年年前,戴某送了2000元给我。
14)2014年端午节前几天,戴某送了2000元给我。
2010年到2014年戴某分14次共送给我6.5万元钱。农历2011年初之前是在我上栗镇政府的办公室;农历2011年初到农历2013年中秋节是在我杨岐山管委会的办公室;农历2014年年前和2014年端午节是在我上栗县政府的办公室。戴某送钱给我是因为他承揽的兴盛大道改造工程是在上栗镇辖区内,当时我在上栗任党委书记,帮助他协调解决了一些工农矛盾,兴盛大道的工程款结算也要通过上栗镇政府。跟我搞好关系,对他结算工程款也有好处。后来我又提拔为县级干部,他想和我搞好关系,在遇到困难时可以帮他解决。我给戴某解决了兴盛大道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些矛盾阻碍施工影响工程进度,在他的请求下,我出面协调解决了这些矛盾,具体的事情我是安排上栗镇的干部吴某甲处理的。我没有将这6.5万元退还给戴某。
七、2009年3月份,上诉人柳本伙利用其担任上栗县上栗镇党委书记可以为县地税局返还工作经费的职务便利,以工作经费的名义向时任上栗县地税局局长尹某某索要5万元人民币,事前及事后均未提供任何开支票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
1)关于2009年度上栗县地税局收取上栗镇政府地税征管经费情况的说明,证实上栗镇政府会支付地税征管经费给上栗县地税局这一事实。
2)上栗县地税局2009年3月31日第32号记账凭证及附件复印件3张
3)上栗县地税局2009年3月31日第28号记账凭证及附件复印件2张
4)上栗县地税局2009年3月12日第26号记账凭证及附件复印件4张
以上证据证实2009年3月份柳本伙向尹某某索要5万元现金上栗县地税局虚假报账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尹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记得了),柳本伙打电话问我在不在单位上,我说在。他就说,等会有事来找我,马上就过来。柳本伙到我办公室后,我们闲聊了一会后,他跟我讲,他有5万元的费用不好处理,问我能不能帮忙处理下。我问他,是否有票。他说,就是没有票,所以才来找我帮忙处理。我就答应了帮忙处理。之后,我就交代单位财务人员处理这笔费用。后来财务上就用其他票据冲抵了5万元开支。之后,单位财务人员就把这5万元钱用黄色牛皮袋装好交给了我,我把这5万元放在办公桌的抽屉里。随后,我就打电话跟柳本伙讲,上次他说的费用我已经准备好了,叫他有时间就过来拿。没过多久,柳本伙到我办公室找我,我就从办公桌抽屉里将这装了5万元钱的黄色牛皮袋拿给了柳本伙。
帮柳本伙处理这5万元费用是因为上栗县地税局的经费是靠地税调剂税款给乡镇,乡镇给地税解决工作经费,地税局需要处理好与乡镇一把手的关系。而我当时任上栗地税局局长,柳本伙是上栗镇党委书记,我帮该镇调剂部分税款,他们返还工作经费给地税局,所以当柳本伙要我帮忙处理费用时,我考虑到一是要继续保持与上栗镇的关系,二是为了感谢柳本伙返还工作经费给我们地税局,就同意了。柳本伙在上栗镇任职期间,上栗镇每年会拿几十万工作经费给我们。
这5万元费用后来我是安排后勤主任张某处理的。我们地税局也没有义务为上栗镇或柳本伙个人处理费用,柳本伙后来也没有将这5万元钱还给我或我单位。
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3月份,时任上栗县地税局局长的尹某某让我处理了一笔5万元的费用。我就到我们上栗地税局的发票所开了5.6万元左右的发票,具体金额以票据为准,其中就包括尹某某交待的5万元没有票据的开支,还有我手上积累起来的一些杂七杂八的费用,然后到局里财务处报销了,我从中拿了5万元现金交给了尹某某。
3、上诉人柳本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收受上栗县地税局局长尹某某5万元人民币。
2009年的上半年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记得了),我打电话给尹某某问他在不在单位,他告诉我在单位办公室,我就让他在办公室等我,之后我到了他办公室。我们聊了一会工作上的事后,我跟他讲,我有5万元的费用不好处理,问他能不能帮忙处理下。我记得当时他问我,是否有票。我说,就是没有票,所以才想要他帮忙处理。尹某某稍微考虑了一下就答应了帮忙处理,并要我等他的电话。过了几天,他打电话给我,说上次讲的费用的事已经处理好了,叫我有时间就去拿。我随即就到了尹某某办公室,闲聊了几句后,他从办公桌抽屉里拿出一个黄色牛皮袋给我,我就收下了,并表示了感谢。后来,我数了一下,里面装的是5万元。
尹某某帮我处理这5万元费用是因为当时上栗县地税局的经费是靠地税调剂税款给乡镇,乡镇给地税解决工作经费,这样地税局需要处理好与乡镇一把手的关系。而我当时任上栗镇党委书记返还多少工作经费给地税局我是有决定权的,所以我认为他不会拒绝,就向他开口了。另外我和尹某某的私交也比较好。我向尹某某说的5万元费用,我只是以处理费用的名义跟尹某某提出来,并不是真正处理什么费用,这5万元是我个人得了。如果是正当的开支,我可以直接拿到上栗镇报销,没必要找尹某某帮我处理。这5万元后来全被我用于个人日常支出了,这5万元钱我也没有退还给上栗县地税局或尹某某。
上述所有事实,还有下列经一、二审庭举证、质证的综合证据证实:
1、书证
