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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比例(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算不算工资总额)

在我给客户服务的过程中,有一家公司安置了残疾人就业,在汇算清缴的时候享受了残疾人工资税前100%加计扣除政策。但是税局在日常检查过程中指出,该公司的残疾人工资没法享受100%加计扣除,要求企业依法进行了纳税调增补税。或许有很多人心里面很纳闷,税局为何要说纳税调增处理?



我们来翻翻相关政策,财税〔2009〕70号文件明确指出,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应“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这是硬性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其目的既有利于使所有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企业都能享受到税收优惠,也有利于把税收优惠真正落实到需要照顾的人群上,避免出现作假带来的税收漏洞。



另根据国税总局2018年23号文件规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


(1)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 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 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 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从上述文件我们不难看出,想要享受残疾人加计扣除政策,就要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事实也证明,上文提到的公司被纳税调增的原因就是因为现金支付了工资,没有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来支付。



现实中,确实也有不少公司出于各种原因考虑,在员工工资发放的时候都会选择现金支付方式。大家想想,在当下支付手段如此多样化与便利化的情况下,企业仍然使用现金作为工资的支付方式,出于什么目的我就不多说了。


既然我们公司响应国家号召,为社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我们就应该按规定去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要最后“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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