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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集中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规定)

关于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范围的决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内蒙古通辽市法院开展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法【2015】202号),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诉讼权益,减少地方干预,锻炼行政审判队伍,自2021年7月1日起,对全市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相对集中管辖范围如下:






1. 开鲁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科尔沁区、霍林郭勒市范围内的行政诉讼案件;




2.奈曼旗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后旗范围内的行政诉讼案件;




3.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库伦旗、奈曼旗范围内的行政诉讼案件;




4.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扎鲁特旗、开鲁县范围内的行政诉讼案件;




5.各基层法院自赔的国家赔偿案件、司法救助案件、非诉执行案件、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适用集中管辖,由各院依法办理。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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