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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高剑(河北省国税稽查局高剑)

发布会全景。


省国税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郑炳玉。


省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高剑。


答记者问:


河北电台:请简要介绍一下今年以来国地税联合稽查的重点项目?


省国税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郑炳玉:联合稽查重点项目主要体现在重点税源随机抽查上。2017年上半年,我省各级国地税稽查已共同确定联合稽查对象407户,其中总局重点稽查对象或省属重点税源企业6户,地市层面314户,县区层面87户。还有,在相关行业的专项整治、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方面,国地税稽查局都在进行着深度的合作。谢谢!


人民网:请介绍一下警税联络机制办公室运行的具体保障措施,如何才能保证其发挥应有的成效?


省国税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郑炳玉:主要是做好两项保障。首先是做好三项制度建设予以保障。一项是建立联席和调度会议制度,搭建警税沟通平台。第二项是建立联络员与信息交流制度,密切警税协作关系。第三是建立案件移交与联合办案制度,规范警税联合办案行为。


其次是做好人员和组织保障。一是做实警税联络机制办公室——为联络办公室配备办公地点。根据实际情况,派驻联络办大多设在各市、县(区)市国税局或地税局办公楼内。公安、国税、地税三部门派驻联络办有专门的办公室,并设办案指挥平台。二是明确了联络办主任由公安部门相关领导担任。国税稽查局、地税稽查局相关领导担任副主任。三是确定了联络办常驻人员。联络办常驻人员由公安、国税、地税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担任,并原则上保持稳定。分别由公安经侦派出1-3名民警、国税局、地税局稽查局分别派出1-2税务稽查干部常驻。四是为联络办成员办公配备先进设备。基本是台式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执法记录仪一台,办案指挥平台配备投影设备一套等。谢谢!


河北日报:实行“黑名单”以后,对我省已被列入黑名单的的企业有没有救济措施?如何帮助企业尽快的移出黑名单?


省国税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郑炳玉:对公布列入“黑名单”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只是对失信企业的惩罚手段,最终目的是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列入公布“黑名单”的企业能够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将其名单从公告栏撤出,并将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的部门。但是,案件信息已经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将作为纳税人的信用记录永久保存,不管对外公布与否、撤销与否,税务机关都会对当事人继续进行严格的税收管理。这也体现了税收“黑名单”制度在税收征管环节的重要意义,同时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也有效增强了针对税收违法活动的威慑力。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可不可以举几个被列入税收“黑名单”后企业受限制的例子?


省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高剑:28项联合惩戒措施涉及范围很广,大家可能不好把握。我举几个例子大家就清楚了:一是法定代表人被限制出境。通过联合惩戒,我省已经成功阻止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3出境,也就是说,欠税税款或又没有提供担保的当事人,你想出境,会被公安边防部门阻止,你是出不去的。二是银行贷款受限。从银行部门反馈回来的信息看,税务部门推送的“黑名单”信息被作为银行授信参考,许多企业因为涉税违法而不能获得银行贷款,企业融资受到限制。例如河北某医药公司偷税139万,被列入“黑名单”后,交通银行的贷款到期后,不再给该企业放贷了;河北省涞源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因偷税1417万元以及其他涉税问题121万元被列入“黑名单”后,该公司到县农业银行申请办理贷款业务,贷款未被审批通过。三是业务经营受到影响。上述的河北某医药公司,进入“黑名单”后,数十家老客户都与该企业终止了合作;河北省涞源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进入“黑名单”后,与容乌高速某项目部洽谈销售商砼业务,对方不愿与其合作,本应到手的业务没有谈成。


河北青年报:刚才听了郑总介绍的“黑名单”和联合惩戒的一些做法和成效,总体感觉,确实对涉税违法纳税人起到了震慑作用,能否再介绍一下,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标准是什么,或者换句话说有什么样行为的企业会被列入“黑名单”?


省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高剑:依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会被税务机关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和利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渠道,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这些信息对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由税务稽查局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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