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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禁用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禁用限用规则第十二条)

导读


“樟树港辣椒”的由来


《“樟树港辣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规则》中记载了“樟树港辣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生产地域范围为湘阴县樟树港境内的文谊新村、龙家新村、柳庄村、兴源村、祥源村、柏金港村、金台山村、樟树港社区共8个村;使用“樟树港辣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必须是在湘阴县樟树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种植、生产的辣椒;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可申请使用“樟树港辣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把“樟树岗辣椒”作菜名


随着“樟树港辣椒”知名度越来越高,市面上山寨版“樟树港辣椒”层出不穷。


2020年3月26日,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人员在某餐饮公司经营的餐饮店铺内根据餐厅提供的菜单,选择了一些菜肴消费,其中有一款名为“樟树岗辣椒”的菜品价格为35元。


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认为该餐饮公司存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遂于2020年8月18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餐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原告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相关合同证明“樟树港辣椒”的推广情况及零售单价(根据季节不同从88元到288元不等)。


对此,该餐饮公司认为其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并提交了两张盖有“浏阳市某食品商行”印章的送货单,单据上显示时间分别为2020年3月22日、2020年3月27日,商品名称包括樟树港辣椒,数量分别为5、6,单价为13元。


对已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长沙县法院一审认为,该餐饮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第11056297号“樟树港辣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遂判决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餐饮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中院审理后认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标识,通常采用“地理名称 产品通用名称”的方式表达。本案中,上诉人是将“樟树岗辣椒”使用在菜单上作为菜名使用。一般情况下,菜单上的菜名是用于区别不同的菜式菜品,而非区别来源。通常情况下,菜名仅采用“食物名称或其组合”或“食物名称 烹调手法”的方式(如“剁椒鱼头”“凉拌黄瓜”等),就足以区别不同的菜品,而不会涉及具体食物产地,除非该食物的品质与该特定产地有关。


被诉侵权标识为“樟树岗辣椒”,其中“岗”与“港”发音相同,相关公众在看到该标识时,易将“樟树岗”误认为是“樟树港”,就连上诉人在上诉状中陈述其所售商品时,亦表述为“樟树港辣椒”。被诉侵权标识的表达方式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通常所用的表达方式“地理名称 产品名称”一致,相关公众在看到该标识时,容易联想到该辣椒来源于樟树港,该辣椒的口感、辣度等品质与樟树港这一特定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地理因素有关,这正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发挥的作用;上诉人使用“樟树岗辣椒”作为菜品名称的意图也是为了将该辣椒与一般的辣椒相区别,提示消费者该菜品使用的辣椒来源于樟树港,故该种使用方式系商标的使用。由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功能在于证明该商品的特定品质,故只有商品符合特定条件且履行申报等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该商标。即使涉案辣椒确实是来源于樟树港,上诉人也只有正当使用“樟树港”地名的权利,故该种使用方式并非正当使用。上诉人使用“樟树岗辣椒”字样的菜名对外销售菜品,构成对被上诉人第110562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关于合法来源抗辩,法院认为,考虑到“樟树港辣椒”的知名度、价格、上诉人的经营范围、使用方式,可以认定上诉人在销售该商品时并非善意,故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综上,长沙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解析


地理标志商标的专用权和禁用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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