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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禁酒令(北京市公安局十条禁酒令全文)


2020年4月25日凌晨,北京师范大学行政工作人员王某雨被控在住所内趁25岁女性校友李小齐(化名)醉酒之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2021年9月2日,王某雨因犯强奸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王某雨不服,提出上诉。


聚餐醉酒后强行与校友发生性关系


据北京一中院刑事裁定书,王某雨,男,1989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师范大学行政工作人员,于2020年4月25日被羁押,同年5月8日被逮捕。


上述刑事裁定书显示,2020年4月24日下班后,王某雨与四名校友一起外出聚餐,席间一同饮酒,餐后,其中四人(包括被害人李小齐)决定回到王某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住所继续喝酒。王某雨供述,四人都喝多了,他安排李小齐与他在同一个卧室。4月25日凌晨三点,王某雨在李小齐还是醉酒状态时,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案发当日,被害人李小齐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雨亦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王某雨的亲属对李小齐进行了经济赔偿,李小齐对王某雨表示谅解,希望司法机关对王某雨从宽处理。


2021年9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雨的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李小齐亦表示谅解,故对被告人王某雨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辩称系互有好感饮酒后偶然发生性关系


王某雨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是:李小齐当天并没喝多,发生性关系时李小齐是清醒的,自愿配合与其发生性关系,其没有强迫或者违背被害人意志。


王某雨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第一,被害人案发前虽有大量饮酒行为,但结合案发当日的饮酒量及被害人当晚的行为不足以证实或推定其在案发时处于不知或不能反抗的境地。第二,被害人及证人在案发前有饮酒行为,记忆存在不准确的嫌疑,且存在同一证人证言前后矛盾和不同证人证言相互矛盾的情况。第三,王某雨主观上没有强奸他人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强奸他人的行为,本案是两个互有好感的年轻人饮酒后偶然发生的性关系。事后被害人虽然反悔报警,但是也给予了谅解,还曾有撤回报案的表示,刑罚更没有必要介入。


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查认为,首先,从案发时被害人的状态、证言互相印证来看,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害人李小齐在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


其次,虽然现场证人的证言细节上存在一些差异,但均能一致证明案发前后的事实经过,在案证人的多份证言及在案王某雨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在本案关键事实上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案发当时的客观情况。


综上,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王某雨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北京一中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王某雨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校对:张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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