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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开户用哪个银行的(证券公司开户和银行开户区别)


中国银河拟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31.43亿元(含税),以2021年末总股本101.37亿股计算,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10元(含税);若本公司于股权登记日因配售、回购等原因,使得公司股本总数发生变化,每股派发现金股利的金额将在人民币31.43亿元(含税)的总金额内作相应调整。本次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定期)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2021年末,中国银河的资产总额为5601.35亿元,同比增长25.67%;负债总额4611.57亿元,同比增长26.79%;资产负债率为77.07%,比上年同期增长0.82%;流动比率1.36,比上年同期增长3.03%;速动比率1.36,比上年同期增长3.03%。


主营业务分行业来看,2021年,中国银河证券经纪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25.09亿元,同比增长16.40%,毛利率为61.08%,较上年同期增加3.14个百分点;期货经纪实现营业收入151.19亿元,同比增长109.14%,毛利率为6.78%,较上年同期增加0.03个百分点;自营及其他证券交易业务实现营业收入50.38亿元,同比增长82.53%,毛利率为92.87%,较上年同期增加9.56个百分点;投资银行业务实现营业收入5.76亿元,同比下降27.81%,毛利率为48.88%,较上年同期减少1.48个百分点;资产管理业务实现营业收入5.07亿元,同比下降16.15%,毛利率为2.77%,较上年同期减少18.19个百分点;私募股权投资及另类投资实现营业收入5.13亿元,同比增长23.19%,毛利率为71.99%,较上年同期减少4.81个百分点;海外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9.32亿元,同比增长19.42%,毛利率为22.90%,较上年同期增加8.43个百分点;其他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4.04亿元。


中国银河在投行业务“偏科”问题严重,2021年投行业务收入占比仅为1.6%,完成IPO项目5单,完成再融资(包括可转债融资)项目11单。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国银河及子公司在职员工数量合计12661人,其中,主要子公司在职员工数量为3290人。


截至2021年年末,中国银河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49.07亿元,报告期初余额为37.14亿元。


2021年,中国银河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58.76亿元,上年同期为49.70亿元。


经计算,2021年,中国银河员工薪酬福利总额70.69亿元,2020年为53.29亿元,增幅32.65%。


报告期内,中国银河及分支机构两次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及相关事项。


一是温州大南路证券营业部被浙江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2021年11月8日,温州大南路证券营业部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大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95号),发现营业部在2016年1月至2021年1月间存在从业人员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长期充当资金及账户掮客从事场外配资、从中获取不法利益等问题,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及风险控制不到位。


中国银河表示,公司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严厉问责,对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排查,积极落实各项问题的整改。公司将进一步加大对分支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力度,加强警示教育,避免出现类似违规情况。


二是长春人民大街证券营业部被吉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2021年12月20日,长春人民大街证券营业部收到吉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函[2021]31号),发现营业部存在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的情形。


中国银河表示,公司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严厉问责,对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排查,积极落实各项问题的整改,并向分支机构全体发送《关于严禁委托他人或第三方招揽客户的合规提示函》,进一步加强警示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合规展业意识,避免出现类似违规情况。


报告期初至报告披露日,中国银河已披露的相关诉讼、仲裁事项情况如下:


(一)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提起仲裁


2018年1月19日,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将公司认定为交易对手方,请求公司偿还4笔协议回购交易项下融资款共计人民币144,670,000元,偿还融资利息共计人民币398,337.86元,并自四笔回购交易到期结算日起按日计算偿付补息及罚息。据查,与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交易对手方为公司子公司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产品--“银河汇达易禾10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该产品为公司经纪客户,公司为该产品提供交易指令申报服务。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无法就违约处置方案与产品委托人协商达成一致提请仲裁。目前案件尚在仲裁中。


(二)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提起仲裁


2018年5月16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浦银安盛基金”)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将公司认定为交易对手方,请求公司偿还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项下融资款人民币42,750,000元,偿还融资利息共计人民币85,265.75元,并自回购交易到期结算日起按日计算偿付补息及罚息。据查,与浦银安盛基金进行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交易对手方和与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交易对手方相同,即,银河金汇定向资产管理产品--“银河汇达易禾10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该产品为公司经纪客户,公司为该产品提供交易指令申报服务。目前案件尚在仲裁中。


(三)公司与长春市祥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


2017年8月,公司与长春市祥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升投资公司”、“被申请人”)签署《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交易协议书》,约定公司作为资金融出方与祥升投资公司作为资金融入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名称为长生生物,证券代码为002680。祥升投资公司向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如祥升投资公司违反相关约定,公司有权要求祥升投资公司提前购回全部质押股票或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祥升投资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公司对祥升投资公司提起仲裁。


