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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工资罪最新规定(拒不支付劳动工资罪怎么判)

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广州某公司于2019年4月至9月共拖欠35名员工劳动报酬共计829405元;2019年11月,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改正期限届满后该公司仍拒绝支付;2020年初,被告人马某波自动投案。


经统计,在提起公诉前该公司已支付部分员工劳动报酬共计195500元,仍拖欠35名员工劳动报酬共计634005元。


被告人马某波在侦查阶段及庭审坚称,其是因公司经营困难,没有支付能力导致无法正常发放员工工资,并非拒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


然而,经查实,马某波名下曾有10辆汽车,其中有5辆在马某波到案后转卖给他人,其本人供认大部分购车费用是由公司支付。根据该公司的收入、支出汇总表、应收账款明细、设备汇总表等显示,该公司固定设备价值约151万元,对外应收账款约117万元,2019年4月至12月公司收入超过700万元,期间马某波还从公司账户支出费用共计20.9万元。


同时,该公司的出纳和会计作为证人均表示马某波存在以公司账款支付个人开支的行为。马某波本人供认,2019年公司全年营业收入达900多万元,上半年收回货款600多万元,但公司从2019年4月开始一直拖欠员工工资,同年其本人从公司支出出差费、招待费等共计36.38万元,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也没有通过变卖公司车辆、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方式来支付工人工资。


综上,该公司在2019年4月至9月期间经营正常且有收入,理应优先支付员工工资,但却长期拖欠。2019年11月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马某波在公司有资产可以变卖从而支付工资的情况下,依然没有积极采取措施,反而是在侦查机关立案、其本人投案后才变卖公司汽车支付部分员工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广州某公司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马某波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该公司及马某波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遂依判处被告单位广州某公司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马某波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继续追缴被告单位广州某公司拖欠35名员工劳动报酬共计634005元,发还给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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