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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揽子代理协议(一揽子合作协议的意思)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河南某公司缔约目的是通过律所的代理获得胜诉或强制执行、执行和解。仲裁庭认为,在代理期间,该公司虽然收到了(2016)京仲裁字第0289号裁决书项下其主张款项并驳回反请求,但在取得主张款项前,河南某公司与涉案公司签订《一揽子和解协议》,其内容涉及探矿权转让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因此仲裁庭无法认同《一揽子和解协议》这一最终的和解方式属于“和解”和“执行和解”



“风险代理和普通代理比较明显的区别就是支付条件和收费比例的不同。”王凡律师表示,普通代理一般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通常实行政府指导价,委托人一般在签订律师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付款,且付款金额、付款条件与案件结果无关。


王凡律师表示,如果委托人判断案件能胜诉并执行到款项存在较大风险,那么就往往更愿意采用风险代理的模式请律师代理。此外,委托人如果前期经济状况不好,也可能会提议采用风险代理模式。


另根据司法部颁发的《律师收费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制定的《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禁止婚姻、继承案件、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等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同时,风险代理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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