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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存货报废损失(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存货跌价损失)



答:自产货物处置在会计和纳税处理上分别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包括收入准则和其他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


会计处理:


1、发生报废时,应调减有关存货的账面价值,查明原因,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核,等待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报废存货的账面价值)


贷:有关存货科目(原材料、周转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等)(报废存货的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如果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的,还要转出其计提的累计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2、经批准后进行处理


借:原材料(残料入库)


其他应收款(应收保险公司或责任人的赔偿)


管理费用(扣除残料及赔偿后的净损失,属经营损失的部分)


营业外支出(属于非常损失的净损失,如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3、如果直接出售报废的存货残料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报废存货残料的价值)





处理存货的涉税处理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根据上述规定,在增值税处理方面,所产生的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需要作进项税转出。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同时,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章申报管理规定,存货发生的非正常损耗应采取专项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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