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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按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汽车修理收入按什么业务缴纳增值税)

随着汽车行业的蓬勃发展,作为汽车经销企业,涉及的税种比较全面,业务的账务处理相对复杂,涉税风险点也就多了,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和探讨汽车经销行业的涉税相关问题。这节课主要内容分三部分:


一、相关税收政策法规(节选汽车行业主要业务适用的法律法规)


二、涉税风险点(主要讲述行业普遍存在的风险点)


三、涉税事宜(主要是几个税收问题的答疑)


首先来看相关税收政策法规的第一部分--返利。就汽车行业来讲,返利五花八门,有分时间的,有分业务类型的,那么返利适用的主要税收政策是什么呢,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6号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和税率缴纳营业税。(目前已经全面营改增)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可以说汽车行业的返利,绝大部分都与销售挂钩,也就是说与增值税有关,讲完返利适用的政策,我们接下来看相关税收政策法规的第二部分---促销。汽车行业的促销手段很多,为了吸引消费者,有送实物、送保险、按揭零利息、打折等等,下面主要讲几种促销手段适用的税收政策。


第一种,赠送实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进行税务处理。


第二种促销手段,折扣销售:


根据国税函[2010]5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不开或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第三种促销手段,低于市场价销售或分解销售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现在汽车行业基本实行一条龙服务,代办按揭、保险、上牌等业务,那么代办业务适用的主要税收政策是什么呢?


根据财税[2003]16号文《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已全面营改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缴纳增值税。收取的其他收入,诸如手续费、担保费、代理费等必须缴纳增值税。新上市、紧俏车辆,提现车收取的加急费等,应作为价外费用,合并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


接下来看相关税收政策法规的第三部分--抵扣。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抵扣凭证,应当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自2017年7月1日以后认证期限由180天增加到360天)


汽车行业很多进项发票都是汇总开具的,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文件中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下面再来看相关税收政策法规的第四部分--代购。代购业务主要发生在名车行,二级网点等等,有部分4S店也有涉及。那么代购适用的主要税收政策是什么,根据财税[1994]26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中规定:


代购货物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法规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下面讲述第二块内容,涉税风险点。风险点一、厂家返利。总体原则是不能全部落入自家腰包。厂家返利名目繁多,一般包括实销奖、达标奖、广告费支援、促销费补助、建店补偿等,返回方式既有资金返利,也有实物返利。不管是资金还是实物,按照税法规定,汽车4S店收到厂家返利后,必须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和所得税,而不能将其全部作为利润支配。


下面看厂家返利中的第一种模式整车销售返利。一般来说,汽车生产厂家为了鼓励汽车4S店多卖汽车,都会将返利与汽车4S店的销售额挂上钩。因此,汽车4S店收取厂家返利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必须按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缴纳增值税。


首先来看收到现金返利如何处理。收到厂商支付的现金返利,公司开具了现金收款收据,未开具发票的,按税法规定,要冲减进项税额。


【例】A汽车生产厂家与B汽车4S店均为一般纳税人,为了鼓励4S店多卖汽车,A厂家与4S店签订协议,每期末按照4S汽车销售额的5%进行返利,4S店5月份实现销售117万元,按照约定,收到A厂家的现金返利5.85万元,同时收到A厂家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会计处理,借:库存现金 5.85


贷:主营业务成本--整车销售成本 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0.85


(2)税法处理,按税法规定,冲减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本期缴纳增值税0.85万元。


第二种模式,广告支援返利。营改增后,广告业征收增值税,收到厂家的广告补偿款时,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例】A汽车生产厂家与B汽车4S店均为一般纳税人,4S店2016年发生广告支出20万元(不含税),已抵扣进项税额1.2万元,年末收到厂家广告支援返利10.6万元(含税)。


(1)会计处理,借:库存现金 10.6


贷:其他业务收入--返利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0.6


(2)税法处理,营改增后,广告业征收增值税,收到厂家的广告补偿款应按照广告服务适用的税率6%缴纳增值税0.6万元。


第三种模式,实物返利。汽车销售商完成厂家指标时,厂家有时会给予整车或配件等实物进行奖励,销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销售商品方式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应视作销售处理,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A汽车生产厂家与B汽车4S店均为一般纳税人,为了鼓励4S店多卖汽车,A厂家与4S店签订协议,4S店若能完成协议中约定的销售指标,A厂家给予整车返利进行奖励。现在4S店5月份完成A厂家的销售指标,收到A厂家的整车返利,该批整车售价117万元,同时收到A厂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项税额为17万元。


(1)会计处理,借:库存商品--X车型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主营业务成本--整车销售成本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


(2)税法处理,该整车返利与销售量挂钩,属于平销返利中的实物返利,收到实物返利,按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于厂家来说,该行为视同销售,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S店取得该发票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如果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得抵扣。


以上是我们介绍到的风险点一厂家返利的几种操作模式。接下来看风险点二,新车销售。


第一种情况,卖车送饰品,别把税款送没了。几乎所有的汽车经销商在顾客买车时,都会随车赠送一些装饰用品,比如防爆膜、真皮座套、地胶板、防盗报警器等,车子的档次越高,赠品价值也越高。赠送实物。应视同销售,计算销售收入。


【例】A汽车4S店为一般纳税人,销售一台汽车100000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项税额为17000元,同时,为了吸引客户购买汽车,另外赠送了价值10000元的精品装饰,该套精品属于汽车4S店外购取得,取得时已进行相应的进项税额抵扣1700元。那么会计上应该如何进行处理?税法上又该如何缴税?


