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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医药费用扣除医保(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医药费支出金额)

赵某是重庆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去年生了一场大病,医疗费用有一部分是住院费,一部分是门诊费。请问是否只有住院费用才能享受个税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 号)第十一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 80000 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 1.5 万元的部分,在 8 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也就是说,大病医疗支出只需要满足上述条件即可,不考察纳税人是否住院治疗。


因此,赵某享受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不考察纳税人是否住院治疗,刘某自付的门诊费和住院费只需符合国发[2018]41 号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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