1)线索交办函,萍检侦指交字[2017]5号,证实本案系由萍乡市检察院交办莲花县检察院查办。
2)指定管辖决定书(2017)赣03刑他10号,证实本案经萍乡市中级法院指定莲花县法院审判。
3)常住人口信息,证实柳本伙1964年11月9日出生,具备刑事责任年龄。
4)萍乡市委、上栗县委等单位的任免文件资料,证实柳本伙的相关履职情况:2001.11-2003.01上栗镇党委委员、副镇长,2003.01-2006.03上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2006.03-2008.03赤山镇党委书记,2008.03-2011.04上栗镇党委书记,2011.04-2011.08待安排,2011.08-2011.11上栗县人大副主任,2011.11-2012.03上栗县人大副主任、杨岐山风景名胜区党委书记,2012.03-2013.11萍乡市杨岐山风景名胜区党委书记、上栗县政府党组成员,2013.11-2016.07萍乡市杨岐山风景名胜区党委书记、上栗县政府副县长(挂职),2016.07-2016.08上栗县委常委,2016.08-2017.08上栗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17.08.17被免去上栗县委常委、委员职务。
2、上诉人柳本伙的供述与辩解,我分别和杨某某、凌某某、陈某某、章某某、李某、戴某、尹某某等人之间存在经济问题。杨某某先后分11次,一共送了131万元人民币给我;凌某某先后分29次,一共送了115万元人民币给我;陈某某先后分10次,一共送了19万元人民币给我,另外陈某某还送了10万元孽龙洞水上乐园干股给我;章某某先后分11次,一共送了20万元人民币给我;李某先后分11次,一共送了12万元人民币给我;戴某先后分14次,一共送了6.5万元人民币给我;我以工作经费的名义,在尹某某处拿了5万元现金,实际上这5万元被我用于个人开支了。共计308.5万元。
这些钱主要用于我儿子柳某治病,我建房、房屋装修、购买商品房、买车等开支。我儿子柳某治病前后花费了60余万元;我在上栗县兴盛大道自建了一栋房子,我在上栗县滨河南路的自建了一栋房子,我在萍乡市上海人家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我还购买私家车两部,我出资8万余元帮儿子柳某购买私家车,我还借了100万元给杨某某赚取利息。上栗县兴盛大道自建的这栋房子大概花费了70万元人民币。我在上栗县滨河南路自建的这栋房子大概花费了80万元(加装修、家具)。我在萍乡市上海人家购买的这套商品房,买房加装修花费了100余万元。2015年,我购买了一辆别克英朗牌轿车(两厢车),落地价17万余元;2016年,我购买了一辆大众迈腾牌轿车,落地价23万余元。我2014年12月做了一次心脏主动脉瓣置换手术(包括护理、康复),花了20多万。
2017年10月我写的自书材料两份,一份是杨岐山游客中心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一份是关于上栗镇政府办公大楼置换暨小南京商贸城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这两份材料内容不属实,之前在检察机关所作的供述属实,这次转交的两份自书材料与之前交待的不一致,本人是出于想把自己的受贿金额减少一点,能够让我减轻处罚。我收受杨某某的贿赂款为131万元、凌某某的贿赂款是115万元。
3、其它证据材料
1)证人柳本罗的证言证实:2008年我帮柳本伙在上栗县沿河南路盖了一栋房子,我印象中柳本伙通过他老丈人梁炳科一共付了9万元工钱给我,当时我还写了条子。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我现住的上栗县兴盛大道上自建房,于2003年上半年左右开始动工兴建的,建房的事情包括费用是柳本伙一手打理的。我儿子柳某2005年年底突发的白血病,后治疗花费的费用都是柳本伙负责的,我记得大概用了50至60万元。在2014年的时候,我和柳本伙每人各出了9万元左右给我儿子柳某买了一部大众速腾小轿车。
3)证人柳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我查出患有白血病,后由我母亲在照顾我治疗,治疗的费用由我父亲柳本伙支付,至少有20万元。
4)证人梁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和柳本伙是2006年登记结婚的,家庭有大的开支为2009年,我们建了一套6层的自建房,我大概花费了60万元,2013年,我们买了一辆别克英朗牌轿车,落地价17万余元;2013年,我们在萍乡市上海人家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付了33万余元,按揭贷款49万,还有5年就还清了贷款。今年刚弄完装修,装修一共花费了40余万元;2015年,我们买了一辆大众迈腾牌轿车,落地价23万余元;2014年,我投资了10余万元到上栗到萍乡的客运班线。
5)上海人家房子装修工程首付款收据及电子回单。
6)上海人家房子装修工程预算表。
7)上海人家房子装修工程结算表。
8)上海人家房子装饰设计施工合同。
9)大众迈腾牌轿车登记信息、购置税发票、购车发票。
10)别克英朗牌轿车登记信息、购置税发票、购车发票。
11)栗国用(2010)第5197号土地证(滨河南路)。
