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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个税起征点2019税率表(2019个人所得税)

9月23日重大房产资讯纪要:

  • 大湾区四城调整二手房转让个税
  •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细则发布
  • 新规!安徽拟加强住宅分户质量管理
  • 青岛空置房物业费折扣标准有效期将延长
  • 太原为公积金平稳运行加装“保险杠”

1.大湾区四城调整二手房转让个税,惠州个税税率减半至1%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惠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至日期为2021年10月21日。


公告表示,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2019户)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规定执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2.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和高新技术企业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细则发布

沈阳市人社局发布《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和高新技术企业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实施细则(新修订)》。


新修订版本规定,对于在沈阳首次购房的博士毕业生补贴7万元,硕士毕业生补贴4万元,本科毕业生和技师补贴2万元。


补贴范围有:在沈就业创业的全日制普起征点通高校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和2017年(含)后入学的非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博士毕业税率生首次购房(2017年1月1日后购房),并承诺在沈就业创业5年以上的,申请时毕业年限、首次购房时间均不超过5年的,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


沈阳市域内高新技术企业新引进的实用人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和2017年(含)后入学的非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博士毕业生个税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等级以上,首次购房(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日期为2018年1月1日以后),承诺在引进企业工作5年以上,经企业推荐,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


申请人领取购房补贴后,须在沈就业并缴纳养老保险累计5年以上(含五年),创业的须创办企业经营累计5年以上(含五年),不足5年的应到所申请区、县(市)主动退还购房补沈阳贴。经核查在沈就业创业累计不足5年的应限期退还购房补贴,拒不退还的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来源:辽沈晚报)


3.安徽拟出新规加强住宅分户质量管理 分户验收合格才能拿“健康证”

近日,为了让居民们买到放心靠谱的新房,安徽省建设部门已个人所得税形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民意。通过加强全省住宅工程验收管理,保障住宅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


根据征求意见稿,全省新建的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实施,也可由建设单位委托表有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实施。当物业公司选定时,起征点物业公司也应参加分户验收个税,通过见证或旁站,有助于物业公司对住宅质量进行全面了解,以提高后期服务质量。


同时征求意见稿也提到,卫浴间渗漏投诉多要严格试验、门窗和空调必须全数检查防故障、完工7天后才能检测室内环境、返修部位重新验收直到满足要求。


市民如有意见,请于2021年10月13日前,反馈至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编制组。(来源:安徽网)


4.青岛业主注意!空置房物业费折扣标准有效期将延长

“房屋已经空置半年无人居住了,这半年不居住的物业费可以打折吗?”近日,有市民给12345市长信箱留税率言,咨询房屋空置半年的物业费缴费事宜。


对此,市长信箱回复如下:


李沧区政府进行了落实,根据青发改价格[2019]257号文件,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期间,住宅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前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经双方共同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沈阳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或者由双方协商约定衡量标准),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60%交纳。电梯费包含在物业费内。


5.太原市《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的通知》征求市民意见

近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房产管理局共同草拟了《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9月18日起向市民征求意见。


根据《通知》,太原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为其购房业主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不再收取担保保证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购房业主提供担保的,需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主动与公积金中心协商确定作为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代偿公积金表逾期贷款”额度,并签订《阶段性保证合作协议书》。“代偿公积金逾期贷款”金额从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中扣留。“代偿公积金逾期贷款”金额管理期限从房地产2019开发企业与公积金中心签署《阶段性保证合作协议书》后,且公积金中心为其购房业主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起,至公积金贷款对应的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办结之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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