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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道路交通(刑法修正案十一罪名公共交通)

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对抢公交车方向盘、干扰公共交通行使的处罚力度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的是危险驾驶罪,按照刑法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处罚顶格为拘役,所以此次修正案对干扰共同交通正常行驶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顶格为一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处以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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