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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续签赔偿金要交税吗(公司不续签合同怎么赔偿是税前还是税后)


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订


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一篇案例就看懂!







01


案件事实













2017年11月30日,被告吴某签署与原告某公司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从事市场销售岗位工作,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基本工资每月2000元,绩效工资根据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内部分配办法确定;工作期间和离职后两年内,被告在四川区域内,不得在本公司存在商业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公司任职,或自己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同日,被告还签署《注意事项》和《保密协议》,确认已清楚告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薪酬制度等,确认不利用所知悉的公司保密信息从事有损原告公司或关联单位利益的经营、交易等行为。


2018年11月5日,原告向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因双方劳动合同将于2018年11月30日到期,原告决定不再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遂通知被告办理离职手续。


2018年11月30日,原告拟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同意按3个月工资标准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3020.8元;但被告有异议,遂拒签。


2018年12月7日,被告向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成华劳人仲委裁字(2019)第0026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22161.81元和销售提成74622元;该裁决书送达后,原告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本案诉讼。






02


法院认为













关于经济补偿金是否应予支持问题。法院认为,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系因吴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8年11月30日到期,某公司决定不再与吴某续签劳动合同,但某公司在诉讼中又称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原因为吴某未完成全年销售指标及催收回款工作,且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对此,法院认为,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及事由应指向明确,而不能随意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及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吴某不同意,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某公司应该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对于某公司主张的吴某未完成全年销售指标及催收回款工作,且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法院认为,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吴某全年销售指标及款项回收指标事实,且客观上某公司在吴某工作期间回收了部分公司支付的货款,故某公司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依据不充分。


关于吴某是否违反竞业义务问题。某公司经营的产品主要为具有军工性质的组件,某公司还取得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证书。吴某新入职公司经营范围虽包含电子产品,但由于电子产品涵盖范围广,现实中具有军工性质的电子生产企业较少,仅凭两公司的工商登记范围有类同之处尚不足以认定吴某违反竞业限制并损害公司利益。综上,某公司应向吴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03


裁判要点






合同到期后未续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要区分三种情况:




一是用人单位不愿再与劳动者续订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是用人单位愿意与劳动者续订,但是要降低劳动者原来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是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待遇,而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04


判决结果






原告某公司向被告吴某支付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订的经济补偿金22161.81元。






05


案件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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