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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年31号解读(国税函2009年31号文33条解读)

问: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规定,据有关地区和企业反映,一些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既有作为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又有代替合同使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如何界定征收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问: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是否贴花?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七条规定,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28号)第三条关于使用计算机记账如何贴花的问题规定,银行使用计算机记账,按照电子计算机会计核算的账务组织和账簿设置要求,输入计算机的核算资料(包括综合、明细核算资料),需要输出打印账页、装订成册,具有账簿的作用。对通过计算机输出打印账页,装订账册的,应按照法规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的电子账簿应在打印账页,装订成册时按规定贴花。对于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花,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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