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担保法解释关于权利质押(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什么)


  权利质权人的债权到期后未受清偿,质权人可以优先清偿其债权。被担保债权与出质债权的清偿期会出现两种情况,因此质权人实现债权质押时候要分清情况。那么普通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是怎样的,有哪些?


  普通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是怎样的,有哪些?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李梦圆律师解答:


  普通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质押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到期时间等内容。


  2、依《担保法》原理,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


  3、质押人应当向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李梦圆律师解析:


  根据质押权的特征与立法目的,可以质押的权利须具备以下的特点:


  1、权利应当是私法上的财产权,应当以财产为内容,可以用金钱来估价,人格权及与身份有关的亲属权、荣誉权、监护权不得出质。


  2、权利应当有可让与性,如出质权利不能转让,不能变现,无法实现对债权的担保,因此不能转让的权利设立质权无效。此类权利如继承权。


  3、权利应当具有特定性,持有权利凭证的当事人可以控制权利的实现。普通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具有财产内容,可以依法转让,符合可质押权利的一般特征,原则上应当可以作为质押标的。各国在立法上对此也予以肯定,如《瑞士民法典》第899条第1款规定,可让与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可以出质。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擅长处理商事争议、劳资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维权等。经典案例:代理“大润发”超市商标维权,上海某大型轿车驳运公司大量员工解雇维权案等。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