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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第七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不属于委托加工情形: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消费品;


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消费品。


二、代收代缴消费税款


(一)基本规定


1.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2.如果受托方是个人,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二)非正常情况:


1.受托方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受到行政处罚,委托方要补税。


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


(1)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税补征;


(2)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2.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销售


直接出售


委托方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


不再缴纳消费税


加价出售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


(1)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在考试中一般需要自行计算(顺序组价)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依据:顺序组价


1.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从价定率


(材料成本 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


(材料成本 加工费 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四、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征收消费税问题


税法规定:对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这种扣税方法与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扣税方法、扣税环节相同,但是范围多一条: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电池连续生产应税电池”。


第八节 消费税征税环节的特殊规定


一、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


(一)纳税义务人


1.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二)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1.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税。


2.不属于零售环节征税范围:镀金、包金首饰


3.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修理、清洗金银首饰


(三)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


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四)税率:5%。 (五)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无同类售价,按组价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此时金银首饰增值税计税依据也照此计算)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


(1)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价格计征消费税;


(2)没有同类金银首饰售价的,按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 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镶嵌首饰,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六)申报与缴纳


1.纳税环节


(1)纳税人零售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


(2)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4)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进口环节不缴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不退消费税。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规定同增值税


(1)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


(2)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3.纳税地点:纳税人核算地。


二、卷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纳税人


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1)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批发商)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征收范围


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计税依据


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销售数量


税率


11%加0.005元/支


税额计算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11% 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1)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2)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地点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三、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概念界定


不含增值税零售价130万元以上


纳税人


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环节及税率


零售环节,10%


加征消费税计算


1.应纳税额=零售环节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


2.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 10%)


第九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收政策及管理


一、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基本规定


(一)基本要素


纳税人


进口或代理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课税对象


进口应税消费品总值


税率


同国内


征收管理


报关时海关代征,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15日


(二)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1-消费税税率)


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复合计税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三)税收优惠政策


【注意】与第八章“关税”法定减免基本相同


1.暂时进境的货物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的期限: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上述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上述所列暂准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他暂准进境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分别计算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无代价抵偿物。


3.税额在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进口环节增


7.进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8.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海关按照规定执行。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自2016年4月8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进口三税)


(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


2.代收代缴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


(二)完税价格: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三)税率


1.限值以内: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


(1)进口关税:0%(限值以内进口)。


(2)进口增值税、消费税: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2.超过限值: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第十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税收政策及管理



一、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基本政策


免税并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应退消费税=购进应税消费品不含增值税价格×退税率


免税但不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


不免税也不退税


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指一般商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


二、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了解)


1.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简称油品)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简称化工产品)的企业,仅以自营或委托方式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进口消费税纳税地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


2.使用企业仅以国产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第十一节 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基本一致


消费税特有规定: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同增值税


三、纳税地点


应税行为销售及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托方为个人除外)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


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纳税


到外县销售或委托外县代销自产消费品


销售后,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纳税


纳税人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的


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四、纳税环节


生产环节(委托加工)、进口环节、零售环节(金银首饰;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批发环节(卷烟加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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