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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企业增值税优惠(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免征增值税)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显示,为助企纾困,促进创业创新,对7个文件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公告提及的7个文件,其中包括《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等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种。


此两个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均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根据本公告,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此外,公告称,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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