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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税务机关依法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广州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XXX7465877):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375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20年6月10日至2021年5月28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单位取得深圳市桦源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1月15日、2017年1月16日开具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62130,发票号码36843837-36843840、36843944-36843956;金额合计1,533,894.63元,税额合计260,762.13元,价税合计1,794,656.76元。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证实,上述17份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所涉及的进项税额260,762.13元,你单位已于税款所属期2017年1月申报抵扣。


2.你单位取得深圳市鑫源炬达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1月15日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62130,发票号码42334138-42334142,金额合计496,666.68元,税额合计84,433.32元,价税合计581,100.00元。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上述5份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所涉及的进项税额84,433.32元,你单位已于税款所属期2017年1月申报抵扣。


3.你单位取得深圳市乔联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6月22日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71130,发票号码01073349-01073352,金额合计398,179.50元,税额合计67,690.52元,价税合计465,870.02元。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上述4份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所涉及的进项税额67,690.52元,你单位已于税款所属期2017年6月申报抵扣。


你单位将上述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共412,885.97元,通过系统查询申报情况核实,你单位至检查日止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2.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底账系统及增值税电子底账系统显示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打印件;3.金三系统显示你单位相关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抵扣发票统计表打印件;4.金三系统显示你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明细截图及部分报表打印件;5.你单位注册经营地所属的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城西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


二、处理决定


(一)增值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对你单位应追征增值税共412,885.97元(其中:2017年1月345,195.45元;2017年6月67,690.52元)。


(二)相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应追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共28,902.02元(其中:2017年1月24,163.68元;2017年6月4,738.34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应追征教育费附加12,386.58元(其中:2017年1月10,355.86 元;2017年6月2,030.72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应追征地方教育附加8,257.72元(其中:2017年1月 6,903.91元;2017年6月1,353.81元)。


(三)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应补缴的增值税412,885.9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28,902.02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375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375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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