12)上海人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购房发票、预售款收据、首付款收据,证实柳本伙的家庭资产情况及赃款去向。
13)上栗县上栗镇政府的证明,证实上栗镇政府出具证明2003年党政班子会议记录本因档案室搬迁原因导致遗失,现查询未果。
另查明:1、2017年7月31日上午11时许,上栗县委办公室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上诉人柳本伙到县委书记办公室来。当时柳本伙不知道萍乡市纪委找他。柳本伙回到上栗县委后被市纪委带走接受审查。审查期间,柳本伙主动交代了其违纪违法问题,其中收受工程承包商杨某某、凌某某、陈某某等人贿赂现金200余万元是市纪委之前未掌握的。审查期间,柳本伙向市纪委退缴违法违纪款367.45万元。2、在市纪委审查期间,柳本伙还检举揭发了上栗县杨岐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党委原副书记、国营鸡冠山垦殖场党委原副书记高某受贿数十万元。该线索已经交由上栗县纪委查证属实并移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将高某向上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事实,有经一、二审庭审举质、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中共萍乡纪委出具的归案说明及补充说明;2)上栗县人民检察院(2017)269号起诉书;3)上栗县委工作人员秦美红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柳本伙利用其担任上栗县上栗镇镇长和镇党委书记、萍乡市杨岐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党委书记、上栗县副县长、上栗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项目工程开发商杨某某、凌某某、章某某、陈某某、李某、戴某、上栗县地税局尹某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08.5万元和10万元干股(该10万元干股属犯罪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处罚。检察员提出的关于10万元干股属犯罪未遂的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上诉人柳本伙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上诉人柳本伙向上栗县地税局局长尹某某索要5万元,系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上诉人柳本伙已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柳本伙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柳本伙受贿金额有误的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柳本伙及其辩护人提出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根据归案说明及补充说明等证据,柳本伙不具有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且其二审期间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该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应当将纪委双规的时间折抵刑期的意见,因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柳本伙的笔录皆是采取刑讯逼供或诱供方式取得,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因无证据支持与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虽然认定柳本伙受贿10万元干股属未遂,但鉴于上诉人柳本伙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原判对其已减轻处罚,量刑恰当,故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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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刘树平
审判员 袁绍萍
审判员 黄长林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汤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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