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山东178号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令317号第17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加大备案监督力度,及时纠正违法文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立法法》《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政府制定出台了《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制定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越来越重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我省2005年颁布实施了《 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78号,以下简称178号令),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了规范,但该规定已实施15年,很多内容与国家要求和当前工作需要不符,亟需进行修订。


《规定》制定过程


《规定》具体内容解读


《规定》共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二)关于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将规章定义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普遍适用于行政管理的规定、办法等以政府令形式公布施行的文件的总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定义为“除规章外,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同时,将该政府令的名称相应修改为《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三)关于审查内容和措施。《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因此《规定》在审查事项中增加了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内容。同时为提高审查质效,规定了备案审查机构除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外,还可以通过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论证会、邀请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等方式进行审查。


(四)关于建议审查处理制度。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对于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力量,加大备案审查力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对报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除了主动审查外,通过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对他们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文件,也是备案审查的重要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规定》增加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的有关内容,在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对建议审查申请提出的情形、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备案审查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处理措施和时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