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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变动(期权价格等于期权的内在价值加上时间价值)


目录:


v财务部监管政策梳理


v保监会监管政策梳理


v银监会监管政策梳理



▍四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2017/6/12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有关投资净损失的会计理》


投资方按权益法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亏损,或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减少净额,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冲减至零,并产生了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被投资单位在以后期间实现净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以前确认或登记有关投资净损失时的,相反顺序进行会计处理,即依次减记未确认投资净损失金额、恢复其他长期权益和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投资方还应当重新复核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①投资方当期,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的分享额小于或等于前期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根据登记的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类型,弥补前期未确认的,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净亏损或其他综合收益减少净额等投资净损失。


②投资方当期,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的分享额大于前期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应先按照①的规定弥补前期未确认投资净损失;对于前者大于后者的差额部分,依次恢复其他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按权益法确认该差额。


③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有关规定,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后的最佳估计数予以调整。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


企业在按照第4号准则的上述规定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做出决定。由于收入可能受到投入、生产过程、销售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与固定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无关,因此,企业不应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折旧。


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摊销方法》


企业在按照第6号准则的上述规定选择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时,应根据与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做出决定。由于收入可能受到投入、生产过程和销售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与无形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无关,因此,企业通常不应以包括使用无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摊销,但是,下列极其有限的情况除外:


①企业根据合同约定确定无形资产固有的根本性限制条款(如无形资产的使用时间、使用无形资产生产产品的数量或因使用无形资产而应取得固定的收入总额)的,当该条款为因使用无形资产而应取得的固定的收入总额时,取得的收入可以成为摊销的合理基础,如企业获得勘探开采黄金的特许权,且合同明确规定该特许权在销售黄金的收入总额达到某固定的金额时失效。


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收入的金额和无形资产经济利益的消耗是高度相关的。


企业采用车流量法对高速公路经营权进行摊销的,不属于以包括使用无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


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


①服务提供方,向服务接受方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服务接受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服务提供方作为关联方进行相关披露;服务提供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不应仅仅因为向服务接受方提供了关键管理人员服务,就将其认定为关联方,而应当按照第36号准则判断双方是否构成关联方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②服务接受方,可以不披露服务提供方所支付,或应支付给服务提供方有关员工的报酬,但应当披露其接受服务而应支付的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2017/5/10


1、政府补助的确认


同时满足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这两个条件,并增加了政府补助的特征。


2、政府补助会计处理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并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3、财政贴息会计处理


提供了两种方法供企业选择,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以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在借款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2017/4/28


1、准则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


2、准则的分类和列报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处置组所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分摊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的,该处置组应当包含分摊至处置组的商誉。


3、准则的计量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但下列各项的计量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①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②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计量的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③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④递延所得税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⑤由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适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⑥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2017/5/2


1、调整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相关列示项目及其披露内容,反映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后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2、要求企业充分揭示所面临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情况,有助于投资者、债权人和监管部门合理评估企业风险敞口、风险性质、风险程度及其财务影响;


3、强化企业风险管理目标和策略的披露,促进企业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


4、完善金融资产证券化等金融资产转移相关信息的披露,包括企业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性质、金额、风险状况以及企业继续涉入情况等,切实提高企业金融资产转移业务信息的透明度。


▍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2017/3/31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


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


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便于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3、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除此之外,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还在以下方面作了调整和完善:


1、简化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


对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简化:混合合同主合同为金融资产的,应将混合合同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会计处理,不再分拆;混合合同不属于金融资产的,基本继续沿用现行准则关于分拆的规定。


2、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


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3、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在维持金融资产转移及其终止确认判断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对相关判断标准、过程及会计处理进行了梳理,突出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对相关实务问题提供了更加详细的指引,增加了继续涉入情况下相关负债计量的相关规定,并对此情况下企业判断是否继续控制被转移资产提供更多指引,对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情况下转入方的会计处理和可能产生的对同一权利或义务的重复确认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4、增加套期会计中期权时间价值的会计处理方法


引入了新的会计处理方法,期权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首先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续的会计处理根据被套期项目的性质分别进行处理。这种处理方法有利于更好地反映企业交易的经济实质,提供了与其他领域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提高了会计结果的可比性,减少了企业损益的波动性。


5、增加套期会计中信用风险敞口的公允价值选择权


符合一定条件时,企业可以在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后续计量中或尚未确认时,将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敞口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当条件不再符合时,应当撤销指定。


新规定允许企业对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敞口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方式来进行会计处理,以实现信用风险敞口和信用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在损益表中的自然对冲,而不需要采用套期会计,以此作为套期会计的一种替代,以更好地反映企业管理信用风险活动的结果,提高企业管理信用风险的积极性。


▌影响:


本次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是我国2006年发布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十年来对该准则的第一次全面修订,无论是在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基本理念,还是金融工具分类、确认和计量等具体会计处理方面,都有较大变化。从总体上看,新准则对强化企业管理、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提升金融监管效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17/1/25


保监会及派出机构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共有12项: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限制业务范围;


(五)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六)责令停业整顿;


(七)吊销业务许可证;


(八)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九)撤销任职资格;


(十)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十一)禁止进入保险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6/23


