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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怎么查询不动产登记簿(西安不动产登记自助查询系统查询)



二、5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怎么办理登记?答:5月1日前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或拆迁安置协议等时为夫妻一方姓名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可以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登记为共有,并明确共有方式。



三、已登记为一个人名字的房屋,怎么办?答:1.夫妻双方可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及产权证等材料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加名。 2.房屋在抵押期间的,经抵押权人同意,由夫妻双方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加名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 3.房屋被查封的,可在解除查封后或查封期间届满后加名。





四、申请房屋加名、减名、份额变更等相关登记需要缴纳契税吗?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对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的不动产加名、减名、份额变更及约定另一方单独所有,免征契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申请增加配偶姓名的,免收登记费;婚前一方购买,婚后申请增加配偶姓名的,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10元。







五、需要提供相关婚姻关系材料的有哪些情形?答:1.未经公证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2.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的。 3.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特殊情形。







六、认为另一方擅自购置、隐匿不动产,如何查询?答: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擅自购置、隐匿不动产的,可以携带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前往不动产信息档案查询窗口查询夫妻双方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







七、夫妻一方私自处分房屋,怎么办?答:在登记机构询问共有情况时,夫妻一方隐瞒共有状况,作出虚假承诺,擅自对不动产进行抵押、出售、赠与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另一方认为擅自处分行为侵犯自身权利的,可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如何能更好地保护权利?答: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取得权利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或拆迁安置协议等时,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对于已经一方签字的情况,在办理登记时可以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登记为夫妻共有:二是已经登记的房屋,夫妻双方可以共同申请加名;三是如果发现夫或妻一方私自抵押、出售、赠与不动产的,应及时通过民事诉讼保护权利。







同时提醒广大市民,不动产登记是一种物权公示行为。因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利益受损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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