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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效力终止的意思(保险合同效力终止的,保险公司应当自终止之日)

王先生购买了一份重疾保险并附加了住院医疗及意外门诊,保单生效日为2018年1月12日。2021年,王先生的保单因未在宽限期内缴纳续期保费致保单失效,2021年11月6日王先生提出复效申请,将整份保单办理复效业务,经过必需的流程后,保单恢复为正常有效状态。


2021年11月30日王先生因急性阑尾炎、胃炎住院治疗,12月递交了理赔资料申请理赔,但是经理赔人员查询,王先生出险时保单属于观察期内,所以保险公司给予的理赔结果为:拒绝此次理赔申请。


【案例分析】


王先生因自身原因忘记续交续期保费导致保单失效,虽然后期办理了复效业务,复效成功。但是医疗类或是保障类的保险产品在复效业务成功后,观察期需要从复效业务成功日期重新计算。


【风险提示】


按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未按规定时间交纳保险费的,自保费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欠交的保险费,如果在宽限期截止日二十四时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效力中止。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保单在办理复效业务后,保单的观察期需要从办理复效业务成功后开始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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