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胜太路中国银行开户行名称(中国银行胜太路支行营业时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044 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 6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273.6135万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 元,具体发行价为 29.03 元/股,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2,077.473212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2,955.526693 万元。上述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中汇


会验[2016]4104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将严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持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公司”)已经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及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


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止


2016年 9月 12日相关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开户行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


银行账号:72030122000258801


银行地址:南京市江宁区胜太路 109号金额(人民币万元):93,018.300307


用途:机器人智能制造系统研发和产业化,以及机器人智能化工厂升改造项目


2、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开发区支行


账户名称:南京埃斯顿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301021129100328818


银行地址: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将军大道 99号-1号金额(人民币万元):0


用途:高性能伺服系统、机器人专用伺服系统、大功率直驱伺服系统及运动控制器产品研发和产业化,以及智能化车间升级改造项目


3、开户行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


银行账号:3010000210120100057747


银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 188号金额(人民币万元):0


用途:基于云平台的机器人 O2O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4、开户行名称:上海银行南京鼓楼支行


银行账号: 03002990187


银行地址: 南京市中央路 19号金额(人民币万元):0


用途: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及机器人产业创业创新孵化器项目


5、开户行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


银行账号:3010000210120100057878


银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 188号金额(人民币万元):0


用途:融合互联网技术的信息化智能机器人系统平台及企业信息化平台升级改造项目


6、开户行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


银行账号:3010000210120100057909


银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 188号金额(人民币万元):0


用途:补充流动资金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三、华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封江涛、战晓峰可以随时到开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备查文件:


1、公司、南京埃斯顿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3、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4、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5、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汇会验[2016] 4104号《验资报告》特此公告。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 9月 12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