(1)会计处理,借:销售费用--赠品赠送 11700


贷:库存商品--X精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2)税务处理,按税法规定,该赠送精品行为应当视同销售,缴纳1700元的增值税。


第二种情况,低于市场价售车。差价部分作为给客户购置赠品的费用,不按正常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额。有的企业经销的品牌汽车,当发现部分客户对购车赠送的货物不感兴趣时,就从价格上让出客户购置礼品的费用,使得所售汽车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正常销售价,是否属于有正当理由的情况呢?在国税总局没有正式明确规定之前,参照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除商品到期、残次、清偿债务等情况外,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的,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


第三种情况,分解销售收入。将售车款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价款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部分价款开具收据,开票金额低于实际销售价格,从而隐匿收入少缴增值税,并导致购车者少缴车辆购置税,或为了留住购车者,让其少缴车辆购置税。


以上是介绍到的有关新车销售的风险点部分,接下来看涉税风险点三,售后服务。


维修保养,赚钱别忘申报纳税。汽车经销商的维修收入的多少对毛利和税负影响很大,经测算维修的毛利率一般在30%以上,而有的企业维修业务账面却还亏损,核算内容不真实,存在隐瞒部分汽车维修、保养领用的配件和工时费收入,少计销项税额。由于汽车4S店面对的消费群体中,8成以上是私家车用户,在零配件销售和售后服务业务中只要消费者不主动索要正式发票,汽车4S店一般不主动开具正式发票。因此,维修保养、装饰美容业务已成为汽车4S店税务问题高发区。


【例】A汽车4S店为一般纳税人。张三将私家车拿去A汽车4S店进行维修,4S共收取张三维修费用234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0元,销项税额为340元。4S店因该项维修领用配件700元,发生维修工人工资500元。会计分录应该如何编制?


(1)收取维修费用,借:库存现金 2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维修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2)结转维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维修成本 1200


贷:库存商品--X配件 700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500


所以说,对于顾客没有索要发票的情况,企业应该在纳税申报时填报未开票收入,避免税务稽查的风险,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再来看风险点四,代办业务。代办按揭等,有收入就要承担纳税义务。汽车经销商与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合作,向客户提供汽车按揭服务业务和其他代办服务业务,购车人在购车时可以获得贷款、保险、上牌等“一条龙”服务。当然,购车人必须向汽车经销商交纳一定的手续费、担保费、代理费等各种服务费用。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中向车主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和保险费,不缴纳增值税,收取的其他收入,诸如手续费、担保费、代理费等必须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下面看个案例。


【例】A汽车4S店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销售汽车的同时为客户提供按揭业务,随汽车销售共收取手续费、代理费等30万元(不含税),账务上未进行处理。对于该项业务会计上应该如何处理,税务上又有何风险呢?


(1)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 35.1


贷:其他业务收入--手续费 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2)税法处理,按税法规定收取的手续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合并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应补缴增值税5.1万元(30*17%=5.1),所得税7.5万元(30*25%=7.5),并且有故意行为,处0.5倍(6.3)万元以上罚款。


【例】A汽车4S店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销售汽车的同时为客户提供代办业务,向客户收取的代客户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共计20万元。对于该项业务会计上和税法上应该如何来进行处理呢?


(1)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 20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车辆购置税 20


(2)税法处理,按税法规定,代办服务业务中向车主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和保险费,不缴纳增值税。


下面来看涉税风险点五,抵扣。主要表现在汇总发票无明细。如取得材料一批、精品一批等的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未附销售清单,则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某公司2016年外购精品一批100万元,取得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附明细),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最后一个涉税风险点六,代购业务。代购汽车、配件。


【例】客户向甲4S店订购一台车辆价款21万元,该店无现车,答应从乙4S店调剂,客户交纳定金1万元,甲4S店将车款21万元垫付给乙4S店,几天后车到甲4S店,发票由乙4S店直接开具给客户,客户将余款20万元,交给了甲4S店,提车。


根据财税[1994]24号文中的规定:


代购货物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法规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解析】本题中,客户是委托方,甲店是受托方,乙店是销货方。由于甲4S店不符合条件“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须按自销交纳增值税3.05万元(21÷(1 17%)×17%)。


最后我们来讲第三大部分,两个涉税事宜的答疑。


涉税事宜一,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所销售的货物是按差价开具发票,还是按货物的全额开具发票?收取的旧货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因此,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开具发票并计税。购进旧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例】某汽车4S店销售汽车含税价234000元/辆,若购货者交还同型号旧汽车均作价50000元/辆,交差价184000元即可购买新汽车。2016年11月,企业采用这种方式销售自行车1辆。假设旧汽车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对上述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分析:1辆新汽车含税售价=1×234000=23400(元)


1辆旧汽车作价=1×50000=50000(元)


应补差价款=234000-50000=184000(元)


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 184000


库存商品一X型号旧汽车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整车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涉税事宜二,销售试乘试驾车增值税业务如何处理?


分两种情况,一种是2013年8月1日前转为试驾车,对自身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计算销项税额,不符合抵扣条件,计入固定资产时不计算进项税额,处置时按照3%减按2%缴纳增值税;另一种是2013年8月1日后(营改增)转为试驾车,对自身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计算销项税额,符合抵扣条件,计入固定资产时计提进项税额,处置时按适用税率17%计算销项税额。


【例】某汽车4S店2016年6月出售A型和B型两辆试乘试驾车,其中A试驾车于2013年6月购入,原值100000元,预计残值5%,预计使用年限10年,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已提折旧28500元,以价税合计40000元出售;B试驾车于2014年2月份购入,进项税额已抵扣,已提折旧61750元,预计残值5%,以价税合计45000元出售。


解析:出售A试驾车按简易办法依征税率3%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缴增值税=40000÷(1+3%)×2%=776.70(元);当月出售B试驾车按一般计税方法依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45000÷(1 17%)×17%=6538.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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