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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四川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网)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税稽罚〔2021〕37号


成都双流***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22******3X0)


经我局对你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你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4年取得开具单位为永平****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6份,发票代码: 5300123140,发票号码:01565492-01565541,01565929-01565934,01565936- 01565978, 01602144-01602190,01602295-01602304,合计金额15570290.53元,合计税额2646949.47元。


你公司利用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办理增值税退税2646949.47元。


2.你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4年取得开具单位为哈尔滨*****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3份,发票代码:2300133140,发票号码:01699918-01699960,01759261-01759273,01759486-01759510,01761258-01761274,02571361-02571410,02581586-02581610,01602295-01602304,02597991-02630065,00030751-00030823,合计金额31254549.98元,合计税额5313274.02元。


你公司利用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办理增值税退税5313274.02元。


综上,你公司取得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应追回你公司已办理增值税退税额7960223.49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法院判决书等资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有关问题的公告》(税总局发〔2019〕第122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039号 ) 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2014年已退税款7960223.49元处已退税额一倍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960,223.49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双流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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