1、强化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加强关联交易统筹管理,要求保险公司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并且指定一名执行董事担任负责人,成员应当包括合规负责人等管理层有关人员。同时,针对以统一交易协议方式签订的与同一关联方发生的具有持续性、多发性特点的关联交易,《通知》对协议内容、形式、期限、审查方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统一交易协议中应当包含关联交易控制条款,并符合穿透审查的要求。


2、明确穿透监管原则


从严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追溯穿透至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实际权益持有人,下溯穿透至底层基础资产包含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关联方资产,并且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所形成的关联方(已受所在金融行业监管的机构除外)与保险公司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也纳入监管。


3、建立“责任到人”的审核和追责机制


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对关联交易进行层层审核。合规、业务、财务等关键环节的审查意见以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会议决议应当清晰留痕并存档,对关键环节负责人进行层层追责。


4、增加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通知》进一步完善事前、事中监管措施,将风险控制端前置,明确规定对违规关联交易或存在潜在风险的关联交易,保监会可以采取公开质询、责令修改交易结构、责令停止或撤销关联交易、责令禁止与特定关联方开展交易等监管措施。同时,要求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关联交易审查环节责任人,将关联交易审查违规行为与其任职资格、履职评价相挂钩,让职业经理人真正的发挥职业精神与专业作用。此外,《通知》还对关联交易日常报告进行了相应的规范。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5/17


1、重点针对产品管理、信息披露、销售宣传、客户回访、续期服务和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排查相关经营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捏造散布“返还型健康险被叫停”“部分重大疾病将列为免责病种”等虚假信息的炒作行为,以及通过虚假宣传引诱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等违规销售问题,开展全面清查和责任追究。


2、明确要求对于公司销售管理存在的10种违法违规情形依法进行处罚,并对省级分公司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至12个月的监管措施。人身保险公司一年内因上述情形有2家以上省级分公司被保监局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对总公司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至12个月的监管措施。


3、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建立与薪酬和职级挂钩的内部问责制度,进一步强化总公司责任,对因制度规定缺失、监督执行不到位、合规管控不力等原因导致销售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追究总公司相关部门和高管人员责任。省级分公司经营区域内发生相关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对省级分公司相关高管人员以及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7/7/1实施


1、明确“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


要求公司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内部审计部门共同组成合规管理的“三道防线”,各自履行相应合规管理职责。


2、提高对公司合规部门设置、合规人员配备的要求


规定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设置合规管理部门,并对保险公司专职合规人员和兼职合规人员的配备提出了明确要求。


3、提升合规管理的履职保障


完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职责,建立合规审核机制,强化合规信息系统建设,并增强合规工作独立性。


4、加强合规的外部监督


明确合规监管的原则,完善监管要求,对违反合规监管的行为设置相应监管措施,并加强保监局对辖区内保险机构合规工作的监管。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的通知 》


2017/4/26


1、完善押品管理体系,包括健全押品管理治理架构、明确岗位责任、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信息系统等;


2、规范押品管理流程,明确了押品管理中的调查评估、抵质押设立、存续期管理、返还处置等业务流程;


3、强化押品风险管理,对押品分类、估值方法和频率、抵质押率设定、集中度管理、压力测试等重点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


2017/4/10


1、提高非现场监管能力,及时捕捉风险苗头,密切关注汇市、股市、债市、房地产市场变化和风险传导,有效防控投资等相关业务风险。


2、要提升现场检查针对性,加大信用风险现场检查力度。


①对于同业融资依存度高、同业存单增速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检查期限错配情况及流动性管理有效性。


②对于同业投资业务占比高的机构,要重点检查是否落实穿透管理、是否充足计提拨备和资本。


③对于理财业务规模较大的机构,要重点检查“三单”要求落实情况、对消费者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的充分性。


3、提高风险信息披露标准,同业融资占比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披露期限匹配和流动性风险信息。同业投资业务占比高的机构,应披露投资产品的类型、基础资产性质等信息。发生重大案件、重大风险事件、重大处罚等事项的,要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4、加强股东准入监管。研究制定统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规则,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资格、参控股机构数量等监管要求。


▌《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2017/3/29


1、监管套利治理方面,监管部门意在治理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违反监管制度或监管指标要求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例如,规避信用风险指示;规避资本充足指标;规避流动性指标;规避其他类指标;违反宏观调控政策;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利用不正当竞争;增加企业融资成本。


2、空转套利治理方面:除了加强信贷“空转”、票据“空转”、理财“空转”、同业“空转”等工作,还要求银行自查:银行是否通过大量发行同业存单,甚至通过自发自购、同业存单互换等方式来进行同业理财投资、委外投资、债市投资,导致期限错配,加剧流动性风险隐患;延长资金链条,使得资金空转套利,脱实向虚。


3、关联套利治理方面:监管部门主要是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利用所掌握的关联方或附属机构资源,借助设计交易结构、模糊关联关系和交易背景等方式,规避监管获取利益的套利行为而展开治理工作。


▌《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2017/4/6


1、 不当创新: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否知悉本机构的金融创新业务、运行情况以及市场状况;是否准确认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是否定期评估、审批金融创新政策和各类新产品的风险限额,使金融创新活动限制在可控的风险范围之内。


2、 不当交易:包括银行同业业务、银行理财业务、信托业务。


3、 不当激励:自查包括考评机制管理、薪酬支付管理等。


4、 不当收费:检查是否建立明确的价格行为违规问责机制和内部处罚措施;是否建立了服务价格投诉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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