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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罚款和加处返款(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之前要把罚款先交清吗)

加处罚款实务要点与争点


张新军 优穗律师


一、加处罚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法》并未规定加处罚款封顶制度,但《行政强制法》规定了封顶制度。


《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二、加处罚款的性质


对于加处罚款性质问题,实务中有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新行政处罚


这种观点最大的弊病在于,鉴于实务中,加处罚款并未单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是依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其剥夺了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等重要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观点二:执行罚


加处罚款不属于行政处罚,而属于执行罚。如果行政处罚是基础行为,则加处罚款是执行行为,“执行行为”即为“基础行为”的执行。


根据最高院(2005)行他字第29号文(下文述及),最高院认为加处罚款属于执行罚。


无论加处罚款是新行政处罚还是执行罚,法院都不予强制执行。


三、行政诉讼期间,加处罚款是否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5)行他字第29号《关于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诉讼期间应否计算问题的答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加处的罚款属于执行罚,在诉讼期间不应计算。


四、行政复议期间,加处罚款是否继续计算?


对于行政复议期间是否计算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问题,现行法律尚未规定。但鉴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同属相对人权利救济程序,同时鉴于行政复议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问题。笔者认为,行政复议期间也不应计算加处罚款。


五、不服加处罚款的复议救济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19条规定,“ 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五)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概言之,只对加处罚款不服的,则本级复议;都不服的,则上一级复议。但笔者认为,这条规定存在问题,因其未考虑重大税案情形。


六、加处罚款的执行


(一)自行强执始期


《行政强制法》第46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45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二)执行协议及加处罚款减免


《行政强制法》第42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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