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资质代办 >

公司法第40条(公司法第40条和101条)

前言:

根据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谁来召集股东会?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会,董事会不召集的由监事会来召集,监事会不召集的,由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来召集。


公司法有没有把召集股东会的权利交给董事长呢?没有。但是在实践当中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就是公司直接把召集股东会的这个权利赋予给董事长,由董事长来决定是否召集股东会,这样的条款是否是有效?且看下面分析。


案例:

许昌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判决书中明确的指出,花木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董事长个人行使本应由董事会这个组织机构行使的职权,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可能损害公司股东的权益,以及董事会或者其他股东的权利的行使,为无效条款。这个法官的结论是非常明确的,就是应当由一个组织机构来行使的权利,不能够交给一个人来行使,除非公司根本就不存在这个组织机构,也就是没有设立董事会,而只是设立了一个人担任执行董事。



这个时候执行董事是可以召集股东会的,但是如果公司章程里面设置了董事会,这个时候章程如果将公司法应当由董事会来行使的权利,就是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赋予给董事长个人来行使的话,这样是不合适的、无效的。因为这违反了第一个原则,意思自治的原则。公司的决议机关做出决议,必须要满足第一个原则意思自治,无论是董事或者还是股东都要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二个是程序正义,我们要开会,只要开会必须满足提议、召集、主持、通知、表决、记录等公司法所规定的各种程序,满足程序正义。


第三个是民主决策原则。除非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否则,公司不是你一个人的公司,把所有的权利应当由各个董事或者各个股东来民主决策的事情,交给董事长一个人去行使,由他来决定所有本应当由一个组织体系来行使的权利,就违反了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就有可能给公司股东其他董事造成损害。只要有权利就会滋生腐败,有绝对的权力就会造成绝对的腐败。在这种情况下,把所有的权利,特别是这种本应当由组织体系来行使的权利交给一个人来行使,就违反了民主决策的原则。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