公司的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向公司支付截至2018年8月12日尚未支付的购回交易金额人民币53,084,804.31元;自2018年8月13日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完毕购回交易金额之日止,以尚未支付的融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支付利息;(2)被申请人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8月12日为人民币1,499,841.00元,自2018年8月13日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完毕购回交易金额之日止,以人民币99,989,4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3)公司有权对被申请人质押公司的ST长生(证券代码:002680)1,900万股限售流通股股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股票所得价款在公司诉请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发生退市情形,公司有权对质押标的证券数量对应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股权所得价款在公司诉请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4)被申请人向公司支付人民币100,000元以补偿公司花费的律师费;(5)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以上(1)-(4)项合计人民币54,684,645.31元。


2019年6月24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就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裁决((2019)京仲裁字第1079号)。因祥升投资公司未在《裁决书》明确的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公司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4月2日,公司另行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祥升投资公司的担保人提起诉讼。


2019年8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19)京02民初281号),判决张雯、长春百盛天启经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就(2019)京仲裁字第1079号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司已于2019年11月6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文件。


目前案件尚在执行过程中。


(四)公司诉葛洪涛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葛洪涛(以下简称“被告”)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交易。由于被告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且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追加担保物,公司根据双方签署的《融资融券合同》的相关约定,对被告的信用账户执行了强制平仓措施。对平仓后未予偿还的融资负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融资本金,支付融资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承担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51,210,928.05元。


2020年3月17日,公司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2民初5624号),判决葛洪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1)偿还公司融资本金人民币38,572,745.03元;(2)支付公司融资利息人民币10,969,171.64元;(3)支付公司截止2019年1月22日的罚息人民币1,668,465.38元以及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和利息之和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4)支付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80,000元;(5)支付公司诉讼责任保险费人民币50,000元。如葛洪涛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8,54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葛洪涛负担。


由于葛洪涛未在《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2民初5624号)明确的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公司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判决书》。


2020年12月,公司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京0102执5435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公司诉徐国栋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徐国栋(以下简称“被告”)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交易。由于被告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且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追加担保物,公司根据双方签署的《融资融券合同》的相关约定,对被告的信用账户执行了强制平仓措施。对平仓后未予偿还的融资负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融资本金,支付融资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1月9日合计人民币65,458,830.17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京02民初97号)。


由于徐国栋未在《民事判决书》((2019)京02民初97号)明确的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判决书》。2019年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19)京02执1358号之一),因被执行人徐国栋暂无其他财产(被保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国栋给付人民币6,500.08万元。2021年1月,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京02执恢304号)。根据《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徐国栋目前暂无其他财产(被保全证券账户资产及银行账户存款除外)可供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六)公司对周伟洪、王惠芬、江苏国澄装备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周晨、周艳萍、周政申请强制执行案


周伟洪与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周伟洪的配偶王惠芬作为共同债务人,江苏国澄装备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周晨、周燕萍、周政作为担保人签署了《担保函》。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了相关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由于前述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公司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请求:(1)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本金人民币6,690.88万元及自2019年3月20日(含)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不含)的利息;(2)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自违约之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0.05%/日计算的违约金;(3)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强制执行公证费、本案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4)公司有权对被执行人周伟洪质押给公司的3,716.92万股金盾股份限售股股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股票所得价款在上述(1)-(3)项全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因被执行人周伟洪持有的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属限售流通股,处置比较困难,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杨振华股票质押项目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案和申请仲裁案


杨振华与公司签署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交易协议书》,与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公司与杨振华及其配偶罗隽就其中部分交易向公证处申请出具了公证债权文书。


由于公证债权文书义务人杨振华、罗隽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公司于2019年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请求执行:(1)被申请人应偿还本金人民币141,010,273.50元;(2)被申请人自2019年9月20日(含)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不含)的应付利息;(3)被申请人支付自违约之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0.05%/日计算的违约金;(4)其他款项、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利息。


对于未公证部分交易,杨振华未按股票质押相关协议约定履行还款,公司于2019年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偿还融资本金人民币141,518,60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自2019年9月20日(含)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不含)的应付利息;(3)被申请人支付自违约之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0.05%/日计算的违约金;(4)公司对被申请人提供质押的股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1)、(2)、(3)项仲裁请求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补偿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6)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其中,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基于商谈和解原因,经公司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6月16日,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款项并将案款人民币1,982万元向我司发还”的恢复执行申请,公司已收到上述案款。


另,公司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的案件,公司已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2020)京仲裁字第2050号),裁决杨振华向公司偿还融资本金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向公司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以及公司代为垫付的仲裁费。


因与杨振华协商和解原因,经由公司申请,2020年12月30日,北京市一中院向公司出具上述两起案件终结执行裁定书。为推动债权收回,2021年1月19日,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寄送恢复执行申请文件。


2021年9月,公司收到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项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划扣被执行人名下款项合计人民币98,186,983.26元。


2022年1月,公司已收到案外人代被执行人杨振华支付款项合计25,000,000元。


2022年2月16日,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振华、罗隽(以下合称“被执行人”)就两案执行事宜共同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达成执行和解方案。截至2022年2月28日,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两案全部款项合计人民币178,704,839.87元;公司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结案说明文件及《撤销并解除冻结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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