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于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与天津某教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该教育公司的教师。今年3月,该公司称小张因工作失职导致教学设备损坏,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小张应承担赔偿责任。随后,双方因教学设备损坏的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公司将小张诉至法院。
教育公司表示,小张在职期间,在未告知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将用于上课的平板电脑带回家中,直至交还前,并未提出该平板电脑已损坏。离职后,小张归还公司物品时,公司发现平板电脑屏幕损坏。故公司要求小张赔偿平板电脑屏幕维修费用1999元、平板电脑折旧费用100元,共计2099元。小张表示,在疫情形势比较严峻时,公司提供线上授课服务,该平板电脑是公司提供的教学工具。最初拿到该教具的时候,其屏幕已有裂缝;之后在上课期间,有学员曾经不小心摔过该平板电脑,更加剧了屏幕裂缝的情况。公司提供的该平板电脑销售发票上的日期为2018年,小张当时并未入职,且公司要求其赔偿的费用为购买费,并非维修费。该平板电脑作为教学工具,系正常磨损。同时,小张表示,在与公司行政部门当面交接离职物品的时候,对方已经检查了物品,并未提出设备损坏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教育公司购买平板电脑供教师及学生作为教学用具使用,平板电脑平时存放于教室,由在该教室上课的教师进行保管,领取及交回平板电脑时均不需登记,对该类设备如何报修亦未进行规定。在2020年疫情形势较严峻期间,小张曾居家从事线上授课工作,其间使用该公司平板电脑。该物品于2018年6月购买,价格为1978元。2020年7月,小张在离职交接时将包括涉诉平板电脑在内的单位物品归还原告,公司未提出任何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