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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准备的方法(资产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准备区别)

公司提取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公司各项资产潜在损失作出适当估计,计提必要的减值准备;同时避免任意计提导致资产虚假或人为调节利润,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的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公司所属分、子公司。


第三条 资产减值准备指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和商誉减值准备等。


第二章 坏账准备

第四条 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为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即应收款项。


第五条 应收账款计提标准: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对应收款项可收回金额的估计计提坏账准备,对单项金额较大的款项单独进行坏账估计。


第六条 其他应收款的计提:按账龄分析法进行计提.


根据历史经验确定的不同账龄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列示如下:


1. 1 年的(含1 年)以内的,按其余额的5‰计提;


2. 1-2 年的(含2 年),按其余额的1%计提;


3. 2-3 年的(含3 年),按其余额的30%计提;


4. 3-4 年的(含4 年),按其余额的50%计提;


5. 4-5 年的(含5 年),按其余额的80%计提;


6. 5 年以上的,按其余额的100%计提。


7. 对其他原因形成的余额在 100 万元以上,应根据公司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后进行单项计提。具体规定如下:


1) 对方单位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资产负债率在85%以下的,因现金流量不足而暂时不能付款的,按其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


2) 对方单位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不到100%的,因现金流量不足而暂时不能付款的,按其余额的30%计提坏账准备;


3) 对方单位是关联方公司,且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但资产负债率超过100%的,因现金流量不足而暂时不能付款的,按其余额的50%计提坏账准备;


4)对方单位已破产、现金流量严重不足、资产负债率超过100%、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有其他足以证明发生损失的证据和逾期5 年以上的以及在公司《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中规定的符合核销条件的资产,按其余额的100%计提坏账准备。


第七条 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3 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 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2. 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3. 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4. 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第八条 公司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第九条 公司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各分公司要加强对应收款项的管理,财务、销售部门要定期进行分析,严把发货关,加大清收力度,从根本上减少应收款项的无效占用。


第十条 对其他应收款的发生和核算要进一步加强,一方面要对各明细账户进行分析,及时调整、追索;另一方面要控制借款原因产生的其他应收款的增长,对5万元以下的借款要经各分、子公司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批准,对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借款由各分、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对20万元以上的借款必须要报经总公司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批准。对违规、越权审批的,将追究责任人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三章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十一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其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期末对存货全面盘点的基础上,当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单项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


第十三条 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如果某些存货具有类似用途并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实际上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存货,可以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当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1. 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 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 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 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十四条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 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 公司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 公司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 因公司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 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十五条 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1. 商品


计算公式:可变现净值=估计售价×(1-营业费用/主营业务收入)公式中的营业费用和主营业务收入为本期利润表项目金额。


2. 材料:材料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委托加工材料等。


公司应对区别以下三种情况对材料进行清查:


(1) 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该材料仍然应当按成本计量,不提取跌价准备;


(2) 用于出售的材料,应当以市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除上述情况外的冷背残次材料,应当以预计可收回金额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我公司所提的跌价准备应主要针对该类材料。


第五章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第十六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的计提:采用逐项计提的方法。公司对被投资企业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按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以前期间计提的减值准备等到相关资产被处置时才予以转出。


第十七条 未来可收回金额的确定:可收回金额是指公司所持有投资的预计未来可收回金额。对有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一) 市价持续2 年低于账面价值;


(二) 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 年或1 年以上;


(三) 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四) 被投资单位持续2 年发生亏损;


(五) 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对无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一)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二)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三)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固定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 减值准备

第十八条 公司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含成本模式核算的投资性房地产,下同)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计提。


第十九条 如果公司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 被国家列入淘汰、落后产品目录,国家已强制性停止使用且公司闲置或无使用价值的机器设备(以通用设备为主);


2. 设备在生产运转中,发生重大事故,且很难修复的机器设备;


3. 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4. 所购置的生产线技术落后,所生产产品落后或不合格,已无市场需求的机器设备;


5. 闲置的危房及建筑物。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二十条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部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 因技术落后,现有设备已在生产能力、效率、节能、产品质量等各方面均有明显下降且有较大功能性贬值的机器设备;


2. 由于固定资产市场价格持续下跌且超过账面单位原值的30%以上的机器设备;


3.设备在生产运转中,发生重大事故,修复后不能达到原功能的机器设备;


4.预计在三年内短期闲置未用的设备、房屋及建筑物;


5.被国家列入淘汰、落后产品目录,国家已强制性停止使用,但公司仍在使用的机器设备(以通用设备为主)。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情况,不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 近三年购置的新设备,现正常使用经营,且给公司带来较好经济效益的机器设备;


2. 近三年以前购置的设备,现生产经营效益较好,运转正常且无功能性和经济性贬值的机器设备。


第七章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效益的能力,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计提。


第二十三条 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1. 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并且该项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2. 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


3. 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部分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 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公司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 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3. 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4. 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第八章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二十五条 公司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提取减值准备。


第二十六条 对于建设期超过 5 年且预计在未来3 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项目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七条 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部分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 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公司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公司应依据有关技术标准,经有关专家论证后按比例计提减值准备;


2. 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九章 商誉减值准备

第二十九条 因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的减值测试要结合相应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减值测试进行,应将商誉的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进行比较,若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则应确认减值损失。


第十章 管理程序

第三十条 母公司及分、子公司各责任部门一旦发现存在资产减值现象或原减值因素消失,应及时向本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各公司财务部应在取得上述报告后或至少每年年末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后,对其可收回金额或预计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能力作出判断,并与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比较。


第三十二条 除按账龄法计提坏账准备外,其他需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由相关责任部门对其原因、相关数据等做出说明并提供确凿证据及明细清单,报各公司财务部核实。


第三十三条 各公司财务部核实并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提交总经理,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或提交董事会审批,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四条 分、子公司应同时将有关资料上报母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公司经理层应按董事会要求提供书面材料,详细说明损失估计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依据、数额等,由董事会对其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十六条 如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应由相关责任部门做出专项说明并提供依据,由各公司财务部核实后提交财务总监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按《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原已提取减值准备范围内转回;同时将有关资料上报母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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