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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撤销的时间是(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使用的被派遣)






1.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一致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被派遣劳动者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65条仅规定了在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的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单方解约的权利,本次《暂行规定》比照《劳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被派遣劳动者单方解约的权利,即“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上述预告辞职的情形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3)劳务派遣单位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了在用工单位上述法定退回的情形下,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次《暂行规定》又进一步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在依法改派,但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暂行规定》也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终止


应该说,劳务派遣情形下劳动合同的终止与正常劳动合同的终止,在法律适用上并无区别,本次《暂行规定》只是特别强调了在劳务派遣单位主体资格消灭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应依法终止,即“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这里,《暂行规定》还要求用工单位应协商安置被派遣劳动者,但是具体应操作到什么程度,却没有规定,因此,从立法本意和实务情况来看,并不是强制要求用工单位一定要接收全部的被派遣劳动者。







3.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劳务派遣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除了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以外,《暂行规定》还补充了依据其第15条和第16条解约的经济补偿的支付,即在下述情形下,劳务派遣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依据《暂行规定》第15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a.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b.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依据《暂行规定》第16条终止劳动合同的:


因劳务派遣单位主体资格消灭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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