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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载试验的终止条件是什么意思(静载试验规范要求多长时间)

抗拔桩承担拉力作用,试验桩与工程桩承载力检测时对其配筋有不同要求,此种差异会造成部分设计人员对抗拔桩在两种不同情形下的配筋不同造成误解而错误的进行配筋,而一定程度上造成配筋浪费。


1 抗拔桩承载力规范要求


JGJ 94-200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5.8.7条规定,钢筋混凝土轴心抗拔桩的正截面受拉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N≤fy*As fpy*Apy


其中N是荷载效应基本组合下装订轴向拉力设计值,其他各项分别是普通钢筋与预应力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与截面面积。


JGJ 94-200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5.4.5条规定,承受拔力的桩基,应按下列公式同时验算群桩基础呈整体破坏和呈非整体破坏时的抗拔承载力:


Nk≤Tgk/2 Ggp


Nk≤Tuk/2 Gp


其中Nk是按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计算的基桩拔力,其他各项分别是基桩呈整体破坏和非整体破坏的基桩承载力设计值及桩土自重;


从以上两项规定可以发现以下几条重点内容:


1)不管是计算抗拔桩承载力还是进行抗拔桩进行加配筋,其外部荷载均是计算分析外因依据;


2)依据外部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抗拔桩配筋计算,即抗拔桩的钢筋配置量需求是根据外部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确定;


3)依据外部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进行抗拔桩承载力计算,即抗拔桩的抗拔承载力需求是根据外部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进行确定;


4)根据GB 50007-20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3.0.6-4可知,荷载效应基本组合可按其标准组合的1.35倍进行确定。


承载力静载检验


JGJ 94-200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5.1.2规定,为设计提供依据试验桩,应加载至桩侧岩土阻力达到极限状态或桩身材料达到设计强度;当抗拔承载力受抗裂条件控制时,可按设计要求确定最大加载值。


为了能可靠地获得试验桩的极限承载力,GB 50007-20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T.0.2要求,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其钢筋配置量应按钢筋强度标准值计算的拉应力大于预估极限承载力的1.25倍。


JGJ 106-2014《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5.1.4规定,抗拔桩的预估最大试验荷载不得大于钢筋的设计强度;5.3.3-4对于工程桩验收检测,达到设计或抗裂要求的最大上拔量或上拔荷载值可终止加载。


JGJ 106-2014《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以上三本规范的规定应引起以下几方面注意:


1)试验桩的极限承载力有桩土摩阻力极限状态和桩身材料(抗拔桩主要是钢筋)设计强度状态两种情形;


2)试验桩由钢筋强度控制的极限承载力在两种规范中有不同规定,配筋应由预估极限承载力根据钢筋强度设计值或强度标准值进行计算,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宜按两者的最小值确定;


3)按照钢筋的极限强度确定试验桩的极限承载力是偏离规范要求的;


4)对于钢筋配置量计算而言,试验桩与工程桩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对于试验桩应满足规范上述要求,而工程桩应满足JGJ 94-200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5.8.7的要求;


5)部分设计人员按照抗拔桩的承载力极限值(或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对工程桩进行配筋也是偏离规范要求的,此种误解是未充分理解荷载效应(外因)与桩承载力(内因)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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