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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银行开户条件(桦甸吉林银行在桦甸哪个位置)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监督,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等有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2019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


  电 话:0432-66222728


  桦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29日



  桦甸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监督,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与农民工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以及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预先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证资金。


  第四条 保证金管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建设施工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或申请开工前,按照市人社局核定缴纳标准,将保证金足额存入指定银行账户。相关主管部门在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备案表和缴款收据后,按法定程序为企业办理施工开工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22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09〕1号),保证金缴纳标准为:建筑施工类企业按照工程承发包合同价款(跨年工程按当年计划完成工程价款)的4%比例缴存;从事各类矿山采掘生产的企业按照应付农民工年工资总额的10%比例缴存。


  对连续3年以上没有发生工资拖欠且全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按规定适当降低缴存比例。对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及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第七条 建立健全第三方担保制度,允许企业以银行保函和住建部门认可的担保公司保函方式缴存保证金,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提交保函的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出具保函的单位及时地在保函额度内垫付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 保证金缴存提供资料:


  (一)项目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复印件;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复印件;


  (三)法定表人证明书,委托书;


  (三)法定代表人、委托人、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动用保证金发放工资:


  (一)建设施工企业存在拖欠工资行为且无能力支付,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建设施工企业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实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企业逾期未改正或责任人逃避责任的;


  (三)建设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其他被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十条 动用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或建设施工单位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动用保证金的,应当自动用之日起30日内按动用的保证金数额补足保证金。逾期未补缴的,不予竣工验收,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动用保证金不足以全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建设施工单位或出具保函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清偿欠薪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提交退还保证金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并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农民工代表签字确认,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自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保证金返还意见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协作银行负责办理退还。


  矿山企业在次年开工15日后或停产、注销、解散、歇业破产等终止经营3个月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退还保证金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应急局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确认,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自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保证金返还意见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协作银行办理退还。


  第十四条 退还保证金提供资料:


  (一)退还保证金申请、收据;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三)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四)项目所雇员工的劳动合同书;


  (五)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六)特殊工种资格证书;


  (七)工程款结清证明;


  (八)工资发放明细表;


  (九)工资发放情况公示;


  (十)业主单位出具的《无农民工工资拖欠证明》;


  (十一)缴存保证金票据(原件);


  第十五条 工资保证金账户在指定的银行开设,实行专户管理。市人社局负责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不允许挪用。未按本办法管理保证金,造成资金流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未缴存保证金开工建设,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则由建设单位、建设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建设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不按规定预存保证金擅自开工或者动用保证金后未及时补存保证金的;


  (二)为套取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的;


  (三)伪造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关于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的通知》(桦政函〔2012〕22号)同时作废。施行期间,国家、省、吉林市对保证金管理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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