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文件规定
此处不赘述《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内容,直接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003号)文件规定。
第一条:“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第二十一条: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法规征收房产税。
二、实务操作疑问
(一)企业作为“房屋及建筑物”明细科目核算的,是否应征收房产税?
答:否。如前面所介绍的文件,建筑物必须符合“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这个定义才需要征收房产税。近日核查某企业的账目,发现其” 房屋及建筑物”明细科目有40万元金额,现场核实为其搭建的钢结构简易棚,长得和下面图片一样,可以看出其没有围护结构,不属于房产税征收范围。
会计是会计,税法是税法,不可混同。
(二)简易活动板房、彩钢房是否要征收房产税?
答:按财税地字〔1987〕003号文规定,在施工期间建设的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由基建单位接收使用的,需征收房产税。
可知,若企业在工厂中使用活动板房、彩钢房用于生产、办公的,同时符合“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的特征,原则上需要缴交房产税。
(三)工厂仓库是否要征收房产税?
答: 如果仓库符合财税地字〔1987〕003号文中关于房产的定义,就要缴交房产税。有两个比较典型的案例,一个是水泥厂用来存放水泥的圆筒库,一个是煤炭生产企业的煤仓,图片如下。
上面所提到的圆筒库和煤仓,均符合财税地字〔1987〕003号中关于房产的定义:“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所以都需要征收房产税。
不少原省级地方税务局都有相关的文件明确,如《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井建筑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7]14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水泥厂的圆筒库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三字[1996]420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泥厂圆筒库有关房产税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9〕89号)。
综上:房屋、建筑物是否要征收房产税,既不看是否有不动产登记证,也不看会计上如何核算,而应该根据建筑物的实际形态对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003号)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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